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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女性家庭暴力的女权主义解读

2013-01-31郑玉敏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暴力行为女权主义人权

郑玉敏 李 波

针对女性家庭暴力的女权主义解读

郑玉敏 李 波

针对女性家庭暴力普遍存在且一直缺乏有效规制这一现象,女权主义认为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是男女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的产物,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公私领域的二元划分以及对妇女利益的忽视导致法律在家庭领域的缺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重视妇女赋权和社会性别平等。

女权主义;家庭暴力;权力关系;社会性别平等

在女权主义和世界妇女运动的推动下,1993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明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语是指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妇女受到身心或性方面的伤害和痛苦,也包括对女性进行胁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有大量统计数字证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联合国关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定义是指“在家庭领域犯下的、由于妇女在那一领域的角色而针对妇女的暴力或蓄意在家庭领域对妇女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暴力。”在联合国的敦促下,近年来,家庭暴力逐渐进入政府制定政策和立法的领域,它绝不仅仅是“妇女问题的一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单独的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反家庭暴力进入立法领域,与联合国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规定为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密切相关。但是由于女性的受歧视地位和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很多国家推进反家庭暴力的进程缓慢,对妇女的暴力仍旧广泛存在,其后果和严重性没有引起政府和社会的足够重视,很多国家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规制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本文试图运用女性主义视角对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的原因、性质和长期被忽略的状况进行解读,以期唤起人们对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的重视,从而加深国人对其认识,推动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进程。

一、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构成对妇女人权的侵犯

在《女权主义哲学:问题,理论和应用》一书中,詹妮特·A·克莱妮把男人对女人的暴力称为“性恐怖”,她认为,“女性生活在双重危险中,一是生活在不正常的性危险的现实中,一是在对现实的性属的恐怖中。”[1]61女权主义认为,由于歧视性的社会文化态度和经济上的不平等使妇女在社会上屈于从属地位,家庭暴力行为,包括婚姻关系中的性暴力,在一些国家被视为私人问题,因此尽管各国法律都规定“保护生命权”或“禁止酷刑”,由于这些法律是以男性的观点来起草的,违反妇女基本权利的家庭暴力并非来自公共层面,而是存在于私人层面,如家庭暴力、婚内强奸等,因此,当妇女人权在私人领域受到侵犯时,法律往往不会以公共层面的、传统的、以男性为主的领域中所常见的道德力量去解决。由于传统的法律往往只涉及国家对权利的侵犯,但不涉及对私人事务的侵犯,所以导致如家庭暴力等犯罪并不被认为是对人权的侵犯,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者可以隐藏在以家庭为单位的保护伞下而免责。虽然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保护个人的生命权、身体完整和人身安全权,但主流的人权话语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一直不承认私领域的家庭暴力构成对妇女人权的侵犯。由于主流人权学说坚持在公领域和私领域的暴力之间作出划分,例如家庭暴力被视为私人关系中的个人问题,暴力行为由个人实施,公权力不宜干预。

“对妇女的暴力”引起关注并进入法律调整范围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这一概念是在国际妇女人权运动的推动下形成的法律概念,其形成直接源自妇女对变革国家社会应对妇女的暴力的问题要求。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次承认发生在私领域的对妇女暴力,即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构成对人权的侵犯。同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再次明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语是指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

第一,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无论发生在公共生活中还是发生在私人生活中,都是人权问题。一般认为,国家或国家人员如果实施或纵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就是侵犯人权。

第二,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直接影响着男女享受平等权利,具有同等价值。对妇女实施暴力是社会压迫妇女的极端表现。妇女遭受与性别有关的暴力和性攻击,限制女性在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积极投身社会的机会,从而影响妇女的发展。

可见《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将对妇女的暴力阐述为“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明确它是男女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的产物,是使妇女处于屈从男性地位的社会机制之一。因而认定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即私领域的家庭暴力是社会性别和权力问题,而不是私人或个人问题。因此,各国政府有义务完善有关立法以有效遏制其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强制国家在此领域承担各种法定义务已成为主要发展趋势。

二、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是男女不平等的产物

各种调查和统计都表明,全世界有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90%以上是男性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为何长久而普遍地存在,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作出了解释。“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心理分析派把暴力看作少数人的变态;社会结构论的解释则认为,暴力行为是社会阶级差别所带来的挫折感和压抑感导致的;由于社会上有些人不能实现自己心中的目标,由于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由于恶劣的住房,恶劣的工作环境,由于缺少工作机会,一些人才会变得有暴力倾向,因此对妇女施暴现象较多发生在下层。有许多女权主义者对暴力现象持有这样的看法:如果像统计数字所表明的那样,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配偶或情人关系之中,那么,这种暴力行为就应当说是由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造成的。”[2]78

在不同文化的历史中,殴打妻子曾经是被允许的。在英国普通法中有一条“拇指规则”,如果丈夫用细于拇指的棍子打妻子就不算虐待。移民自英国的美国人在法律中规定:承认丈夫作为一家之主的地位,丈夫可以体罚妻子或是在不造成严重伤害的范围内惩罚妻子。西方的政治和法律传统都认为女性属于家庭这一私人领域,市场和政府等公共领域属于男人,而女人的首要职责是养育孩子和为承受社会压力的男人们提供避难所。“在男性霸权的社会里,男性的立场以客观性的标准的形式统治着市民社会——由于男性的立场统治世界,所以这是一种似乎根本不作为立场而发挥作用的立场。在男性立场的庇护下,男性统治着女性和儿童,也即统治着四分之三的世界。家庭和亲属规则以及性的风俗保证男性群体拥有生育所有权和性的取得和控制权。[3]350

女权主义把两性的不平等地位归于“父权制”。从整个世界范围来讲,女性各项法律权利的取得都要晚于男性,因此法律中许多重要的学者皆是男性,并且他们倾向于忽略在家庭生活中以及家庭关系中政治性质的不平等的分配。在法律中,主要是在政治生活中,许多东西都取决于谁掌握了重要的资源。男性制定并且直到今天,实际上控制了法律实施的机制,法律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经常由男性作出决定,并常常反映男性的价值。而男性正是通过对女性的控制来维持父权制统治的。“男性有权控制女性的身体,这是男性家长制的基石。这要通过总体上对怀孕和生孩子的控制和规定女性的身体关照来表达。暴力和暴力地对待女性表达了男性家长制的需要,他们否定女性拥有对自己身体的权力和没有她们的同意任何人不能接近她们的身体的权力。暴力及其阴影,恐怖,一同向着恐怖至极的女性而去,以便在女性的世界里保持家长制所拥有的下定义和作出解释的话语权。”[1]68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正是反映了历史上男女权力不平等的关系,这种关系导致了男子对妇女的控制和歧视,阻碍了妇女的充分发展。

在许多家庭暴力案件中,婚姻中不平等的权力和经济结构,导致了女性对自己丈夫的依赖和屈从。一些女性由于在婚后选择服从丈夫,因而成为丈夫的私有财产,丧失了自己的权利。在父权制环境中,男性可以为所欲为。因此,男性会寻找许多借口来殴打配偶,以保证其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迫使妇女对男子处于从属地位的重要社会机制之一。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多数在家里发生,因为家里的暴力往往被容忍。家庭成员和家中其他成员对妇女的忽视、身体和性凌虐及强奸以及对配偶和非配偶的虐待事件,通常不为外人所知,且难以发现。即使对此种暴力行为提出申诉,通常也不能保护受害者或惩办犯罪行为人,因为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与妇女的屈从地位和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密切关联。只有通过女性的解放、争取性别平等,改变不平等的法律和制度,才能遏制和规制对女性的家庭暴力。

三、公私领域的二元划分导致法律在家庭领域的长期缺席

“直到20世纪,居于政治谱系上个点的绝大多数男性理论家都持这样的信念:把妇女限制于家庭之内以及通过法律和习俗确定妇女在家庭之内对于丈夫的从属地位是有自然依据的。”[4]671家庭暴力始终是家庭生活中的问题,但人们较少将其视为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问题。由于这种暴力行为深深根植于家庭内部事务中,因此很难获取法律所需的必要证据。“传统两分法把男性及男性活动的相关领域如国家、市场等一向视为是公共领域,被赋予更高价值而受重视;而把女性及女性相关领域如家庭、情感等视为是私人领域,被赋予较低价值而遭轻视。”[5]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结果是认为女性属于私人领域,国家不干涉私人领域的事务,而私人领域其实是权利关系和性别不平等的主要场所。因此在这些方面存在着立法的缺失和权利义务责任的模糊,女性的受压迫没有通过立法的形式得以改变。

男性不仅统治着公共领域,同时也统治着私人领域。男性在公共领域的支配权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确立。无论如何,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调整私人领域,这就有助于男性统治女性。比如说,法律通过对造成妻子伤害的丈夫免于处罚的方式,来暗指妻子是丈夫的财产,丈夫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她。法律在女性从属地位的形成和维持方面扮演着重大角色——尽管不是唯一的角色。在美国,直至20世纪70年代,对家庭成员实施的犯罪仍不予执行。当时殴打妻子可以免于法律处罚,而且也没有关于这方面的社会讨论。20世纪70年代,美国才出现了“家庭暴力犯罪”这一名词。直到20世纪60年代,法律在某些范围内仍不承认女性和男性一样平等,并把女性归为家庭私人领域。美国最高法院甚至认为女性是次等的,需要特别的保护。女性最重要的天职和任务是履行作为妻子和母亲的高贵良好的职责。在保护女性的名义下,法律本身就把女性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使女性的从属地位合法化。

公私领域两分法把女性归入法律规则不能调整的私人领域,以加强女性的从属地位。许多人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关系到整个社会利益的问题,而仅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私事。“私人领域缺少法律调整会产生三个有害结果:第一,由于缺少法律救济和制裁,导致妇女在家庭中地位低下;第二,它向社会传递这样一种信号,妇女不值得法律规定,这种信号间接地贬低了妇女的社会地位;第三,它进一步掩盖了妇女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6]“两性间系统的不平等存在于性暴力的社会实践中,从属于那种对女性身份的定义,其受害者主要是女性,并且在国家的运作中,在法律上宣布性暴力不合法,但在事实上允许男性在很宽的范围内做这事。”[3]359

法律长期以来主要反映男性的观点和利益,对与女性密切相关的问题,如强奸和性骚扰、殴打妻子、生育等问题保持沉默。“法律通过把女性排斥在公共领域之外,并通过拒绝对女性被束缚在其中的家庭领域予以调整来增进男性的统治方式,法律通过阐释证明对男女区别对待为合理正当的思想从而使性别歧视合法化的作用。”[7]71

四、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重视妇女赋权

社会性别概念的引入,标志着女性主义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社会性别概念最重要的意义就是:既然性别和性别差异是社会建构的产物,我们通过多重途径改变这种建构,实现两性平等便成为可能,在实现性别平等的过程中,争取反家庭暴力立法是女权主义和联合国妇女运动的主要关注之一。由于对女性家庭暴力与社会文化、传统习惯密切相关,因此反家庭暴力把预防作为重点,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妇女本身权利意识的提高,更需要男性观念的改变与参与。另外,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与女性的社会地位有关,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改革,需要政府积极履行保护人权的义务。

首先,要注重妇女赋权。由于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是男女权力不平等的产物,因此要从根本上消除这种现象,提高妇女的地位和重视妇女赋权是必要的途径。当前,有相当数量的女性因为没有法律权利,被迫处在遭受男性暴力侵害的关系中。为防止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就必须赋予她们权力。虽然妇女越来越多地利用法律制度来行使自己的权利,然而在许多国家,由于不了解这些权利的存在,导致妇女不能充分享受人权和获得平等地位。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可以赋予妇女权力,并使其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以社会性别平等为目标,强调男性的参与和责任。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绝对不是女人的事情,更重要的在于男女平等伙伴关系的建立。一是要在家庭内部,促进妇女和男子的平等伙伴关系。在不同的文化、政治和社会体系中,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家庭。结婚必须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建立夫妻平等的伙伴关系,促进家庭和社会内部的互敬、容忍和合作;二是改变男子和妇女的知识、态度和行为,是实现男女和谐伙伴关系的必要条件。此外,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指导警察干预家庭暴力。近年来,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在我国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警察在制止家庭暴力中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与此同时,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因此,需要将国外一些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引入中国,并在警察的培训中加入社会性别意识的内容。[8]

再次,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上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对国际公约的违反,不管是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都会引起国家责任问题。国家的义务包括采取一切法律、政治、行政和文化措施,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并保证侵犯人权的行为都视为违法行为。政府应当资助并制定一些计划,以便在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赋权妇女。政府应引进立法,加强两性在财产权和公民权方面的平等。政府还应加强制度建设,以确保对施暴者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我国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立法例,将英美国家中普遍存在的民事保护令制度引入立法,从而强化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9]

在《女权主义哲学:问题,理论和应用》一书中,詹妮特·A·克莱妮认为,有关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第一关涉暴力、权力和性;第二通常把受害者责骂为邪恶和不正经的,也就是说,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的后果往往由受害人女性来承担;第三它很少被报道;第四它是所有犯罪中处罚最轻的,没有受到严肃认真的制裁。[1]68克莱妮准确地概括了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特征和现状: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主要是由于性别原因引起的,是男女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的产物;妇女是受害者,但是妇女的处境和不利的生存状态缺乏足够关注;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一直被当做是家庭私事而没有进入法律调整领域,或是法律未能有效地规制这种行为。她指出,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无论发生在公共生活中还是在私人生活中,都是人权问题。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它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反对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10]国家或国家人员如果实施或纵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就是侵犯人权。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直接影响着男女享受平等权利,具有同等价值。对妇女实施暴力是社会压迫妇女的极端表现。现在,有许多妇女遭受与性别有关的暴力和性攻击,这一事实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女性在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积极投身社会的机会。因此,国家须采取一切措施预防和制止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

【参考文献】

[1]詹妮特·A·克莱妮.女权主义哲学:问题,理论和应用[M].李燕译.上海:东方出版社,2006.

[2]李银河.女性权力的崛起[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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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付翠莲.女性在公共领域“缺席”的政治哲学探源[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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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巴巴拉·阿内尔.政治学与女性主义[M].郭夏娟译.上海:东方出版社,2005.

[8]张立新,社会性别意识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指引——兼谈应对警察进行干预家庭暴力的培训[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3).

[9]宋炳华.论家庭暴力防治中之民事保护令制度[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1).

[10]莫文秀.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2).

责任编辑:张艳玲

Feminist Interpreta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gainst Women

ZHENG Yumin,LI Bo

The rise in domestic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attendant lack of effective regulation to crack down on it has led the authors of this paper to conclude that it is caused by power in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and neglect of women’s interests.Women’s empowerment and gender equality must be further emphasized in order to prevent domestic violence against women.

feminism;domestic violence against women;power relation;gender equality

10.3969/j.issn.1007-3698.2013.03.006

:2013-01-15

D923.8

:A

:1007-3698(2013)03-0036-05

郑玉敏,女,东莞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李波,男,东莞理工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学。52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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