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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标准实施的问题及对策

2013-01-30林霖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3年7期
关键词:宣贯标准化标准

文林霖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标准制定、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的内容。而多年来,标准化工作者的工作重点往往放在了标准制定方面,对后续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确有所放松,形成了重制定、轻实施、无监督的现象。

现在很多衡量标准化工作的指标也大多是完成了多少项标准的制修订或者采标数量,标准文献室的库存量等。但是,简单对比标准和标准化的定义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可知,标准的归属是一种规范性文件,而标准化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的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所以,标准不实施永远是纸上的东西,再好的标准得不到实施也为零,甚至可以说是负效果,因为制定标准的过程已经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标准只有经过实施才能体现出效能,标准化的目的也才能达到。

一、标准实施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重制定、轻实施

从标准化管理的角度来说,我国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到地方标准,每年都会有立项申报要求,定期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申报、标准制修订的工作。其中,当然不乏水平高,质量好的标准,但有的也因盲目追求数量、进度,出现了大量垃圾标准、重复制定标准的现象。很多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制定的标准,由于应用面窄、使用率低,标准发布后便再无人问津,有些采购回来的标准,存入资料室,被束之高阁。

有标不依

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国家标准约两万多项,各行业标准约10万多项, 还有一批数量可观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我国各级各类标准不仅初步形成了体系,而且覆盖了人们生活、生产的各个领域。标准种类已较齐全,标准数量达到了一定规模, 标准在国际上有一定竞争力。另外,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也被大量采用。可以说,各企事业组织实施标准的客观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了。但是,在具体实施的层面存在着有标不依、简化作业程序、盲目蛮干,标准贯彻、监督检查也无统一的明确要求和规范,内容随机性较强。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执行标准,标准实施中被人为删减或修改,这样不仅导致了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甚至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

企业备案产品标准目的性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要求,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应到当地的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理。但实际操作上,标准实施与否基本是靠企业的自觉性,只要监管不到,无标企业一样在生产、销售,有的企业是不知而为之,有的却是明知故犯,因为缺乏相应的惩治措施,企业只要生产销售不受影响,也懒得“多此一举”到标准化部门备案管理了。

通过对一些已备案企业的了解得知,他们当时主动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初衷也不是因为受到《标准化法》的约束,而是因为办理其他证照或者申请某项目,其中有一项要求是需提供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因此才到标准化主管部门申办企业标准。在这样的初衷下,标准的制修订的质量也可想而知。企业不是本着产品本身生产及监管质量的需要,而只是需要“标准”的文本,其标准又何谈实施呢?其实施的唯一体现就是在提交其他项目申报资料中的一份证明文件而已。

实施有困难

由于某一项标准的实施有时候会冲击企业正常计划的安排,或与生产任务发生抵触,或者实施该项标准同时需要其他标准的支撑,这就为企业有效实施标准带来一定的困难。有的标准实施从整体上考虑无可非议,但从某一局部来看,似乎无关紧要,而一再延误时期,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一些不应有的损失。

有些采用标准,因没有因地制宜的考虑国情、地理环境等因素,企业层面也是直接引用,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特点转化为内部文件,也导致了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实施困难。

二、实施标准不力的原因

以上种种现象都说明标准实施是标准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析具体原因,总结有以下几点:

标准法律地位不明确

强制性标准在我国有法律地位,法律地位赋予其必须实施,但推荐性标准是自行采用。企业考虑到实施较复杂,或者短期内看不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原因不愿意自觉采用。同时相应的违反《标准化法》的惩罚措施缺失,惩治力度不够,也使得一些投机取巧的企业有标不依。

部分标准自身科学性欠缺

标准本身制定的要求过高或者过低,都影响后续的标准实施。有些标准更新速度较慢,跟不上当今社会发展的水平,一些跨国企业、大公司只好引用国际或者发达国家的标准要求或试验方法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而我国现行有效标准就出现了虽然现行,却无实际应用效果的情况。同时,也存在着采用国际、国外标准时,直接照搬照抄,未经大量的调研、验证工作,直接翻译就使用的情况,这种忽略国情,未结合我国地理环境、现实生产力水平而制定的标准,其科学性、可操作性会有所欠缺。有些企业制定的技术要求,没有相应的试验设备仪器,无法用试验进行验证,其合理性和今后的实施自然无法实现。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标准制修订过程,从实际工作上来讲,只是属于少数专家的活动,管理上便于控制。而实施标准则需要动员所有相关人员共同配合,需要各方面协调一致。要做到这一点,一是要所有相关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和参与实际工作的自觉性;二是要有完善可行的监督管理机制,规章制度加以约束,不然一旦发挥不了主体的自觉性,标准实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三、促进标准实施的途径

标准实施不力不仅会降低标准化工作的成绩,吞噬标准化工作的成果,甚至会造出极坏的负面影响,我们应加强标准实施工作,消除标准实施缺陷,加快标准应用的步伐。

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

标准能够有效地实施,首先要提高标准本身的水平和质量。保证标准本身是科学的、可操作的,符合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能够起到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的目的。在制修订过程中要注意标准验证的重要性,包括产品标准应提供验证报告,服务类标准也应提供相应试运行报告,或者提供支撑标准各项要求的验证数据。在征求意见环节,应注重其广泛性,特别是向标准的使用群体征求意见,才能保证后续实施的有效性。

企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应特别加强标准审查的严谨性。由于根据《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的要求,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标准审查,很多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甚至省略该环节,审查人员仅限于找人签名,凑足文件而已,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其质量可想而知。所以,应通过加强企业标准审查管理,提高企业标准的制修订质量。

加强标准宣贯力度

标准从制定到实施,中间有一个桥梁,这个桥梁就是宣贯。标准制定工作节奏加快后,标准越来越多,如果不宣贯,就不知道有新标准出台,就不会及时地被应用。所以,标准出台后,宣贯标准要及时,给标准实施创造充分的时间,同时宣贯机构或人员要权威,能够准确释义标准各条款及制定的理由,避免对标准的误读。最后,宣贯范围和对象也是要注意的,宣贯范围不够,标准不能得以广泛应用,宣贯对象错误,工作可以说是在白费力气。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在法律、监管机制还未健全的前提下,发挥群众的力量、利用社会舆论的作用,对各企事业单位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无疑是有效的方法。现在是信息社会,媒体、网络信息畅通,可以对一些实施不力、违反标准的行为进行曝光。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平台也应增设标准实施栏目,褒优惩劣,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通报违反标准实施的企事业名单和内容,引导、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四、标准实施的意义

实施标准是实现标准价值的体现

标准化是一项有目的的活动,标准化的目的只有通过标准的实施才能达到。标准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用以指导实践的统一规定。这个规定是否科学、合理,也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得到验证。一项标准发布后,能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使标准由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关键就在于认真切实地实施标准。实施标准,往往涉及各个部门和各个生产环节。这就要求生产管理者不断适应新标准要求,改善生产管理,技术部门通过实施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的生产能力。所以,标准是通过实施,才得以实实在在地把技术标准转化为生产力,改善生产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实施标准是标准进步的内在需要

标准不仅需要通过实施来验证其正确性,而且标准改进和发展的动力也来自于实施。标准不是孤立静止的,而应该在动态中不断推进。技术在进步,需求在延伸,市场在扩展,只有通过实施,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才可能发现并总结标准本身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编制质量,使其更具有指导作用,才能使标准不断创新,更加适合需要。而且由于标准涉及面广,同时涉及技术、生产、管理和使用等问题,标准只有在系统运行中不断完善,才能使其趋于合理。

在不断地实施、修订标准的过程中,吸收最新科技成果,补充和完善内容,纠正不足,有利于实现对标准的反馈控制,使标准更科学、更合理。也只有与时俱进的标准,才能有效地指导社会生产实践活动,获得技术经济效益,实现标准化的目的,对国家的经济建设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

五、结语

我们要树立标准化工作全过程的观念,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价——信息反馈——修订标准,是标准化工作的全过程。实施标准是标准化工作的中心环节,同时也是标准化工作最生动、最活跃、最具有广泛群众性的环节,也是一个由量到质再到量的飞跃和关键环节。搞好这一环节,标准化工作就会生机勃勃,推动其他环节的发展,不断把标准化工作推向新的、更高的水平。反之就会使标准化工作死气沉沉,失去生命力。

[1]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2]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国质检标联【2009】84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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