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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身份“漂白”背后职务犯罪的技巧

2013-01-30段华蕊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9期
关键词:登封市入户户籍

文◎段华蕊

查处身份“漂白”背后职务犯罪的技巧

文◎段华蕊*

2011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清网行动”,公安机关出动大批警力,通过技侦、媒体宣传等方法,使大批潜逃多年的罪犯被抓捕归案。河南省登封市检察院监所部门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从和在押罪犯的谈话中发现,有多起逃犯之所以能够潜逃多年,是因为他们将自己的身份进行了“漂白”,针对这一现象,监所检察干警顺藤摸瓜,穷追不舍,挖出了身份“漂白”背后公安干警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仅2011年以来,登封市院就初查此类案件9件11人,经初查后已立案4件7人。通过这些案件的办理,他们发现了户籍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及“漂白”身份后罪犯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和影响,由此引发了几点思考。

一、身份“漂白”现象的共同特征

(一)犯罪分子罪行严重,被“漂白”身份后逃避法律惩罚

立案的4件7人中,涉及到被“漂白”身份的犯罪分子所涉嫌的罪名相对而言都是比较严重的暴力犯罪,如入室抢劫、抢劫杀人、故意杀人等。例如:登封市大金店镇人栗振涛于2000年7月31日凌晨持刀蒙面到登封市大金店镇箭沟村李建东代销店内,抢走现金5000元,在逃期间栗振涛化名“栗慧峰”在山西乡宁县昌宁镇重新入了户口;登封市君召乡农民高电召于1998年6月21日凌晨伙同贾保敏、吕新平 (二人已判)、高殿洪(在逃)在开封县杜良乡大转盘处入室抢劫,将被害人李现斌杀死后潜逃,在逃期间,高电召化名“郭泽民”,在山东省海阳市重新办理了新户口;登封市大金店镇枣园村农民刘春英于1995年10月10日伙同其表兄王发展(另案处理)在家中将其丈夫王国省杀害后抛尸于大金店镇王堂水库,刘春英携其两个儿子梁海晨、梁海洋和女儿梁焕玲潜逃期间,分别化名“高迎杰”、“宁有臣”、“宁佑阳”和“宁淑娜”,在驻马店市泌阳县杨集乡重新办理了入户手续。

(二)“漂白”身份后的犯罪分子抓捕困难,社会影响恶劣

栗振涛、高电召、刘春英等这些涉嫌重罪的犯罪分子一旦被“漂白”身份,不单逃避了刑罚对他们的严惩,而且在潜逃期间由于他们重新办理了入户登记手续,致使他们在公安机关的“清网行动”中屡屡漏网长达十数年之久,为抓捕他们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例如:栗振涛于2000年7月31日涉嫌入室抢劫,其身份被“漂白”后于2011年10月12日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潜逃时间长达11年之久,期间栗振涛于2011年10月1日在山西运城市盐湖区用新身份证登记结婚;高电召于1998年6月21日涉嫌抢劫杀人,其身份被“漂白”后于2011年10月21日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潜逃时间长达13年之久,期间高电召还于2007年1月8日结婚,2010年3月17日生子;刘春英于1995年10月10日涉嫌故意杀人,其身份被 “漂白”后于2011年12月9日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潜逃时间更长达17年之久,期间刘春英先后与驻马店市泌阳县杨家集乡徐庄村安子组的宁某和郑州市二七区花园口乡的刘某相继结婚,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公安干警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是潜逃罪犯身份被“漂白”的关键所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居民申请户籍登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办法》的有关要求,有个人申请、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非亲属证明材料、社区民警调查报告、证明身份的原始凭证等,公安机关才能完成身份确认和居民身份证的发放。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他们发现,公安机关的户籍民警和有关负责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把关不严,没有审查出涉案人员“户籍调查报告”的真伪,致使这些潜逃罪犯的身份轻易就被“漂白”。还有的户籍民警明知这些潜逃罪犯不符合“入户”条件,仍然超越职权,为这些潜逃罪犯的身份被“漂白”创造了便利条件。例如:犯罪嫌疑人高电召涉嫌抢劫杀人后,时任登封市公安局君召派出所户籍民警的戴某,在办理“郭泽民”补录户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把关不严,没有审查出2006年5月21日社区民警孙某所作出的“郭泽民”的调查报告的真伪,致使“高电召”被漂白成“郭泽民”,为高电召逃避抓捕提供了便利。

(四)入户随意,使潜逃罪犯的身份“漂白”如同儿戏

犯罪嫌疑人刘春英涉嫌故意杀人后,携带二子一女潜逃至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杨集乡打工。时任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公安局杨集乡派出所的户籍民警徐某、协警张某和派出所微机操作员兰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没有认真审查四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就草率为四人重新入了户口,其中刘春英的儿子梁海晨、梁海洋分别化名“宁有臣”、“宁佑阳”,其女儿梁焕玲化名“宁淑娜”重新入户,更有甚者,刘春英本人竟然分别化名“高迎杰”、“高迎春”取得两个出生年月相同的身份证。

二、查处身份“漂白”背后职务犯罪的做法

逃犯身份“漂白”现象之所以时有发生,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当前户籍制度存在漏洞;二是部分公安民警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给犯罪分子躲避抓捕提供了可乘之机。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一是户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二是对部分公安干警进行严惩,发现此类现象一查到底,对隐藏在这类现象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绝不姑息,形成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使逃犯无漏洞可钻,使部分公安民警增强责任心,对自己的工作和前途负责。笔者做为一名检察干警,从自己办案经验入手,对涉及身份“漂白”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总结出几点做法。

(一)认真分析案件特点,及时调取原始档案

登封市监所科在侦查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此类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复杂,反侦查能力强,办案阻力大。比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戴某等人做过多年户籍民警,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及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二是潜逃罪犯大多在外地市漂白身份,案件侦查涉及的范围较广。比如高电召将身份漂白后将户口从登封迁至山东海阳,栗振涛在山西乡宁县漂白身份,刘春英母子四人在驻马店泌阳县漂白身份;三是案件涉及外地市民警,搜集固定证据困难。办理此类案件,迅速掌握潜逃罪犯漂白身份前后的原始户籍档案非常关键,然而牵涉异地侦查,导致此类案收集固定证据困难重重。因此就需要办案机关同当地检察机关加强联系,必要时由上级检察部门进行协调,确保能够顺利调取证据。登封市院监所部门在发现案件线索后积极协同当地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加强联系,沟通案情,获得当地检察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及时前往公安机关调取逃犯“漂白”身份的原始户籍档案。

(二)巧用书证,全力突破案件

查办渎职犯罪案件,需从倒查开始,挖出潜逃罪犯身份漂白背后的职务犯罪,需要先从潜逃罪犯本人突破。而这些罪犯潜逃多年,能将身份漂白,大多是熟人或者亲戚帮忙,出于感恩或者义气心理,他们都不愿意主动交代“漂白”身份过程,因此需要首先从心理上打破他们的防线。而要打破他们的防线,要做两手准备,一是要全面、迅速掌握他们的原始户籍档案,潜逃罪犯“漂白”身份,重新入户需要个人申请、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非亲属证明材料、社区民警调查报告、证明身份的原始凭证等材料,然而在外地以虚假身份入户,以上材料里面肯定有造假成分或者根本就没有。比如高电召以郭泽民的身份入户时,社区民警报告就是伪造,栗振涛“漂白”身份时,在没有任何原始凭证及其他材料的情况下,李某为其办理了户籍手续。二是根据掌握的材料,对潜逃罪犯进行突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大量证据面前,他们会很快交代出“漂白”身份的过程。

(三)顺藤摸瓜,扩大办案效果

根据案情及潜逃罪犯交代的“漂白”身份轨迹,顺藤摸瓜,找到相关证人,确定犯罪嫌疑人。

根据已经掌握的书证及潜逃罪犯的交代,收集证人证言,针对不同证人,我们采取了有的放矢、区别对待的策略。对于行为较轻、危害不大,主观上确实不知情的证人,我们采取了说服教育,耐心劝导的策略,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他们打消顾虑,如实作证。对于惧怕作证后会招来不利影响的证人,告知其会对其保密。对于那些顽固抵抗的证人,坚决予以查处。根据不同的证人特点,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收集证据,使每个案件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四)运用侦查谋略,掌握犯罪嫌疑人主观意图

侦查此类案件,对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无法狡辩,审讯犯罪嫌疑人主要是确定他们在为潜逃罪犯办理户籍时的主观意图。如果主观上明知,那么该案就是滥用职权或者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如果主观不明知,就是玩忽职守。因此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是为案件定性的关键。而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多数熟知法律,精通审讯,因此需要我们在审讯时运用谋略。登封市院在侦办此类案件时,由经验丰富的老侦查员负责审讯,取得很好效果。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45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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