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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质 增效 促和谐:湖北省南漳质监局开展“三查一促”活动取得成效

2013-01-30戴德强胡德中

中国质量监管 2013年9期
关键词:许可排查生产

■文/戴德强 胡德中

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湖北省南漳县质监局在今年4月以来,按照襄阳市政府“三查一促”(查安全隐患、查不稳定因素、查干部作风、促和谐社会)活动的安排部署,紧贴监管工作实际,以“三到位”确保活动效果、“三查看”强化作风建设、“三排查”力保两大安全,进一步提质增效促和谐。

“三到位”确保效果

全市“三查一促”活动开展以来,该局党组高度重视,真正把活动作为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促和谐的重要手段来抓,加强领导,强化认识,确保“三个到位”。

首先,学习认识到位。以党的十八大、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重点,该局采取集中学习、自学、讲座、专栏等各种形式相结合,充分利用“中心组学习会”、“机关道德讲堂”、“法制讲座”、干部集训、轮训等平台,力争做到学习对象全覆盖,学习结果全运用。确保通过学习把党的精神和上级要求融于心、化于行,把学习的成果真正转化为服务“两个中心”、“四个南漳”建设的实际行动。其次,组织保障到位。该局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的局“三查一促”领导小组和督察专班,按照实行部署、开展和督查三同步的要求,充分发挥督察职能作用;下属各单位相应确立工作专班,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合力并促,整体推进的网络格局。再次,措施落实到位。结合党的建设、业务工作、内部管理等各项要求,出台了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建立了责任目标、考核奖惩、纪律要求等工作机制和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包保责任制;局属各单位结合实际层层落实,工作到室,责任到人,做到一级示范一级看,一级督查一级办,一级推动一级干,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查看”强化作风

坚持把“学创”和“三查一促”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在单位内部广泛开展“三查三看”,着力强化队伍作风建设。通过查学风、看正气,来检验单位正气树立起来没有,干部的精神面貌振奋起来没有;通过查作风,看工作,来检验工作是不是有创新、突破和发展;通过查不稳定因素,看是否进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重点对象有无脱管、漏控现象。重点对上下班纪律、上班时间串岗、上网游戏、购物、视频聊天、午间饮酒、带彩赌博等行为进行检查。

针对通过自查互查方式梳理出来“执法理念偏差,纪律作风散漫,为民服务意识淡薄,思想解放不够、方法不灵活”的四个方面突出问题,重点整顿干部作风、纪律,切实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二十一条意见”和县委“十项规定”的落实。以廉洁高效取信于民,构建“和谐质监”。

“三排查”力保安全

按照“定区域、定责任、定人员、定企业”的“网格化”模式,组建三个工作专班,全力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三项排查”整治工作。

首先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氧气充装单位,化工企业、宾馆、医院、木制品厂在用的特种设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共出动人员184人次,检查单位89家,督促检验锅炉、电梯、场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共167台、液化石油气瓶610只,报废气瓶407只,排查安全隐患44处,立案查处特设违法案件12起。同时,开展行政执法督查督办。紧紧围绕“切实履职保平安”的政治责任,加强对检查排查出来的问题的整改督查,组织执法督查专班重点对各种隐患消除到位的情况进行督办落实,以提高“三查一促”工作效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其中,第①和④款规定是对制定、调整生产许可范围的授权,第②和③款规定则是对生产许可范围的限制。

现行目录共包括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和另外60大类重要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的发展分析

虽然现行生产许可目录所涵盖产品种类的绝对数值并不算大,但相较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条要求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范围,已经扩大了许多。考虑到行政机关编制的刚性特点,生产许可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却会导致主管行政机关面临的编内人财物与职能工作量不相匹配的体制矛盾日益突出。所以,在当前中央对行政审批进行缩量改革的背景下,现行目录其实也应当合理调整,逐渐实现“瘦身”。

1.源自认证认可的替代作用

首先,现行目录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实际需要,为保障和提升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所制定,并且在实践中也发挥了较好的经济管理作用,体现了生产许可的存续价值。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环境与认证认可制度,尤其是强制性认证的迅速发展和日趋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条第3款所规定由认证认可来替代生产许可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实施条件也在不断成熟。比如制冷设备,目前主要按照制冷量大小分别实行了强制性认证与生产许可两种管理制度,其实从技术上来说,完全可以合并为强制性认证管理;再比如目前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电动自行车,除了保留有人力骑行这一现实中很少被用到的功能外,与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产品的最大功能差别只在于最高时速的限制,也完全可以调整为强制性认证管理。

而且,通过认证机构来保障市场中相关认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可以使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从面宽量广的生产企业转向少数承担认证职能的认证机构,大幅减少主管行政机关的工作量,消解内在体制矛盾,提高履职工作效率。因此,原本以保证产品质量为目的,针对如下3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所设置的行政许可是完全能够由认证认可来逐渐替代的:①市场调节失效,质量欺诈长期严重的产品;②与高危产品配套相关或在特殊环境下使用的产品;③对使用能耗有限制的产品或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容易造成重大损害的产品。

2.生产许可的不可替代分析

虽然生产许可关于保障产品质量的作用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由认证认可来替代,但在涉及产业经济宏观调控、资源循环利用与环境保护方面,还是具有独到的作用。

一是对于高消耗、高污染的生产工艺,虽然产业政策是一种宏观调控手段,但要将政策落到实处,还是不及生产许可来得有效。因为首先,对于限制性政策缺乏法律保障,《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只制定了惩戒违反淘汰性政策行为的条款;其次,产品的生产工艺在市场监督管理中不具有明显表征,对于违反政策的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和查处,法律的威慑力与政策的引导作用自然大打折扣。而实行生产许可是要求必须审查企业生产工艺的,符合产业政策与否又是关键性指标,所以能够有效保障产业政策的落实到位。

二是对于产能过剩和需要国家特别控制的极重要行业产品,生产许可除了能够落实产业政策要求,还能利用行政许可可以设置数量限制等特性,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强化国家对该产业的控制管理。只是这种手段的行政干涉性过强,虽然治标容易,但治本难,还是应当审慎使用。

三是对于本身具有高危险性的产品和用完不回收容易造成严重污染的产品,为了保障公众利益的目的,可以通过合理设置生产许可的条件,依法增加企业在协助政府管控危险品销售范围、回收可致污染产品等方面的义务与责任,而这是产业政策等其他经济调控手段难以办到的。

质监部门应积极响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经济转型发展战略,为生产许可范围的逐步瘦身创造条件、奠定基础,并及时对目录范围进行评估、调整,真正做到以简政放权来释放经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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