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监督和考察
2013-01-30李伟作
文◎李伟作
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和考察,是指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需要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心理及行为矫治情况进行监督和考察,并根据监督考察情况决定是否起诉的工作环节。作为专司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检察官,笔者认识到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和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环节,必须加以重视,并通过制度化设计细化操作和执行,以期实现其制度价值。
[基本案情]2013年5月,职高学生小韩(化名)在同朋友王某上网结束后在浴池洗浴期间,看见王某在休息大厅内熟睡并将手机放在身边,小韩随即将该手机盗走并带至附近一手机市场卖掉,获赃款2800元。后小韩将该笔赃款用于偿还游戏厅的欠款。王某醒来后发现手机丢失,小韩亦不知去向,随即报警。次日,小韩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经估价鉴定,被害人王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到案后,小韩的家长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王某的损失,并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一、本案的处理
在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案件承办人发现未成年人小韩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但因案发前沉迷于电子游戏而拖欠了他人大量欠款从而犯下错事,系初犯、偶犯。此外,承办人还了解到小韩作为在校学生具有较好的帮教条件。结合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承办人认为小韩的刑期可能为拘役5-6个月。因小韩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适用不起诉的罪名、可能性刑罚、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在征得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同意后,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小韩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为6个月,具体监督和考察工作严格按制度进行。目前,该案正处于考验期内。
二、提高监督考察工作的价值认识
众所周知,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是为了对未成年人轻缓刑事政策的法律化,一方面是强化对未成年涉罪人的教育和行为矫治,另一方面是为了给未成年涉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消除因刑罚执行而给未成年涉罪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关键区别即为附条件不起诉所附的“条件”,所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要经过监督主体的监督和考察,这里的监督考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任务:一是控制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行为和活动范围,避免接触诱发再次犯罪的环境;二是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矫治和教育,促使其早日回归正常的心理和行为路径;三是掌握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思想及行为动向,评估自身改造情况。由此可见,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和考察的重要性一方面体现在给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以限制和压力,另一方面给予积极的教育和引导,正反两个方面推动“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完成,促使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早日回归正常的心理和行为路径,促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制度价值实现。例如,在本文案例中,小韩走上 “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因为沉溺于电子游戏,只有通过切实有效地帮教措施才可能矫正他的成瘾心理,才能够达到既治标又治本的效果,相比而言,单单的刑罚处罚就会显得很无力。
三、监督考察主体及考验期限的确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对于未成年涉罪人的教育和帮助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因此,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通过制度化设计,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制作帮教协议,除由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护人各为一方主体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所在的社区、学校或者就业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为帮教主体,结合帮教对象实际为其制定个性化的考验期行为规范,并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人、职责任务,明确监督考察计划及帮教工作运行办法,以此形成多方联动,协同合作的监督考察体系。例如,在本文案例中,有检察机关主持并作为一方主体,与小韩的父母及其所在的学校和社区签订了一份四方帮教协议。
(一)考察主体的确定及责任分担
1.检察机关是监督考察的主要责任主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监督考察,既是一项权力,又是一项责任,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此项职责。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在监督考察中的主导地位,积极联合相关组织和个人,确保监督考察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由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责任主体,一方面因为检察机关是该案件的审查机关,对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案件当事人、犯罪动机,案发原因等情况都比较了解,故检察机关在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监督考察的时候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例如,在本文案例中,小韩“犯罪”的诱因存在于课余时间与校园之外,因此监督考察的重点就应当放在其社会交际方面,从而保证监督考察“有的放矢”,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能基于公权力、公信力及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在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监督考察的时候能够保证被监督考察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从而保证制度的刚性和执行力。在保证检察机关主要责任主体的基础上,笔者所在院坚持让案件承办人负责后期的监督考察工作,笔者认为该措施能够充分发挥案件承办人熟知案情的优势,并为后续的起诉或不起诉工作打好基础,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具有监护职责的人与相关组织为辅。这里所说的具有监护职责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护人、所在社区、学校或单位。根据规定,这些组织具有配合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的义务,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主体进行教育、考察和帮教。基于这些个人和组织与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人关系密切、接触多的特点,有了这些个人和组织的密切配合,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减轻未成人的抵触心理;另一方面可以弥补检察机关人员短缺和无法全天候监督考察的缺陷。例如,在本文案例中,因小韩的监护人发挥着重要的辅助作用。
3.社会组织积极协助。这里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联络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发挥其活动范围广、活动形式多样、人员灵活的特点,一方面是丰富帮教形式,提高帮教效果;另一方面是发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组织的监督职能,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行为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察机关合法、合理执法。在本文案例中,因小韩系在校学生,且在家庭内亦有较好的帮教条件,故未联系社会组织协助。
(二)考验期限的决定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考验期。笔者所在院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的方式明确考验期的决定因素,根据该规定,考验期的长短应当充分考虑如下几方面因素:第一,社会危害性;第二,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第三,帮教条件;第四,日常表现;第五,可能判处的刑罚。笔者所在院要求对影响考察期限的各因素进行量化考察,然后根据相关数据综合确定考察期限,以提高考验期确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例如,在本文案例中,案件承办人综合考量各方面要素,并结合相关量刑规则,得出小韩可能判处的刑罚为5-6个月拘役,故检委会根据承办人建议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
三、监督考察工作的具体落实
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监督考察的具体实施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重中之重,是各监督考察主体在各自权能范围内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教育、帮助和行为纠正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监督考察工作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督考察与帮教一体
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是检察机关依职权的行为,主要是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外在行为的监控和督导,促使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活动,作为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是被监督考察人必须遵守的义务。但是如若仅仅是行为的监控和督导很难让被监督考察的未成年人真正回归正常的行为和心理路径上来,必须在监督考察的同时进行包括心理辅导、法律宣讲、公益活动等形式在内的帮教活动,并在考察期限内实施跟踪帮教,运用多种形式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矫治和教育,以其达到“治标治本”的效果。例如,在本文案例中,检察机关在作出小韩在考验期内不得进入网吧、酒吧、游戏厅等限制性要求的同时,也在通过谈话聊天、邀请参加清除街边“小广告”等公益活动的形式培养其健康的心理和生活习惯。
(二)与监护人及相关单位、组织分工配合
上面已经提到,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和帮教活动不应仅仅是检察机关的工作,考虑到检察机关人员有限,活动时间受限等不足,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相互协作,优势互补的监督考察和帮教的主体力量。在这个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检察机关发挥其公权力机关的优势,组织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监护人、所在学校、社区或单位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组织形成分工配合的帮教组织。其中,监护人的优势在于贴近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家庭生活,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有细致入微的了解,可以在心理上进行关怀与呵护;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在的社区、学校或单位是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主要社会活动场所,应成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主要教育主体;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运用其活动范围广、形式多样、人员灵活的特点组织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开展公益活动,并司对检察机关的社会监督职责。笔者所在院充分考虑到了上述特点,在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监督考察之前根据帮教协议由检察机关牵头组织成立帮教小组,帮教小组由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或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等帮教责任人组成。帮教小组根据帮教协议在检察机关的统筹、协调下开展工作,从而推进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和帮教工作顺利、有效开展。例如,在本文案例中,检察机关作为一方主体主要通过定期谈话和抽查的方式对小韩进行监督,并做好其他帮教主体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小韩的监护人和社区主要负责其课余时间的行为人际交往和娱乐活动情况的监督;小韩所在的学校主要负责其在校期间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监督。
(三)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过程中必须注重对未成年人保护。首先,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各方帮教主体及责任人不能以工作需要为借口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干涉未成年人合法、正当的私人生活;其次,应当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监督考察及帮教工作应当合理安排时间,不能以工作需要为由不顾未成年人的身心承受能力,肆意安排各项考察及帮教工作;最后,应当妥善监督考察及帮教工作与未成年人学习、工作的时间冲突,确保未成年人保障充分、完整的学习和工作时间,确保未成年人不因监督、考察及帮教影响自己的学业及工作。
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和帮教,不单单是个案的工作,应当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要手段。为此,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规定根据监督考察情况作出内容翔实、论证充分的书面分析报告。这份报告的形成由检察机关主持,让其他监督考察主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形成相关文字记录,内容包括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学习、工作、遵纪守法、活动范围、人际关系、情绪反映、公益活动等内容,最后由检察机关根据这些情况综合分析汇总,从而形成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具有参考价值的书面材料。最终凭该书面材料分析判断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行为和心理矫治情况,以此为基础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并为以后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犯罪预防及帮教工作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