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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平正义消解弱势心态

2013-02-01陈静

关键词:弱势心态公平

陈静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 教务部,河南 郑州 450002)

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的时期,边缘与中心、弱势与强势、非主流与主流在不断地发生着转化。在这种变动中,弱势群体是我们面对的一个亟待扶助的群体。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在经济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并没有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心态也没有改变。调查发现,一些被人们普遍认为并非弱势群体甚至是强势群体的人们,如党政干部、知识分子等也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且比例较高(分别占受访者的45.1% 和 55.4%)。[1]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处在社会底层的群体产生弱势心态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但是在社会阶层中被普遍认为是强势群体的政治精英、职场精英和知识精英们也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并且比例较高,则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心理表征。如果任由这种心态蔓延,不仅会影响到真正弱势群体的救助和保障,而且还会使这种不正常的心理被无限放大,以致人人自危,缺乏安全感,从而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2]因此,追寻弥散在各个阶层的弱势心态产生的根源,探索用公平正义消解这种弱势心态的具体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心态的界定

关于弱势群体的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见解。陈成文提出:“社会弱者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产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3]郑杭生认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4]本文借鉴以上学者的研究,把弱势群体界定为:在特定的关系中或在特定的状态下,由于诸种原因导致的就业竞争能力低、创造财富能力弱、社会承受能力不强以及基本生活能力差的群体,如儿童群体、学生群体、失业群体、残疾人群体、农民工群体等。

从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群体在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化中是处于最底层的阶层,如农民工群体、残疾人群体等,属于绝对的弱势,他们的弱势有自然方面的原因(自然条件、年龄、身体状况等),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制度设计、技术发展等)。在社会各阶层对比中,由于下层人士总是以其上层为对比参照系,必然产生不平衡感,这种情绪的蔓延就是社会弱势心态,是一种社会心理现象。弱势心态就是指由收入分配中的被剥夺感、社会竞争中的不公平感、意愿表达中的失语感,以及面对公权力寻租中的无奈感等交织而成的一种心理状态。

二、弱势心态产生的根源

弱势心态是一种很复杂的心态,客观的弱势和主观的弱势都会形成弱势心态,这源于形成弱势心态的原因是很复杂的。

1.社会比较导致弱势心态的产生

社会比较理论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利昂·费斯汀格在1954年提出来的,主要观点是:团体中的个体具有将自己与他人进行比较、以从中确定自我价值的心理倾向。受到社会情境的影响,个体有时与条件胜于自己者相比较(向上比较),有时与条件劣于自己者相比较(向下比较),旨在追寻自我价值。人们通常在向上或向下的比较中追寻前进的动力和心理的平衡。当失败或不如意的原因归结为自身因素时,会激励人们奋发有为或者寻找借口求得心理安慰;当失败或不如意的原因归结为是由于机会的不平等或利益的相对被剥夺等外在因素引起的,就会加重心理的失衡。如果弱势群体将自己的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就会产生敌视和仇恨。在社会比较中形成弱势心态,表明社会整合的乏力和阶层分化中离心力量的滋长,更反映了人们要求改变目前状况的意愿。

2.社会排斥性体制导致弱势心态的产生

对于社会排斥的概念,笔者比较赞同银平均在《社会排斥视角下的中国农村贫困》一文中所下的定义,即“由于种种原因,在国家、社会组织和社会利益集团等施动者的作用下,致使个人、群体等受动者不能公平地享受到应该而且能够享受的公民权益与国民待遇,导致他们能力消弱与机会丧失,以致处于边缘化困境的一种社会机制”[5]。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种社会转型正逐渐形成一种日益模式化和固化的排斥性体制,精英与底层二元分割的排斥性体制导致了社会阶层的剧烈分化。第一,在强大的资本和权力压迫下,广大的农民和产业工人等处于社会底层,因为贫穷或其他原因其边缘化程度不断加强,被排斥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之外,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第二,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代表文化主体的知识精英、代表权力主体的政治精英和代表资本主体的经济精英,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合法”地享受着社会改革成果,形成了具有相对稳定边界的社会利益集团,这些社会核心层对边缘群体表现出排斥效应,使社会结构呈现出明显的断裂带;但他们在各自所属的社会利益集团以外也会被排斥、被边缘化,产生弱势感。第三,这种排斥性组织具有单向交流特性,即核心层与外层群体在进行信息和能量交流的过程中表现出单边汲取,而不是相互交换。经济的发展为这些强势的核心层提供了更多的社会资源来加强其边界的排斥能力,进而使核心层边界封闭功能增强;相反,处于弱势的边缘群体的向心力在排斥效应的冲击下,不具有整体向核心集团融入的能力,表现出无力和无助感。在这种情况下,底层民众就难免会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当前社会上蔓延的“仇官”“仇富”“仇精英”等不满情绪就是例证。底层民众弱势心态引发的过激行为产生的反作用则营造了社会核心组织层的弱势氛围,使社会的强势群体也产生一种危机感和被剥夺感,从而导致弱势心态蔓延至整个社会。

3.权利弱化导致弱势心态的产生

每个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都兼具多重角色。这种多重角色决定了我们同时与不同的群体结成不同的权利关系:作为雇员我们与用人单位结成了雇佣关系,购买产品时我们与生产经营者结成买卖关系,医生与病人结成了医患关系等。某一群体往往在特定类型的权利关系中处于强势,而在其他类型的权利关系中处于弱势。在个人的强势范围之外,个体面对公权力寻租或资本恶行时也同样显得很渺小、很无助、很无奈。如作为知识精英群体在其权限(教育)范围之内有“近水楼台”的优势,但在其权限范围之外与其他群体结成的社会关系中,这种强势地位就被弱化甚至终结。在一个社会当中,如果被公认的强势群体都会产生弱势感,只能说明社会权利弱化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社会权利弱化的结果使社会成员(无论是绝对弱势群体成员还是相对弱势群体成员)有可能借助强化特定领域的强势地位来弥补其在其他领域的权利贫困状况。例如农户不在乎农产品农药过量对消费者健康构成的危害,轮胎的生产商也不在乎使用返炼胶生产轮胎对消费者生命的威胁。在权利弱化的情况下,在不同社会群体、成员间,彼此没有赢家,只有相互的伤害。

4.制度设计缺陷导致弱势心态的产生

缺乏对个体权利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是我们制度设计中的一大缺陷。如在环境与生态问题上,为了地方利益或所谓的“政绩”,对于生产企业超量排放有害污染物,地方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加以袒护,根本不顾及污染企业对本地居民健康造成的潜在或现实危害。这样的制度安排,自然就不可避免地造就了一个相互伤害的社会,即“我”在这里伤害了别人,同时在那里受到他人的伤害。比如“我”作为医生在伤害病人权益的同时,却以消费者的身份受到不良生产经营商的伤害(使用了劣质轮胎、食用了地沟油等)。反过来,劣质食品的生产商在坑害了消费者的同时,在其他领域也受到他人的坑害(服用了假药等)。可以说,在这相互伤害的社会里,几乎无人可以幸免。“病人常常是花了大量的钱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消费者还常常处于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焦虑中,而我们作为纳税人没有被咨询过公共财政的钱应该怎么花,也没有关于这些钱花到哪里去的知情权(细账没有公开)。”[6]

三、公平正义是消解弱势心态的一剂良药

弱势心态的蔓延从反面表征着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迫切呼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一般准则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生活充满良性的竞争程序和刚性的制度安排,每个人都可为自己的理想而奋斗,从而掌握自己的命运,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内心的归属,这既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也是我们在追求幸福、尊严和共享生活中的核心要素。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消解弱势心态。

1.提高社会比较标准的相关度,消解社会比较中的被剥夺感

社会比较是一种正常的社会行为,比较的结果能否对失衡的心理起制衡作用,取决于比较的标准与实际情况的相关度,相关度越高,制衡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就越强。相反,当比较建立了不切实际的标准时,这些功能就会失效。从心理学角度看,人们更倾向于向上比较,这本是人们追求向上、完美的原动力,但是如果这种向上比较忽视了自己原本的基础,形成不切实际的相互攀比,就会顿生不公平感。社会学家习惯用“相对剥夺”的概念来解释人们的不满情绪和社会矛盾,即认为人们的满意感、不满意感不取决于他们自己的生活水平,而取决于他们与别人生活水平的比较。我们不否认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过程中会出现改革成本的承担者和改革成果的受益者错位的现象,但面对这种现象,一方面要求社会成员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心理预期),从而对反差、错位有一定承受能力。应当看到现阶段的贫富差距是在绝大多数城乡居民生活状况得到改善的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富裕阶层的结果,不是绝对的贫富差距,换句话说,大家都已经基本普惠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另一方面也需要社会成员以积极的态度看待这种变革中的阵痛与转型中的落差,积极寻找多维度的社会比较参照体系,既要进行横向比较,更要注意做纵向比较,要有历史意识。如在农民工问题上,由原来旧体制中工农之间的“楚河汉界”到允许第一代农民进城务工,再到逐渐消除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制度歧视,解决其子女的入托入学问题,这些变化是国家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社会比较的视角转换了,对问题的看法就会改变,就能发挥社会比较向上和向下的制衡调节作用,增强自我调节和自我完善的能力,消解心理失衡中不公平感。

2.减缓社会排斥的冲击力,消解社会竞争中不公平感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就是每一个人分享或获得的利益应当等于他的应得,在权益分配上的多与少之间有个合适的中点,这个中点就是公平。[7]社会排斥是实现社会阶层之间合理流动的主要障碍,它影响了个体或群体获得好工作、拥有体面的住房、充足医疗保健、良好的教育、安全而有保障的生活条件等的机会,个体或者群体要么完全被排斥在体制之外(没有机会),要么部分被排斥参与其社会生活(有机会没能力),处在贫困、不健康、疏远孤独的状态中。要减少社会排斥的冲击力,一是要在社会分配上由“效率优先”向“更加注重公平”转变,适当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提高劳动报酬在社会初次分配中的比例,提高低保金发放标准,实现低保金与物价联动机制,让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有一定的保障,给予其参与公平竞争的起点资本,尽力消除“非竞争性不公”,让每个人都有参与的机会、有分享的可能、有发展的希望。二是要加大对绝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和帮扶力度,在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重点领域改革中,通过不断调整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建立起相对公平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在公共财政的投入上,也要加大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事业投入的力度,增加公共产品供应种类与数量,让更多的低收入群体享受均等公共服务,消除社会排斥的影响力,使社会公众普遍感受到公平,感受到被重视,由此社会心态才会良性发展。

3.加强公民意识的培养,消解彼此伤害中的无奈感

公民是“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意味着一个人在与他所属国家之关系中的一种身份。也就是说,公民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而是需要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确立,在与人的交往中体现。公民意识包括处于核心层次的主体意识、处于中间层次的权责意识以及处于外显层面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领域的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公德意识、诚信意识、发展意识、生态意识等。“权利弱化”导致弱势心态的蔓延并不是权利的真正弱化,而是由于不能公平公正地看待手中的权利所形成的连锁反应,是缺乏公民意识的表现。第一,培养公民主体意识,树立科学的公正观。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正观要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责任的统一,任何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的权利观都是自私的。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就是每一个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不可侵犯的权利,懂得什么是自己的权利,什么是自己的义务,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也知道尊重别人的权利,公平公正对待手中的权利。第二,强化权责意识,维系公正制度体系的良性运转。任何制度都是刚性的,都有涉及不到的盲点,要维护制度盲区的公正性,避免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不仅需要全体社会成员权利意识的唤醒,更要求权力的执行者把正义制度内含的权利与义务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起来,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只有每个成员都恪尽职守,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实现才会有保证,社会才会有安全感。第三,培养公民的公德意识和诚信意识,倡导“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价值观,提升社会的幸福感。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必然要求降低权力的集中度,将国家权力更多地下放给地方政府和民间社会,权力结构的调整、角色身份的多元化,将使那些由于地位变化出现的相对被剥夺感减轻,公民的那种既是某种服务供给者又是另一种服务享受者的双重身份会更加明显。如果每个公民在履行职责时都能坚守“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价值观,就能使每个人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更真切地感受到公平,彼此都成为赢家。公平与幸福感密切相关,幸福感提升了,弱势心态自然就会消散。

4.建立社会公平保障机制,消解权力寻租中的无力感

尊重人的基本权利不仅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改革开放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增长过程,而且也是公民权利的恢复与增进的过程。但社会公平须建立有力的保障机制。第一,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没有知情权,公民对自身利益之所在、权利之所依,缺乏清醒的认识,对外部世界的由来、现状及变化茫然无知,即使有机会行使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将陷于被动而流于表面。在现代信息社会,包括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内的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权利的重要渠道,新闻媒体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相当程度上是由公民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推导出来的。第二,完善劳动力平等就业的监察机制,通过形式公正赋予不同群体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发展机会。提供发达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如公开招聘等,真正落实全体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第三,建立“诉求—反应”机制,引导“社会弱者”理性、合法地表达自身的诉求,保障公众反映自己诉求的渠道畅通,满足公民对国家事务的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科学设计社会阶层流动机制,从户籍制度、社会保障、税收和财政收支体制、利益表达机制等方面确保弱势群体的权利。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为社会成员提供通过竞争实现地位上升的渠道,通过制度变革使国家最大限度地代表民意,让每一个公民都能通过个人的努力奋斗来实现社会地位的改善。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实现权力机关的相互制衡,有效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的私权利,消除各种权力寻租行为,实现国家机关工作与工作人员行为的阳光化,清除腐败现象,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1]中国新闻网.将七成人自认属弱势群体 为何人人“喊弱、哭穷”[EB/OL].(2010-12-03)[2012-08-15].http://www.chinanews.com/gn/2010/12 - 03/2697845.shtml.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陈成文.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弱者[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2):13.

[4]郑杭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32.

[5]银平均.社会排斥视角下的中国农村贫困[J].思想战线,2007(1):17.

[6]中国新闻网.“相对弱势群体”为何形成 权利弱化下安全感危机[EB/OL].(2010-12-03)[2012-08-15].http://www.chinanews.com/gn/2010/12 - 03/2697855.shtml.

[7]姚介厚.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和对希腊城邦文明的理论总结[J].社会科学战线,200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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