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善
2013-01-31赵志强杨建飞
赵志强,杨建飞
(1.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河南 郑州 450053;2.西北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7)
经过二十多年的积极努力,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一种制度价值不在于它自身的完美无缺,更重要的是公众对它的接受和利用程度以及在社会中的运行效果。[1]中国加入WTO后,为了使其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与国际接轨,已经对知识产权作出了大量的补充和修改,基本可以为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比较良好的制度环境,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不足。然而,就是这些问题与不足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更进一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当前乃至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主题,企业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生力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新任务更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基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问题和不足,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经验,健全完善适合我国企业发展的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一、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欲完善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要先找出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主要存在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
1.宏观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宏观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不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弊端以及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制度相对滞后三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不健全
经过二十多年的积极努力,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从国际上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在某些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距离,从现实需要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我国知识产权的实际保护也还有一些差距。
由于历史及体制的因素,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是由不同的立法主体分别起草的,颁布和修改的时间又不相同,即使是同一性质的问题在不同部门的法律规定中也存在着很多不统一性。[2]法律规定的不统一性很多情形下就直接导致法律冲突,这就需要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为部门法律规定的不统一性提供协调统一的法律依据。随着中国“艰难”地加入WTO,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对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补充或者修改,甚至还有一些“超前”的规定,这样虽然与国际标准越来越一致,但是某些规定与国情脱离的距离也逐渐加大。盲目地与国际接轨,保护了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但很多情况下也打击了中国企业的技术创新积极性。公丕祥教授在《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中讲到:“法律发展的本土化有其内在的深厚的根基,它绝不会因为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而丧失自己存在的历史地位。”[3]“最具有民族性和本土性特质的法律,也最具有全球化和国际化。”[4]盲目与国际接轨,脱离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已经影响了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发展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构建。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在某些方面留有空白,比如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商业秘密具有很高商业价值性,对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而言尤为重要,商业秘密受不到专门的法律保护,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价值,严重影响到企业的技术创新积极性。
(2)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最主要特点就是政出多门的“条块分割性”,这种条块分割的分散行政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首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不科学。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隶属关系比较乱,职能分配也不统一,在这样的体制下,对企业的专利技术就可能存在重复管理的问题。目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分散,沟通与协调机制不衔接,不利于知识产权的统一管理,客观上也会影响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其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效率低下。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新技术的更新周期越来越短,有的发达国家甚至已经开始建立“一站式”的专利申请程序。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条块分割”的分散管理由于部门多、职能杂,就导致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资源无法形成整体合力,直接结果就是行政管理效率低下,这样“钻迷宫”式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会给企业技术创新造成很大的困扰。最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成本膨胀。“条块分割”的分散行政管理体制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而行政成本的增加就会带来行政性收费的提高,直接导致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服务的成本支出加大。行政管理成本的膨胀不但大大造成了行政资源的大量浪费,还给企业增加了经济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和市场的开拓,进而影响到了企业的发展。
(3)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制度相对滞后
我国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主要是通过行政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进行的,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制度相对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企业技术创新发展速度而言还比较滞后。在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方面,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率低下。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处在“立法第三台阶,执法第一台阶”[5]。目前,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执法部门比较分散,涉及工商、质检、新闻以及海关等很多部门,执法主体的分散性极大影响到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客观上已经满足不了现实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另外,由于我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普遍现象,使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困难重重,如果一个企业的专利技术遭受侵权无法得到应得的行政保护,那么企业还何来技术创新的动力。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制度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审判机制比较混乱。根据现行法规定,中级以上法院可以专设知识产权审判庭,经高院指定的一些基层法院也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这样的法律规定就会因为管辖法院的不同导致由于同一侵权行为引起的知识产权案件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另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率也比较低下,由于立法上的原因,中国知识产权授权及权利维护程序尚存在环节多、周期长的问题,这就使得知识产权受害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积极性。
2.微观运行层面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相对较弱,观念相对落后
受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人民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观念落后。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向苏联学习的过程中主张人民要将个人福利的最大化隐没在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实现的过程之中,这样就提供不了知识产权得以存在的土壤,这样的文化传统直接导致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知识产权观念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虽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知识产权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但是传统文化的“惯性”使得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速度较慢。在企业层面,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入影响,我国大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相对较弱,观念相对落后,对有形资产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无形资产。根据数据统计,我国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6]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了解知识产权其实就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了解知识产权是企业经济利益增加的重要源泉。
(2)企业创新成果产权不清晰,缺乏激励机制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竞争激励机制缺乏一直是市场经济中困扰企业发展的一个大问题,也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焦点问题。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完善,但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关系还存在模糊区域,这就导致知识产权激励技术创新的机制存在问题和不足。在企业里,由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以及个人发明创造和合作发明创造之间的技术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权属的分配不明确,就导致企业内部人人都希望共享创新成果而不愿意贡献自己力量的现象,这就必然导致知识产权激励技术创新体制的缺失。这种现象同样也存在于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合作创新中,由于合作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关系很难分配,技术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之间的冲突致使合作难以继续,这样权属不清的技术创新成果就无法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而应用到生产生活实践中去。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知识产权权益流失严重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是我国大部分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集科学技术、经济和法律为一体,这使得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在现实中,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与企业本身规模极其不相匹配,很多企业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只是挂靠在其他管理部门里有一个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更有一部分企业不要说管理机构就连一个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都没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必然会带来企业知识产权运营上的空白点,使得知识产权与技术、产品贸易不能紧密地结合起来,很多知识产权交易本可带来的经济收益就会白白从身边跑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不健全会直接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利用率、商品化率处在一个较低水平,不可避免的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就会遭到严重的流失。
(4)企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缺乏,管理水平低下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门人才缺乏,管理水平低下也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国外发达国家的大多数企业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人员,比如知识产权专家、知识产权律师、企业资产评估师以及企业市场开发分析员等,有的企业高层领导还配有诸如专门负责企业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助理,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具备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知识,管理水平也比较高。由这样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具体管理知识产权事务,比如企业研发专利的申请、开发、转让以及保护等专项工作,工作效率很高,并能够取得突出的成效。然而,截止到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人才极其缺乏,一般都是由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贸易等知识掌握不多,理解赋予表面,很多工作流于形式,这就直接导致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比较低下。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人才的缺乏严重影响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5)知识产权开发利用力度不大,知识产权信息扩散较慢
我国企业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对已有知识产权的深度开发利用力度不大,并且知识产权信息扩散速度比较慢,这给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带来了很大的障碍。现在仍有很多企业不重视对知识产权信息的深层次开发和利用,不会有效使用已有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使得这些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者浪费本可以节省的巨大财力和物力,或者虽取得一些创新成果却无意中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有的企业虽有利用已有知识产权信息的积极性,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信息扩展速度比较慢,这种积极性最终也只能成为一厢情愿。同时知识产权开发利用力度不大,知识产权信息扩散较慢已严重影响到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产业化发展,它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产业化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的重要因素。
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议
1.宏观制度层面的建议
(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它们是分散于不用的部门法律之中,比如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还有些法律规定存在《民法》之中,关于惩治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还存在于《刑法》中等。为了使知识产权法律条款更具严密性,使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对象更具明确性,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更具便利性,我国应该加快制定颁布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黑格尔曾经说过“密涅瓦的猫头鹰只有在黄昏到来之后才起飞”,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借鉴以往先进经验做出前瞻性工作的障碍。[7]中国的现实国情是我国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出发点,我们要总结二十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经验,对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进行协调统一,完善其中的缺陷与不足。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除了对原来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外,还要弥补部分立法空白,填补知识产权立法中的“真空地带”,比如《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制定等。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会带来很多新生事物的出现,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持一定稳定性的同时也要及时地去进行完善。
(2)整合协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条块分割”的分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已经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要改变这种分散的管理体制,就要整合知识产权行政资源,协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目前,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谓“名不副实”,它甚至不能对商标和著作权进行管理。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不单单是专利技术,有时候也会涉及商标和著作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这种情形只能“可望而不可即”。因此为了有效配置知识产权资源和保护知识产权主体权益,我国应该加快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三合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宏观科学的管理和协调。整合了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地方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也要进行统一。我国地方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也比较混乱,并且区域间发展极不平衡,这就要求参照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相应地改革地方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改变“条块分割”的分散管理体制,提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才能更有效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进行,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3)完善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制度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在维护权利人利益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滞后性,就要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增加行政执法方式入手。二十多年来,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加重视,但是由于公民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因素,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繁发生,已经严重影响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以及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为此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行政执法手段,强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任,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完善方面,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基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我国政府应该考虑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2005年6月在京召开的“创新:知识产权与中国的现代化”国际论坛上,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提出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两步走思路:第一步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二步在北京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8]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还要加强对权利人的司法救济力度,尽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当然,司法保护救济措施也要适当,否则就可能损害被控侵权人的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坚持积极与慎重并重原则。
2.微观运行层面的建议
(1)切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在我国得不到足够重视,使得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要保障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就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切实强化全民族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得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事半功倍。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必须是以社会整体对知识产权文化的认同和文明素质的提高为前提。[9]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对于形成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全民观念,切实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作用。企业更要把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实做好,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系统性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定期培训,还可以通过奖励、考核等方法激励企业员工学习知识产权知识的积极性,争取在企业树立知识产权价值观,从思想上提高企业员工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切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技术创新活动开展。
(2)明确创新成果产权归属,完善创新激励机制
我国的很多企业之所以陷入技术创新困境的重要原因就是技术创新能力低下,而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第一步就是要提高人们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就是激励人们技术创新积极性的重要制度,这就需要通过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明确技术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进而完善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是调整技术创新过程中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不但保障了对科技研发人员精神权利的奖励,还保障了对其的产权激励。要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明确技术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享有,或者对其进行股权激励,使得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到分配中去。将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全面融入到企业的管理、改制、合资及考核中去,将精神奖励与产权激励并重,进一步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3)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强统筹管理
我国企业要学习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方面的先进经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强统筹管理。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内部基本都专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并且根据具体工作还继续划分二级工作部门。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很少有企业专门设立知识产权部门,缺少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就会使知识产权事务管理比较混乱,工作效率低下,这还是企业知识产权权益严重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设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的步伐,由专门机构具体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加强统筹管理。快速度、高效率的知识产权管理可以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从企业内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蓬勃发展。
(4)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涉及多学科知识的复杂制度体系,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高低关键在人,且是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人,要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加快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加快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是企业技术创新得以顺利进行的迫切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转型的切实要求。未来世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障的实质就在于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可持续性经营。[10]基于国情,我国应该着重培养大批懂法律、外语和科技实务的复合型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应急人才,包括打造我国自主核心技术和中外驰名商标的应急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包括能够轻松应对涉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应急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等。企业要在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定期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或者选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到高校进修,也可以直接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学者担任企业知识产权顾问等。同时还要加快推进我国高等院校逐渐成立知识产权学院,通过高等院校培养知识产权高等专门人才,加快我国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的正规化步伐。
(5)提高知识产权使用效率,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
要想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发展,对已获取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就必须进行有效的扩散,这样才能促使技术创新成果潜在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新技术的扩散甚至比技术创新本身更加重要。然而,针对我国技术扩散比较慢的现状,要想推动已经获得知识产权的新技术的扩散,就必须对已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速度。在提高知识产权使用效率和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的过程中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更离不开企业自身的努力。政府要为知识产权信息的安全、有效传播进行宏观调控,提供政策保障支持,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提高知识产权使用效率。企业要转换观念,把无形资产放到重要位置,提高知识产权使用效率,深层次开发和利用已有知识产权信息,积极进行知识产权交易,企业在获得收益的同时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
[1]刘巍巍.自主性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激励[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6.
[2]刘玉安.制度与问题:知识产权的政府管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3][4]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5]寿 步.现实执法水平的“第一台阶”与立法保护水平的“第三台阶”[J].知识产权研究,2003,(5):28.
[6]龚志军,杨峥嵘.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企业主体作用[J].商业研究,2009,(12):62.
[7]刘玉安.制度与问题:知识产权的政府管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8]刘玉安.制度与问题:知识产权的政府管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9]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2005-2006)[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0]乔 生,李业青.科技进步中的知识保障制度探析[J].科技与法律,2009,(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