浙江省民营经济核算方法研究
2013-02-15王启金
王启金
(浙江省统计局,浙江 杭州 310025)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由“单一所有制经济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转变过程中,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崭露头角,这就是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民营经济。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中迅速成长、壮大,已成为我国经济中的增长亮点,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国内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也正进入一个大好时期。但目前社会各界对民营经济的理解众说纷纭,没有明确清晰的定义,现行的统计调查制度中也缺乏系统的统计方法。因此,给出“民营经济”赋予确切的定义内涵,对于研究探索核算民营经济发展规模和变化趋势是一个重要前提。
一、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定义及标准
民营经济的定义首先要从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划分开始。浙江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划分,主要参照1998年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以此为标准,所有制经济成分首先可以分为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两部分,其次根据我国当前的投资主体状况,按所有权将公有经济具体分为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将非公有经济分为私有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此经济成分划分与经济类型划分有所不同,它不是以整个企业为划分对象,而是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的份额比例来确定经济成分,并按这5种实收资本的比例综合加工和计算各种经济总量的经济成分及其份额。经济成分划分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区别主要在于:
1.从反映的内容上看,前者是从微观上分析反映企业组织形式,后者从宏观上分析反映所有制经济结构。经济成分在企业的分布是交叉的,一个企业可以有多种所有制资产组成,而企业登记注册则是一一对应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内资企业主要反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分布及构成情况;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主要反映大陆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在大陆独资经营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布及构成情况;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反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大陆的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布及构成情况。虽然确认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仍以企业资产的所有情况为依据,但由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比重逐年增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已不能反映所有制结构情况。
2.从适用的范围上看,前者适用于企业,后者适用于整个经济。根据1998年8月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对象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不属于企业范畴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在登记注册时不划分登记注册类型,但根据统计需要可以参照该规定划分相应的类型。
将所有制分类与企业组织形式相区别,以单独的经济成分分类来反映所有制结构,不再单纯以企业为单位划分其经济成分,结束了长期以来将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形式相混淆的局面,使得所有制的概念更加单一化,同时区别了所有制占有及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二、民营经济的界定及核算原则
(一)民营经济的界定
界定民营经济,应以民间持有资本为主体的原则,从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权三个不同层面分析是否民营。
1.所有权的判断,即按照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和企业投资主体进行判断。一般产权清晰、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为同一主体的,则可直接确定相应的经济属性。
2.控制权的判断,即根据掌握资本控制权的主体进行判断。
3.经营权的判断,即按照出资者所选择的掌握经营管理权的主体性质进行判断。
根据上述判断原则可以确定,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的法人投资而形成的经济活动自然不属于民营经济的范畴,如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属于民营经济的范围。民营经济一般特指某一国家内的民营经济,在此“民”字隐含有“本国国民”的意思,外商投资经济自然不属于民营经济的范畴。但是,在我国港澳台商投资大陆的经济应列入民营经济的范围,因为港澳台商属于中国国民,但考虑目前港澳台统计制度方法与国内不一致,因此,没有将港澳台经济列入民营经济的范围。本文把民营经济的统计口径确定为: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混合型经济实体中的私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部分。
(二)民营经济核算原则
以所有制成分的测算为主要依据,对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划分不再以企业为单位,而是以企业的实收资本为对象,按其实收资本的来源构成,对经济总量指标划分其经济成分。具体来讲就是将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为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为外商经济成分。本课题将民营经济定义为集体经济与私有经济的总和,同时结合浙江实际情况,依据现有统计资料,力求规范、统一,数出有据。
核算的一般原则是:
1.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经济成分,是以企业资本金的构成资料为依据,以各投资主体投入的资本所占的比例来确认各种经济成分所占的份额,并以此推算有关经济指标的经济成分构成。
2.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的经济成分,主要依据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进行划分。
3.对农业生产单位主要根据农业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主要生产资料的性质,来确定其经济成分。
在具体测算过程中,由于资料的局限,部分行业还要做一些技术处理和调整。
三、核算方法
(一)第一产业
第一产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1.农业中的国有农场计入国有经济;其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种植业,其主要生产资料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归为集体经济。
2.林业中人造林木生长和林产品作为公有经济中的集体经济;竹木采运和采集野生植物列入非公有经济中的私有经济。
3.牧业中除国有和集体牲畜场分别计入国有或集体经济外,其余主要是家禽的饲养等,归入私有经济。国有和集体牲畜场增加值按农业部门统计资料及经济普查时单位清查所得到的国有、集体牲畜场有关资料推算。
4.渔业分为淡水渔业和海洋渔业。根据现有统计资料,把渔业中的养殖这一块作为私有经济成分。其依据是,养殖业的主要生产资料并不是水面而是养殖户所投入的资本和劳动,因而它的产出经济成分也根据养殖户的经济成分而定。渔业中的其他经济活动(主要是捕捞),由于海域管辖权是国家,捕捞也往往是集体作业,核算时均作为集体或国有经济。
5.农林牧渔服务业主要是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这块数据根据资料来源进行所有制划分。即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一般作为国有或集体经济,其余的增加值作为私有经济。
将以上五个行业小类中的集体经济与私有经济相加即为第一产业民营经济增加值。
(二)第二产业
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和建筑业。
1.工业:按现有资料分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两部分测算。工业企业根据名录库的资本金及各类资本金构成为依据,将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为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为外商经济成分。按以上经济成分的资本金总量为总控制数,计算出各经济成分的资本金构成比例,并按此比例推算出工业的所有制经济成分构成。考虑到法人资本金的出资主体是各法人单位,因此,在按资本金构成比例测算所有制经济成分时,不考虑法人资本金。个体工业根据抽样调查资料测算个体工业增加值,并归为“私有经济”。工业企业中的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合计再加上个体工业增加值即为民营工业增加值。
2.建筑业:目前建筑业增加值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核定。建筑业增加值的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划分也分两部分计算,即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体户。建筑施工企业的所有制经济成分按资质以上建筑企业的资本金及构成测算。个体建筑业增加值根据经济普查年度资料推算,作为私有经济。建筑业企业中的集体经济加私有经济再加上建筑业个体户增加值即得到民营建筑业增加值。
(三)第三产业
第三产业中有资本金统计资料的企业所有制经济成分总体上按资本金构成比例测算。其他部分,由于现行统计基础比较薄弱,浙江主要是根据经济普查资料、统计单位登记名录库资料、部门资料及部分行业的非全面调查资料推算。
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除铁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上这些行业的所有制经济成分划分一般分为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值、企业单位增加值和个体增加值三部分来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值根据经济普查年度资料、名录库资料以及浙江省地方统计调查局调查资料推算并全部作为国有经济;个体增加值根据经济普查年度资料和工商局个体经济资料以及浙江省地方统计调查局抽样调查资料推算并全部作为私有经济;企业单位增加值根据统计单位名录库中的实收资本构成比例把企业单位增加值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同时还需参考经济普查资料和服务业调查资料加以验证。最后按所有制经济成分汇总这些行业的民营经济增加值。
2.铁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铁路系统的铁路局一级单位为企业法人单位,其下属的站段、铁路办事处(包括原铁路分局)一级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浙江并未设置铁路局,其资本金的资料不具代表性,在核算过程中,只能参考普查年度国家比重进行测算。
3.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根据现有统计资料,可以分为企业与个体户两部分。企业采用与工业企业所有制经济成分测算方法相同,按实收资本构成比例进行所有制的测算。个体户增加值计入私有经济。
4.金融业。金融业的省级各单位虽然在增加值核算过程中视同法人,但其资本金的资料不具代表性,若以名录库资料推算所有制结构,会造成比例失真。全省在核算过程中,应参考国家金融业相关比重进行测算。
5.房地产业。房地产业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和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业单位增加值根据统计单位名录库中的资本金及各类资本金构成比例把房地产单位增加值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同时参考经济普查资料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财务资料。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计入私有经济。
6.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在划分所有制经济成分时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社团及其他单位,二是不包括社团及其他单位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社团及其他单位主要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社区自治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等单位(在经济普查中填报社团财务指标表),均作为集体经济处理。不包括社团及其他单位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一般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均作为国有经济处理。
(四)核算评估
对测算资料的评估不可缺少。由于资料的局限性,目前的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本身就具有较大的推算成分,实收资本的划分也有很多估算因素。所以对测算结果也要像G D P核算数据一样进行评估。一是所有制经济成分划分与年报工作同步进行,在年报工作过程中就开展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划分,这样便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也促进年报工作质量的提高。二是组织对不同行业所有制经济成分测算结果的评估。通过分行业的分析评估,可能会发现基础资料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技术处理。
四、测算结果
经测算,2011年浙江省民营经济增加值为20381.05亿元,占全省G D P的比重为63.1%,其中个体私营经济为18516.05亿元,占G D P的57.3%。改革开放以来,也就是1979-2011年,按现价计算的浙江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8.5%,其中个体私营经济年均增长27%,高于G D P的年均增长速度8.7个百分点。个私经济的快速增长,是浙江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也是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引擎。截至2011年底,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达230万户,私营企业总量达到72万户。在2011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浙江占144席,连续13年居全国之首;全省百强民营企业中,年销售额超100亿元的企业有42家,超500亿元的企业也有4家。近年来,浙江民营企业积极推进企业制度改革,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步伐,截至2011年底,浙江省上市的民营企业达232家,占到全省上市公司的82%,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不断增强。
浙江民营经济产业结构呈现“二、三、一”格局,第二产业仍是其中份额最大的产业领域,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三产业的市场空间不断扩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数量规模迅速扩大,民营经济的发展逐渐向第三产业倾斜,比重呈上升态势。2011年,民营经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1583.04亿元、11334.99亿元和7463.02亿元,占全部民营经济的比重为7.8%、55.6%和36.6%。
分构成看,民营工业特别是制造业仍是民营经济生力军,民营工业在民营经济的比重要高于全省工业占G D P比重1.5个百分点。2011年民营工业实现增加值9559.38亿元。在全省规模以上制造业中,浙江省13个支柱产业(总产值合计占规模以上制造业总产值的比重为75%),其中有8个行业私营企业的总产值占该行业比重超过了50%。私营企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全省的经济走势。
第三产业中,民营经济的发展仍主要集中在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传统行业中。2011年,这些行业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其本行业的比重均在50%以上,特别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的比重都超过85%。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浙江民营经济正逐步从传统领域向新兴领域拓展,2011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民营经济增长较快,比重明显上升。
当前虽然民营企业遭遇了生产成本增加、融资困难、企业经济管理程度较低等问题,但同时也正处于政府加速培育与转型升级并重的战略机遇期。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制定和经济管理上充分认识到民营企业在转方式、保民生方面的重要性,继续在政策上对民营企业给予大力倾斜和扶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导向,加快民营企业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科学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