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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偿还贷款,抵押人成为被执行人

2013-02-08白春生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3年10期
关键词:吴某强制执行被执行人

2012年6月,刘某与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同时,吴某与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将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作为刘某借款的担保,且刘某、吴某和银行三方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之后,刘某从银行贷款181万元,贷款到期后刘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为此,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吴某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告知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这时抵押人吴某才着急,赶紧催促贷款人刘某还款,可刘某因没钱而无法还款。由于刘某、吴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吴某的抵押房产。同时,法院再次告知被执行人刘某、吴某,如再不还款本院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为此,抵押人吴某只好协助刘某筹款,并将欠款和利息一并还清。之后,抵押人吴某叹息道,当时只想帮助一下朋友,没曾想差点连房屋也没了。

本案提醒广大居民,在给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先进行咨询,了解担保的法律后果。同时,在提供担保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避免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时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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