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矫正学学科及其构建
2013-01-31章恩友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院长教授
■章恩友(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雪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学院副院长、教授)
1981年,有两位学者在《法学研究》撰文,呼吁建立劳改学学科①刘智、何为民: 《一门关于改造人的新学科——劳改学》,《法学研究》,1981年第3 期。。30 多年过去了,监狱学(原为劳动改造学)、矫正教育学(又名教育改造学、罪犯教育学等)已经被批准为司法部部级重点学科,监狱学专业被正式列入国家本科专业目录,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群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学科专业建设为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尤其是监狱、劳教、社区矫正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培养了大批人才,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决策服务。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监狱学、矫正教育学学科发展中逐渐显露出许多突出的问题。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特别是考虑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迫切需要,我们认为,应当在原有的监狱学、矫正教育学基础上,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矫正学学科。
一、中国监狱学学科建设取得的成绩
早在1949年之前,监狱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学科②夏宗素、赵凤桐、章恩友: 《论监狱学的学科地位》,《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4 期,第6 页。。清末民国时期,监狱学是大学法科的必修课程和法官考试的必试科目。新中国成立后,劳动改造实践和理论为监狱学科赋予了新的元素,由此针对监狱行刑活动的法律名称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学科名称始终有不同的观点。可以说,在中国监狱学发展过程中有些“元”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学科名称问题就是一个典型。
据学者考证,自1986年3月司法部组织调研、起草监狱立法开始,法的名称争议便出现,到1986年11月,中国监狱学会前身——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召开以劳动改造立法为中心议题的学术年会,争论达到了高峰。当时提出的法的名称有20 余种。与法的名称相关,关于学科称谓也见仁见智,学界提出的学科名称主要有以下9 种代表性说法:③参见邵名正主编: 《中国劳改法学理论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 ~30 页。“劳动改造法学”、“劳动改造学”(简称“劳改学”)、“劳动改造科学”、“监狱学”或者“监狱法学”、“罪犯改造学”、“犯罪改造学”、“刑事执行法学”、“行刑改造法学”、“监管改造罪犯法学”等。随着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法的名称争论基本得到了解决,而关于学科名称之争却依然继续。为了论述方便,本文暂以监狱学来指称研究监狱行刑活动的学科。自上世纪80年代学科重建以来,中国的监狱学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教学与研究
监狱学科的发展与监狱系统对人才的需求密切相关,得益于监狱学专业设置和专业教学工作的开展。1981年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劳改干警的教育训练,要求“除了个别劳改单位少的地方以外,省、市、自治区都应当创办劳改工作学校。招生指标列入地方统一招生计划”。同时要求加强政策理论和罪犯心理的研究,成立研究机构④《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司法部劳改局编: 《劳改工作手册》(1954.8—1987.2),1987年,第127 页。。
20世纪80年代,监狱学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曾经一度辉煌。教育部学科规划设有劳改法学,其地位与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并列。西南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设有劳改学系或劳改法系,华东政法学院设犯罪学系,开设监狱学类课程,中国政法大学招收劳改法研究方向研究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都开设监狱学课程,拥有雄厚的监狱学教学与研究力量。电大、函大、夜大、自考等法学专业当中也都设有监狱学类课程⑤王平: 《监狱学教学: 寂寞与辉煌的变奏》,《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 期。。专门培养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司法警官院校几十年来不断发展,目前已形成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龙头,全国20 余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法学院为代表的监狱学教育教学专业机构,为中国监狱事业发展和监狱学学科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监狱学学科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优势学科、特色学科,2005年被司法部确定为部级重点学科。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发展,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学科成为涵盖监狱学学院、监狱理论研究中心、现代监管技术实验中心、全国监狱文献信息中心、《中国监狱学刊》等多部门的综合性学科基地,正朝着建成国家级重点学科的目标迈进。
1984年,教育部把“劳动改造法学”列入“综合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计划”,1985年“劳动改造管理”被列入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目录,1988年“劳动改造学”被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3年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劳动改造学确定为法学学科门类五个专业名称之一,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将监狱学列为刑法学专业的一个研究方向。2012年,监狱学专业被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的特设专业(专业代码030103T)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12 页。。监狱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序列当中逐步确定了自己的位置。
从专业研究方面看,司法部1984年9月成立了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机关相继设立了专门研究机构,某些大型监狱也成立了相应的研究部门,这些从中央到地方的研究机构汇聚了一大批专业研究人才,推出了大量深有见地的成果,成为监狱学专业研究和学科建设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二)学术团体和研究队伍
1985年7月,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成立,成为第一个全国性监狱理论研究群众性组织。1991年12月26日,经民政部批准,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升格为中国劳改学会,成为全国性一级学会。1995年,中国劳改学会更名为中国监狱学会。2010年6月17日,中国监狱学会更名为中国监狱工作协会⑦因中国监狱学会名称存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为行文方便,此处一般统称中国监狱学会。。目前,共设有11 个分支学科专业委员会。
以中国监狱学会为龙头,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学会也相继成立,有些省(区、市)还在基层监狱成立分会。多年来,中国监狱学会及其分会、各专业委员会通过理论研讨、课题立项、评选论文、出版报刊、开展对外学术交流等形式,传递了监狱学研究信息,激发了研究人员的热情,提升了研究水平,在指导实际工作、加强学科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研究人员的构成来看,普通高校法律院系教师、研究生、司法警官院校教师、相关研究所研究人员、基层实务部门理论研究者构成了中国监狱学理论和应用研究的队伍,这个队伍的构成是一个金字塔结构,基层人员多,普通高校法律院系教师、研究生涉足监狱学研究的最少。当前的研究队伍中既有来自院校的学者专家,也有来自基层的理论工作者,既有在职教师、干警,也有一批本系统退休的老同志,既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的学者,也有其他相关学科知识背景的学者,基本上满足了监狱学作为综合性学科研究的需要。
(三)研究成果
新中国的监狱学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勃兴是从教材建设开始的。几十年来,为满足监狱干警培训和监狱学人才培养的需要,几代中国监狱学人共同努力,在教材建设上取得了重要成绩。1982年,为贯彻“八劳”会议精神和实施“劳改工作干警教育五年培训规划”,公安部十一局开始组织编写“干部轮训辅导教材”。是年3月,在公安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即今天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召开统稿会,由时任公安部十一局局长的李石生亲任总编辑。1983年1月,公安部党组决定成立中国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李石生担任总编辑。从1983年到1989年共出版了9 部教材,“填补了我国劳改专业教材建设空白”,“标志着中国劳改学理论体系的初步建立”⑧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中国劳改学研究》编写组: 《中国劳改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6、47 页。。随着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院校劳改学专业的设立,为了满足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这些院校纷纷组织编写监狱学类教材。与此同时,还出版了一系列专著和辞书。2010年10月,中国监狱类图书展示会在山东举行。经会议前期统计,截至2010年7月23日,全国监狱类图书总数为3482 种,会上实际展示了六大类3034 种6832 册监狱类图书。
监狱学的学术研究阵地包括《中国司法》、《中国监狱学刊》、《犯罪与改造研究》、《法治论丛》等公开发行刊物,地方监狱管理局、监狱学会主办的30 余家内部刊物。2003年的时候,有学者估计当时已经发表监狱学类论文近万篇⑨辛国恩: 《监狱学学科建设与监狱工作改革创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编: 《期待与时俱进的中国监狱学——第一届全国监狱学学科建设与发展学术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 页。。
(四)业内影响力
监狱学研究的动力源自实践的需要⑩正如王明迪等在讨论监狱学理论发展时指出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和法制建设的全面加强,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监狱工作出现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研究。”参见王明迪、兰洁、王平: 《监狱工作与监狱理论研究改革述评》,王明迪、郭建安主编: 《岁月铭记——新中国监狱工作50年》,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 页。,其研究的成果自然也服务和应用于监狱工作实践。几十年来,“监狱学不仅研究了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活动中的重大理论问题,而且紧紧围绕了一个中心,就是从社会主义刑罚目的出发,着重研究监狱在对罪犯实施惩罚管制的前提下,如何化社会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⑪王明迪、兰洁、王平: 《监狱工作与监狱理论研究改革述评》,王明迪、郭建安主编: 《岁月铭记——新中国监狱工作50年》,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6 页。”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发展, “在监狱学的体系建设上,已初步形成了基本的监狱学学科框架;在监狱学研究方法上,已初步摆脱了泛泛的理论描述;在监狱学的研究队伍上,已初步具备了专兼职的梯次结构;在监狱学的研究领域上,已初步涉及了多数相关项目;在监狱学研究成果上,已初步满足了监狱工作发展的需要。⑫张晶: 《监狱学学科的当代命运》,《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7 期。”监狱学在总结中国监狱工作特色,指导监狱工作实践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影响力已为决策部门和实务部门所肯定。
二、监狱学发展面临的困境与建设矫正学的必要性
(一)监狱学学科发展的困境
监狱学本身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色彩,其理论品质不高,经验色彩较浓,多年来屡遭诟病。20世纪80年代之前,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监狱的专政性质被过分放大,监狱学的政治特征突出,每每以注释法条、解读政策为己任,因而颇遭非议。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理论界围绕法律名称、学科名称曾经进行过烈讨论,法学界多有参与。刑事执行学科受到法学界如此隆重的礼遇,一方面说明监狱工作和学术建设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另一方面也暗示着这一学科先天的种种不足,其空白和问题太多,足以引发讨论。
关于监狱学的种种批评声音之中,有一种观点比较突出,即认为监狱学乃是场所之学,以一种场所来命名一个学科既不严肃也不规范。这种观点认为:通观一般的人文学科(课程)设置,要么是以该学科(课程)承载主体的权利(行为)的性质,要么是以该权利(行为)指向的客体作为其名称,并不直接以该承载主体命名(除非该主体的名称本身就隐含了上述权利性质或客体)。比如说,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就有审判学之称而没有人民法院学之说;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就有了检察学之称,而没有人民检察院学之说;公安机关的行为指向公共安全,所以“公安”隐含了公安学主体所指向的“公共安全”,而且作为课程,公安学门类下的课程也是以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为名称的。监狱指向的是刑罚(刑事)执行权或刑罚(刑事)执行活动,在对这种权利行使或活动进行研究时,却偏要用极易使人联想到“关押”、“监禁”状态的维持主体——监狱作为学科(课程)的名称,不能不说是用语不当⑬詹建红: 《从行刑的现代化看中国监狱学科的重构》,《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1 期。。
2003年以来,随着同属于刑罚执行工作的社区矫正的试点和发展,监狱学这种“场所之学”的弊端愈显突出。目前,国内的司法警官院校普遍关注社区矫正工作,有的学校设立了相关专业或者专业方向,有的则成立了相关教研组织。但是在目前监狱学学科体系下研究社区矫正问题,逻辑上存在疏漏,学术体系上难以自圆其说,影响了学科专业的发展。当前,司法警官教育内部本科阶段的监狱学和高职高专层次的刑事执行专业并行,折射出业内关于这个问题左右摇摆、游移不定的矛盾心理。
从学科命名上看,以刑罚执行学来概括这项工作似乎比监狱学更加合理。但是,由于监狱工作并非刑罚执行的全部,所以现有的监狱学实难撑起刑罚执行学这面大旗。实践层面上刑罚执行权的不统一,行政管理上的条块分割,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理论研究上的分裂状态。关于这个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学科讨论中就已经有学者论及。因此,以刑罚执行学这个大帽子来“盖”监狱这个小部门,也难免滋生后患。
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随着矫正教育学的兴起,监狱学无法兼顾非监禁刑的矛盾暂时得到了缓解。矫正教育学突出了监狱、劳教、社区矫正等各种教育矫正措施的共性,得到了学者的积极支持⑭“可以认为,矫正教育学知识的大厦是以监狱学和劳动教养学这两个学科为依托而建立起来的,而劳动教养(学)方面对此更为积极和。在矫正教育这一新的话语体系下,监狱学中的罪犯改造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矫正问题似乎找到了暂时的栖身之所。但是在学科建设过程中,矫正教育学的弊端也逐渐显露,仍有许多问题难以有效解答。如果把整个监狱的行刑过程看作一种刑事矫正工作,那么,这个工作的完成曾经和正在采取的模式有许多种,例如回归社会模式、康复治疗模式,以及我国的劳动改造模式等。不同的模式背后都隐含着不同的价值预设,教育模式仅仅是其中之一。用矫正教育来命名整个监狱工作带有鲜明的价值判断的色彩,带有人文的价值取向,也是一种教育至上主义⑮王云海在其著作中曾经为监狱行刑提出了三种取向,即法治主义、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认为三种兼顾的取向是最为理想的。参见王云海《监狱行刑的法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因此,矫正教育学的建设有其可取之处,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刑罚执行实践领域的学科建设问题。
综上,无论将这项工作置于监狱学之下,还是寄存在矫正教育学之内,都有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必将影响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终将延误刑罚执行领域学科建设的顺利发展。
(二)建设矫正学的必要性
矫正教育学将监狱、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共性的东西提炼出来,重新命名学科,其用意是好的。但是,将矫正教育学置于监狱学学科之下并不合理,因为“矫正教育的本质和目的若理解为刑罚的本质和目的,那么,矫正教育只能是刑罚权支配下的一种职能活动,罪犯的受教育权被演化为惩罚性义务,而矫正教育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中所体现的强制性就因此获得了合理性。⑯高莹: 《论矫正教育学的学科地位》,《中国监狱学刊》,2003年第3 期。”如果以矫正教育学囊括全部刑罚执行工作,则由于矫正教育学立足于教育学的视角,难以包容监狱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
尤其根本的一点是,作为一门在大学中开设的学科专业,矫正教育学似乎难以在学科专业体系中找到自己恰当的位置,在学科门类的归属上左右为难。到底应当归属于教育学还是法学?成为令人纠结的两难选择。 “从名称上看,矫正教育学应当归入教育学门类,但是在教育学学科群里,实际上并没有(哪怕是与之类似的)该分支学科。教育学界关注的重点是学校教育,是通过各级各类学校将青少年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问题。教育学界偶然出现的“矫正教育”话语多用以指称对问题儿童的行为矫正。反观监狱学和劳动教养学的队伍,在法学这一门类当中也被边缘化。正如有学者所言,中国监狱问题乃是‘鲜有人问津的边缘课题’。学术队伍缺乏规模,无法进入教育学界的话语主流,这无疑是制约矫正教育学发展的现实问题。⑰王雪峰: 《矫正教育学的价值、困境和出路——以现有的矫正教育学著作为中心的考察》,《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4 期。”因此,将矫正教育学归入教育学学科,即便得到认可,也只能成为一种边缘性的分支。归入法学难以显示其综合性,归入教育学又难免边缘化。因此,建立一门更具有包容性的、独立于法学和教育学的矫正学势在必行。
为了使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理论体系得到良好发展,我们认为,应当凸显监狱、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矫正”这一特色维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矫正学学科。建设和发展好矫正学学科,对于刑罚执行理论发展以及实践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首先,矫正学具有包容性和发展性的明显优势。矫正学的命名定位于监狱工作这一主体的“权利(行为)的性质”上,因而可以在矫正这一学科框架下继续建设好过去已经成形的各分支学科——例如狱政管理学、教育改造学、劳动改造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监狱史学等,而一些新兴学科——如矫正教育学、矫治心理学等——也可以在这一体系中找到自己恰当的位置。尤为重要的是,以矫正学命名,可以兼顾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看守所的改造工作、少年收容教养管理工作、收容教育工作等,虽然其管理主体不同,但都具有矫正的性质,也都可以在矫正学这个学科框架下进行研究。所以这个学科名称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发展性。正如吴宗宪在其博士论文中指出的: “使用‘矫正’一词时,可以包括监狱和社区矫正两个方面, ‘矫正机构’一词不仅包括传统的监狱,也包括其他管理和改造犯人的机构,例如,社区矫正机构、看守所等。⑱吴宗宪: 《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提交,第13 页。”
其次,以“矫正”取代“改造”已成必然趋势。其一,改造的政治色彩和意识形态因素,已经为众多学者所揭橥。其二,由于监狱法颁布之前,我国的监狱工作长期被称为劳动改造工作,所以改造一词已经留下了刻板化印象,往往引发人们对劳动改造工作的联想。其三,改造有彻底改变的意思,在实践中是难以完成的理想性目标。所以,“改造”一词本身已经不适合时代的发展,以矫正代替改造,使之成为矫正学的核心术语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矫正一词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类文件和论著当中,已经逐渐与改造一词平分秋色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趋势。话语的变化,代表着实践和理念的变化。矫正的频繁使用既有与国际接轨的一面,也有改造一词不能取代的价值诉求。
对于改造和矫正这两个概念,学界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20世纪90年代之前,重在强调两者的差别,一般将改造视为中国监狱工作特有的概念,把矫正看成西方监狱制度的特有概念。 《中国劳改学大辞典》对改造的解释是: “从根本上改变旧的创造新的活动。劳动改造学中的改造,特指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依法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为使罪犯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对罪犯实施具有法定强制性的监管劳动、教育等全部活动。⑲中国劳改学会编: 《中国劳改学大辞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08 页。”对矫正的解释是: “纠正罪犯不良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的行刑制度。矫正一词源于西方国家,主要指通过监禁隔离、教育感化、心理治疗和技术培训等措施,使罪犯逐步适应社会生活而进行的活动。⑳中国劳改学会编: 《中国劳改学大辞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21 页。”有学者在进行了辨析之后,认为这两个概念有差别,但是“从本质上看有共性”[21]参见夏宗素: 《罪犯矫正与康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 页。。
本文认为,尽管矫正是一个来自英文的词汇,但是在中国监狱学中使用之后,已经逐渐本土化,具有了中国文化的特色。而改造一词尤其具有中国特色。改造早在《诗经》中就已经出现[22]《诗经·郑风·缁衣》有“缁衣之好兮,敝予又改造兮”这样的句子,虽然改造这里有“重新制作”的含义,但显然与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的改造无关。,在经过了新中国意识形态化的政法思想影响下,改造难免沾染了“刑罚本体”、意识形态、政治意蕴以及阶级改造的烙印[23]对此陈士涵《论阶级改造》、张晶《从政治哲学到矫正哲学》、郭明《现代刑罚的迷误及其批判——兼及刑罚范式革命与制度变革的思考》等文章中均有论及。。而“矫正所包含的意义和内容更为丰富和全面,已成为监狱的代名词,其范围比监狱的范围更加广泛,如社区矫正。[24]于爱荣等著: 《矫正技术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 页。”有学者认为,改造一词在我国“多为从引申意义上去理解,即是从根本上改变旧的,建立新的。” “对罪犯的改造,专指将坏的变成好的,即是要改变罪犯原有的不良行为习惯和犯罪思想,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新的行为和思想,成为社会守法公民,是一个从坏向好的转变过程。并且,改造多隐含了政治的意蕴,意指改造罪犯的反动思想,使改造沦为政治的附庸。因而,缺乏技术层面的解读和运作。[25]于爱荣等著: 《矫正技术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 页。”
与监狱学者相比,法学界更加偏爱矫正这个概念,因此将学科定名为矫正学更利于融入主流法学理论。法学界一般将监狱对罪犯的改造理论称为“刑事矫正理论”,并认为,刑事矫正思想的出现具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在刑事古典学派那里主要是报应理念,而功利主义则主要是强调一般预防,只有到了刑事实证学派出现之后,矫正才在刑罚执行中出现[26]参见陈兴良: 《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2 ~363 页。。“正是在刑事实证学派的大力倡导下,监狱从过去消极地关押犯人的场所改造成为对犯人进行刑事矫正的机构。[27]陈兴良: 《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8 页。”
欧美的监狱机关一般都称为矫正机构,台湾、香港地区的监狱系统也称为矫正机构。矫正是一个国际通行的称呼,是一个比改造更具包容性和更中性的词汇。矫正代替改造,是以尽量中性的表达来取代某种鲜明的立场,更具有广泛的接受性,更有利于监狱工作的国际合作。
三、建立矫正学的设想
构建矫正学学科,一方面应当整合原有的监狱学、矫正教育学等学科课程资源,另一方面要把握好学科定位,丰富学科内涵,凸显学科特色。
首先,要整合学科资源。惩罚与改造是中国监狱工作的两大职能,其中惩罚是前提,改造是目的。在新中国监狱60 多年的实践探索过程中,虽然不同时期工作的重心有所变化,但是从监狱工作的方针来看,改造始终是主题。如何改造人,提高改造质量是新中国监狱工作半个多世纪以来的不懈追求,也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难题。在正确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监狱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程度不断提升。然而,与监狱实践取得的成绩不相适应的是,至今没有一个富有特色的统一的罪犯改造学科。关于改造罪犯的学科或学问[28]学科本来就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一定科学领域的总称”或“一门科学的分支”,对应着英文的discipline; 其二是“学校课程的组成部分”,相当于学校的教学科目,对应着英文的subject。参见《教育大辞典》(第1 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258 页。,目前分散在教育改造学(罪犯教育学)、狱政管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矫治心理学等学科中。从学科专业角度看,则笼统地称为监狱学学科或者专业,监狱学几乎成为包括监狱工作方方面面的“筐”,未能很好地反映监狱工作的特色和重心(即改造)。基于这样的现实,我们必须整合现有的学科课程资源,建设既有中国特色又便于国际交流的罪犯改造类学科。这门学科既要体现“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实践特征,又要体现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的学科发展特征;既要尊重历史发展,体现学术的延续性,又要避免过多的行政化色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这门学科宜定名为矫正学。
客观地讲,矫正学早已经存在,只是尚未以“矫正学”名之,建设矫正学学科的理论基础已经具备。经过几十年建设发展,并且发挥了巨大作用的教育改造学(罪犯教育学)、矫正教育学、罪犯劳动改造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矫治心理学等都是矫正学建设的基础和重要构成。将这些学科背后共同的东西概括和提炼出来,就是对违法犯罪人员矫正的一般原理和实务。作为监狱工作(其基本任务是罚和教、香港称为“惩教”)重要的一维的“改造”,以往没有明确其学科地位,而是作为不同的分支学科——例如三大改造手段中的教育改造、监管改造、劳动改造或者心理矫治工作——在分别建设和发展的,实际上这些分支工作,包括监狱文化建设的目的都是一致的,都在于更好地矫正罪犯。建立矫正学,有利于对原有的学科进行整合。
简单说,矫正就是在剥夺人身自由或者限制自由的条件下,对违法犯罪人员的行为、心理、思想观念的纠正。这种实践活动,过去在监狱工作中称为改造,在劳教工作中称为教育、感化、挽救,但是在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等罪犯刑罚执行中尚未形成体系化的观念。随着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启动,理论界逐渐认识到,对于这类人员同样存在着和监禁刑罚共同的任务——矫正其不良行为习惯和心理、转变其错误观念和认识。我们一直从事的工作就是矫正实践,丰富的历史实践是一笔巨大的财富,这些都是建设矫正学的实践基础。
其次,要把握学科定位。对于矫正教育学,有学者认为,它属于教育学无疑,但是它又具有法学的属性[29]王明泉: 《矫正教育学的几个问题》,《中国监狱学刊》,2008年第6 期,第6 页。。这正是矫正教育学学科归属的两难之境。矫正学去掉了教育二字,实际上放弃了对教育学的依附性,可以考虑暂时将其归入法学门类,避免跨学科建设的尴尬境地。在条件成熟之后,矫正学可以单独设置成为一门特殊专业。因为矫正学实际上属于一种特殊的综合性学科,其中不仅仅是教育问题,还涉及法学、心理学、医学、管理学、伦理学等各种学科知识,从多学科角度进行研究更利于做出成绩。
今天监狱中的各项工作,其背后是多种刑罚哲学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既有预防的考虑,也有回归社会的理念,也有教育刑或者医学模式的存在。有学者从监狱行刑关系的角度,提出了拘禁、处遇、秩序、人际和社会五种关系[30]参见王云海: 《监狱行刑的法理》,中国人民大学2010年版,第16、17 页。。这五种关系实际上也是监狱工作的价值追求的五个层面和维度,反映出监狱工作的复杂性和影响的多因性。同时,对于矫正工作事实,在不同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视角中,也有不同的意义。例如,同样是监狱中对罪犯采取的教育或管理措施,法学家看到的是报应和预防[31]王云海在书中指出,人们主张“行刑的目的是预防或矫正犯罪”,所以多数国家或时代的行刑活动虽包括惩罚却不止于惩罚,有着惩罚之外或者之上的其他内容和目的,其中以受刑人的矫正(“改造”及“复归社会”等)最为突出。一般将这些旨在促进受刑人“改造”或“复归社会”的行刑矫正活动称作“处遇”(treatment)。可见,矫正在作者这里已经被理解为一种处遇。,监狱学者看到的是人文关怀[32]参见王泰: 《改造罪犯——刑罚执行中的人文关怀》,《中国监狱学刊》,2001年第4 期。,而矫正教育者看到的则是教育矫正[33]正如加拿大的学者所说,“惩罚人的人创造了惩罚,改造人的人创造了改造,矫正人的人创造了矫正,要做奉献的人则创造了教育。”[加] 鲁辛·摩林: 《导论: 关于监狱教育》,[加] 鲁辛·摩林主编,李引、徐学榘译: 《论监狱教育》,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这些不同的视角,正是监狱的开放性的表现,矫正学的建立恰恰适应了这种开放性。
在监狱学和矫正教育学基础上建设矫正学,是以功能之学替代了场所之学,也是将封闭的部门之学扩展为开放的特色之学,其学科特点更鲜明,其学科立意更深远。从未来的发展看,不但社区矫正工作可以从矫正视角来研究,看守所、工读学校等特殊教育都可以在矫正学的框架内得到发展。矫正教育和普通教育可以作为两种不同的教育范式存在,这必将丰富我国教育学科体系,从根本上来说最终受益的将是包括监狱在内的矫正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