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解读
2013-01-30
10月10日,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发布。与旧版相比,新版标准增加了多项新要求。
2014年5月1日,游泳场所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将开始实施。游泳场所经营者需及时了解变化的标准内容,保证提供的服务达标。
新增多项硬件要求
对比GB 19079.1-2003和GB 19079.1-2013,在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方面,新国标新增了多项硬性要求,新国标的条款相比原来更加细化。
视线盲区:为了救生观察考虑,标准新增了游泳池无视线盲区要求,避免救生员不能及时观察到溺水等伤亡事故。
出入水扶梯:出入水扶梯方面,新国标有了新规定:水面面积在500 m2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同样是4个出入水扶梯,新国标规定的水面面积,相比老国标的2000 m2缩小了1/4,相当于增加了消费者游泳的便利性与安全性。
消毒池:“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有效水深应不小于0.15m。消毒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mg/L~10mg/L。”新国标针对消毒池尺寸和水质作出了具体数值规定。
平时人们去游泳池游泳时,经常看见消毒池成为摆设,很多人绕着池子边缘走,或者直接跨过去。按照新国标修建的消毒池宽度与走道相同,没有可绕走的边缘。另外,具体长度规定也一定程度上堵住了游泳者“跨池”通过的可能。
儿童泳池:按照游泳场所新国标要求,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高于0.8m,儿童游泳池不应设置戏水设备。
软件要求更加严格
除了硬件要求增加以外,新国标对于游泳馆软件的要求更加严格。
救生员:在游泳救生员设置数量方面,GB 19079.1-2013规定“水面面积在250 m2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相比2003版老国标,同样的水面面积,却增加了1名救生员,为保障游泳者的安全加了一个砝码。
场地标语:场地标语设置要求更加丰富细化。2003版国标中的“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条款,修改为“应设置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和‘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教练:新国标对培训教练的要求更加严格与明晰。“开展游泳培训项目,教练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
游泳场所新国标提出的新要求,对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将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