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质量法制 建设质量强国——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施行20周年
2013-01-31支树平
■文/支树平
完善质量法制 建设质量强国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施行20周年
■文/支树平
9月18日出版的《人民日报》刊登了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撰写的“完善质量法制 建设质量强国——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施行20周年”一文。文章提出,进一步完善质量法制,明确新时期质量工作的方向,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新要求,并从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落实企业责任;完善产品质量监督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完善产品质量多元共治机制,建设质量强国3个方面,阐述了完善质量法制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文章对于改进质量监管方式,提升质量监管效能,特别是进一步建设法治质检,具有指导意义。本刊特予以转载。
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诞生,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年来,这部集行政和民事调节于一身、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法,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在规范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进一步完善质量法制,明确新时期质量工作的方向,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新要求。经过多年实践,我们深切体会到,加强质量法制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落实企业责任
产品责任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产品质量法律规范的两大支柱。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产品质量的前提,也是未来质量工作的方向。
完善产品责任规定。产品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它不以是否存在合同为前提,只要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缺陷而致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各国对产品责任的调整方式通常是以民法的一般规定为基础,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我国的产品责任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随着法律实践的不断深化,产品责任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在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中予以细化。应重新研究“缺陷”的定义,改变当前以标准的符合性为主、以危险的合理性为辅的判定方式,把以危险的合理性作为判定缺陷的基本依据,减少缺陷判定中的矛盾和不一致。应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多方主体、多重利益的框架下,重新研究确定生产者、销售者归责原则,进一步明确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原则,完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应在产品质量法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加重赔偿责任,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完善瑕疵担保责任规定。所谓“瑕疵”,是卖方出售的产品不具有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上世纪以来,部分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详尽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规定,如欧盟制定了《欧盟消费品买卖及担保指令》。我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无论在法理研究还是在实务领域,都大有可为。应总结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布实施的有关产品“三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通过对欧美国家产品质量承诺等制度的比较研究,完善我国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规定。应使卖方按照法律要求和诚信原则,对其卖出的产品进行明确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以保护消费者的合理预期,提振消费信心。
完善产品质量监督制度,提高监管效能
提升产品质量,既需要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公平竞争,也需要加强宏观管理,应对市场失灵。实施适度的行政监管,是提升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突出消费品监管。目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主要可以分为生产资料类产品和消费类产品。消费品由于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一直是政府监管的重点。有必要对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进行分类,进一步突出消费品在产品质量法中的地位,把它作为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围绕消费品的特性,设计和细化监管制度,把保护消费者作为政府监管的核心任务。
突出安全性能监管。通过监管,让人民群众获得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是政府的重要责任。质量的一般特性则与之不同。不同的人对产品质量的需求千差万别,很难通过统一的措施、运用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权力,满足所有人对质量的要求。这就需要通过立法,合理分配行政资源,将政府部门的监管重心从质量的一般特性转移到安全性能上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最根本、最一致的安全需求。
突出监管秩序。应通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解决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强化专项整治、区域治理,破除地方保护,保证市场的统一性、开放性;通过转变政府职能,从过分强调行政许可逐步过渡到主要依靠行政指导和后市场监管,探索风险研判、预警以及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分类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通过建立健全质检法规体系,将质量监管改革和探索制度化、法制化,加快国内产品和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管的制度融合,同时推动质检与其他部门工作的联动,构建中国特色质量工作体系。
完善产品质量多元共治机制,建设质量强国
实行产品质量社会共治,就是改变过去过于依赖政府监管的工作模式,逐步建立各方主体共同关心质量、维护质量、发展质量的新模式,为建设质量强国奠定坚实基础。这是提升产品质量的有效途径。
完善企业自治。确保产品质量,是企业起码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家的道德底线。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在产品质量信息披露、标识标注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促使其主动、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产品质量并承担责任;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强化质量意识,健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扭转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通过良性制度设计,使守法企业一路绿灯、违法企业处处受阻,督促企业对产品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
完善政府规制。实行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政府规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完善产品质量激励机制。建立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将产品质量与企业诚信评价挂钩,在企业贷款、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奖惩。二是完善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法律面前无特权、违法惩戒无例外”。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推动质量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形成齐抓共管、无缝衔接的工作格局。
完善社会共治。社会共治是提升产品质量的根本保障。应进一步加大对行业组织的规范力度,强化行业自律,通过“庙”来管“和尚”,促使行业组织既能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又能利用自身在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质量文化的公益宣传和质量诚信的舆论监督,普及质量知识,沟通各方观点,引导全社会关注质量、重视质量,形成崇尚质量、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逐步完善举报、投诉、调解和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等制度,为民事纠纷解决提供便捷途径,帮助消费者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