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写中常见问题解析 之三:标准的范围和规范性引用文件
2013-01-30曹剑锋
文 /曹剑锋
从此次开始,我们进入标准正文部分的问题解析。严格地讲,标准正文包括自首页开始至标准终止页的全部内容。为便于讨论,此处特指首页至附录以前的内容。这一期我们主要介绍“范围”和“规范性因为文件”中常见的问题。
1.范围
范围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阐述标准中“有什么”,即明确标准化对象,用非常简洁的语言对标准的主要内容做出提要式的说明,呼应标准名称与正文中的规范性要素;另一部分阐述标准能“有什么用”,说明标准所涉及的各方面,阐明标准的适用性或标准的使用领域,指名标准的适用界限。
范围编写过程中应注意:
(1)不应包含要求。
(2)不应介绍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此为引言中的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所谓“规范性引用”是指标准中引用了某文件或文件的条款后,这些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即构成了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所引用的文件或条款与标准文本中规范性要素具有同等的效力。
凡是使用注日期引用的方式,意味着只是所注日期的版本的内容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修订版甚至修改单中的内容均不适用。凡是使用不注日期引用的方式,意味着所引的文件无论如何更新,均是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常出现的问题如下:
(1)引导语常被写为“……。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此处漏了一个“所”字,正确表述应为“……。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注日期引用和不注日期引用不规范。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所列出的文件注不注日期应与正文是否注日期引用保持一致。一般引用文件时,如果涉及了具体的章条号、附录、表或图等编号时均应注日期引用。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注日期引用文件不是最新版本。这往往是由于标准从立项到发布的时间跨度较长造成的,因此需要编辑在编辑出版过程中与起草人联系,看能否改用最新版本。
(4)规范性引用文件漏项。有些被规范性引用的标准,由于疏漏,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没有体现,需要补上。
(5)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标准号与标准名称不对应。这通常是标准号错误,但需要慎重确认。
(6)规范性引用文件排列顺序错误。有些标准稿件,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标准排列无序,需要按先国家标准,再行业标准,国内有关文件、国际标准的顺序。每一类中按标准号从小到大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