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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宪法如何规定军队名称和性质

2013-02-04

环球时报 2013-02-04
关键词:自卫权日本自卫队自卫队

编辑同志: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日前表示要明确自卫队性质,打算将其改为“国防军”。请问,日本宪法对军队的名称和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福建读者 周董仁日本宪法被称为“和平宪法”,体现其反对战争、反省日本战争罪行的基本精神。其中最著名、也是引起最多争议的是第二章第9条,即“和平条款”:“日本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为达到此目的,不保留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意味着日本政府放弃战争权以及放弃拥有战争力量。但是这一条款是否完全否定,或者说在多大程度上限制日本的自卫权,日本国内一直争论不休。1952年11月,日本政府公布的宪法解释称,日本“保持没有达到战争力量程度的实力,用于防止侵略,并不违宪”。这表明日本政府认为本国应当而且必须享有国际法上的国家自卫权,需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国家武装力量,在此基础上“专守防卫”。同期,日本政府设置保安厅并将警察预备队改组为保安队,这就是后来自卫队的雏形。1954年7月,新出台的《自卫队法》规定日本国防力量——“自卫队”的组成原则、组织架构、职能范围等。日本政府将自己的国防力量以“自卫”命名,主要基于“和平宪法”的限制,以及消除国际社会对日本重演过去侵略邻国历史的担忧。根据日本宪法,日本自卫队的行动范围、使用方式和防卫力量必须符合“专守防卫”的国防方针,即只能在受到侵略行为时采取被动防卫姿态。但是,近年来,日本日趋倾向于政治大国化路线,在追求成为“正常国家”的过程中,这一精神已经逐渐名存实亡。日本自卫队一方面不断通过扩大的国防预算增强军备,拥有的战略进攻力量已经远远超过“被动防御”的需求,另一方面以增加“国际安全贡献”和协助美国全球军事行动为名义往海外派兵,变相行使集体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自卫队改名为“国防军”意味着日本政府希望彻底摆脱和平宪法的“名义束缚”。日本舆论也承认,外国媒体经常以“日本军队”而非“自卫队”称呼日本国防力量,也是这一情势发展的必然。▲ (吴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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