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导 零售切入——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的思考
2013-01-30大理州供销合作社
党的十八大提出确定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并对“四化”同步发展作了战略性的安排部署。要实现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就必须以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为重点,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加快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结构性问题,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城镇是国民经济的主要载体,城镇化道路决定着我国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有效途径。伴随汹涌而至的城市化浪潮和雨后春笋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消费合作社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但从全国来看,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没有成熟和可以借鉴的经验模式。
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的定义:
目前,城市社区消费合作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对于合作社的定义,可以将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理解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以街道居委会为单位建立的自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方便群众的购物和劳务消费,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消费合作社的消费者通过合作社直接与厂商或批发商取得联系,避免中间环节的加价,以便迅速而廉价地购得消费品。最典型的消费合作社类别是经营食品与其他非食品类生活用品的消费合作社,其广义的业务领域更可包含电力、电话、健康医疗甚至住房与金融服务等消费合作社种类。
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发展情况
英国
为应对日趋变革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英国的消费合作社在过去几十年里都在进行兼并与业务整合。1900年有1464家消费社合作社,但是到2007年底只有28家,但这28家消费社合作社却拥有高达817.6万人的社员数。
合作社集团和联合社在2007年合并后更是成为当年度全球最大的消费合作社,共拥有250万人的积极交易社员,并拥有7.35万人的雇员。
美国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合作社组织发展最成熟、形式最多样化的国家之一。美国第一个食品杂货消费合作商店于1862年在费城成立,之后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一个全美范围的高潮期。在1979年,在美国和加拿大大概有3000家食品杂货消费合作社和购物俱乐部。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政治和经济的原因,各种合作社组织数量大幅减少。到了本世纪初期,由于消费者对现有市场体制的不满,加之对绿色食品的需求和对食品安全的担忧,消费者希望能够亲自参与食品销售管理,掌控食品供应链。在这样的大趋势下,消费合作社又一次经历高速增长。美国目前大概拥有几千家消费合作社,这些消费者合作社在食品杂货零售业最为普遍,它们为将近15万美国家庭提供食品杂货零售服务。
瑞士
瑞士合作社较发达,特别是消费合作社,不仅为城乡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还根据市场需求指导社员发展农业生产,实现了“服务城乡”。社员在合作社买同样的必需品,支出比在普通商店低15%—20%。而合作社内,有1/3的商品属合作社自产自销。目前,瑞士有17个州一级的合作社,140万户家庭入社,约占全国家庭总户数的一半。合作社性质的米格罗、可普两大零售集团,已成为可与国际零售业列强抗衡的欧洲零售巨头,在瑞士国内零售业中分别居第一、二位。
日本、韩国
由于消费合作社对于维护平民生活稳定与对社会福利事业推进的正面作用,因而受到日本政府部门的重视,国家通过专门立法等扶持消费合作社发展,早在1948年就通过了《消费生活协同组合法》,大型消费合作社免于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查,得到政府部门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等。韩国也在1999年颁布消费合作社法案,法案规定了消费合作社组建人员不得少于30人,也规定了消费合作社的购买物品可以包括大农业产品、环保产品以及安装与运营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设施等,不过法案不允许合作社把产品卖给非社员——除非用于合作社库存商品的处理性销售等。
中国
我国第一个消费合作社是1918年成立的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截至2008年底,我国台湾地区共发展消费合作社3285个,占合作社比例高达62.8%。虽然中国大陆地区在上世纪50年代曾经经历合作社运动的发展曲折,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大陆重新燃起合作社运动,这其中也能看到消费合作社的身影。比如工会系统就曾多次倡导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其中1999年在云南省总工会等部门的推动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也曾在2004年通过评选全国首批职工消费合作社示范社活动推动职工消费合作社建设。最近几年消费合作社也开始萌芽,如2007年8月25日,由国仁绿色联盟与北京西二旗社区居民主办的国内首家消费合作社——西二旗社区消费合作社成立;2013年6月30日,云南省第一个社区消费合作社——保山市腾冲文星社区旺兴源消费合作社成立;同年7月18日,云南楚雄首家城市消费合作社——楚雄市供销合作社学桥社区居民消费合作社成立。
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直接推动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截至2012年底,全国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68.9万家,入社农户5300多万户,其中供销合作社系统创办、领办和提供指导服务的专业合作社达10万家,入社农户1500多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千家万户生产与千变万化市场紧密联结起来,为农户获取市场信息,得到社会化服务,分享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利润,拓展了渠道、开辟了通道。合作社的业务领域也正在从传统的产销领域,逐渐迈向更多涉农服务业务领域,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无法完全涵盖合作社业务领域。当前农民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农产品卖不出去或者卖不到好价钱,而城市居民最担心的问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尤其是担心农产品受到污染或农药残留严重。在传统的农产品生产流通体系下,虽然国家也在努力建设农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但要想真正锁定传统社区集贸市场上那些农产品生产者,仍然非常艰难。如果能够建立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在居民社区设销售点,一方面在供货端通过固定让某个或某几个农产品生产合作社提供标准化生产的农产品,从而锁定生产者,使其不敢轻易提供劣质或非安全农产品;另一方面在需求端让消费者通过参加消费合作社获得安全化、高品质农产品,从而锁定消费者,使其愿意支出相对高的价格来稳定购买农产品。并且随着双方信任关系的建立,农产品的消费量将进一步稳定与提高,而且通过举行沟通交流等形式,消费者可以将自己的需求反馈给生产者,从而使得生产合作社能够根据消费者需求进行针对性生产;通过生产合作社基地参访活动,也可让消费者认识农业生产,使其认识到高品质农业生产的高成本,从而愿意付出更高的价格来获得高品质农产品。此外,消费合作社的魅力还在于其大部分盈余可以分别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生产者与消费者,实现供求双方的双赢局面,这也是一般厂商所不具备的组织特性。可以预见,从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开始,消费合作社将会在我国迎来广阔的发展前景。
创办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意义
让消费者享受货真价实的产品
在这科学发达的时代,食品、物品都出现了劣质产品、仿造品。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辣酱、毛发酱油、石蜡火锅底料、瘦肉精、毒大米、地沟油、猪肉中注水、蔬菜中残留农药、制造火腿喷洒敌敌畏、生产泡菜使用工业盐……没有咖啡的咖啡,没有葡萄的葡萄酒,没有牛奶的牛奶,没有羊肉的羊肉等等,一般人都不容易鉴别其真伪。在当今商业竞争激烈的时代,不法商人以假乱真,以牟取非法利益而欺骗购买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加之我国商人多习惯标虚价,1元的货物,标价1.5元或2元,一般人都容易上当。唯有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是以消费者的利益为本位的组织,是消费者自己的组织,自然要供给货真价实的物品。
服务为本,消除暴利
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的宗旨是服务社员、让利社员,为困难社员排忧解难。特别是改善社区居民的购物条件、生活条件,让社区居民足不出户就能享受一切日常生活服务,促进城市社区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以社区小超市为平台为居民提供低价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微薄的利润来维持消费合作社的正常运转。农户可以通过消费合作社出售自家的农副产品,实现托管式管理,消费合作社通过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达到双方利润最大化。公司和志愿者通过消费合作社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形成订单式消费,消费合作社收取一定的费用来提高营业收入。
传承文化,弘扬美德
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的精神就是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合作,一个消费合作社只有坚持这些精神,利用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的良性运行和发展,通过宣传和监督以诚信、尊重为基础建立起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良性城乡互动,将城市社区和农村合作社的互动上升到情感交流、相互信任,才会不断发展壮大。通过城乡互动、健康宣传,使得农民和城市居民达成“城市不再给农村造假,农村不再给城市下毒”的共识,并共同为环境负责、为后代负责。倡导人类向善的文化精神,势必会唤醒人类思想中美好的一面,传承中国文化,弘扬文明美德。
创办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建议
构建与完善消费合作社的法律体系
由于消费合作社将会有政府诸多优惠政策扶持,因此必须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等来监督其依法运营,包括可以考虑单独设立消费合作社法,一些基本的法条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消费合作社的业务领域范围、参加者身份与组社社员规模、交易对象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持等问题必须重点考虑解决。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完善之后要严格执行,对核心成员必须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特别是对于那些名义合作社必须采取严格的制裁,使更多人不敢轻易投机。另外,合作社要定期向政府部门上报社务信息,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举办情况、合作社财务情况等,使政府部门能够掌控合作社总体运营情况,并且促使合作社依法行事。为此,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建立包括消费合作社在内的合作社信息系统,用以存储各个合作社的基本情况与各种动态信息,避免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工商部门、农业部门与银行金融部门等信息掌握不对称、无法相互共享等带来的种种问题。
以农业产品和基本生活用品为切入
国外很多国家、地区的消费合作社其业务领域除了食品,还涵盖健康、医疗甚至住房与金融服务等领域。而对于我国而言,由于之前发展消费合作社的经验还很缺乏,不宜涉及太多产业,以避免很多投机者利用消费合作社组织牟取私利。为有效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确保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健康发展,在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发展初始阶段,只涉足农产品与基本生活用品领域,并且可以只涉及零售环节而先不往批发环节发展,我们要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逐步削弱大型农贸市场、超市和零散小商贩的市场份额,最终成长起来,然后视实践经验来决定下一步走向。
确定供销合作社的主导地位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农业部门居于主导地位,在消费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供销合作社完全有机会发挥好主导者、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因为消费合作社将跨越农业,从而使供销合作社在推动消费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可以避免和农业部门的职能交叉,而且鉴于消费合作社涉及食品产业链的下游而可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解决农产品销量的问题,另外,供销合作社有着自己强大的实业基础,其之前就已在经营一些食品与生产生活用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因而更加有足够的财力和物力,也更有能力推动消费合作社的发展。因为在城市社区投资建立消费合作社营销网点需要较大的启动资金,供销合作社可以考虑在消费合作社发展初期进行资本投入,帮助消费合作社降低经营门槛,提高生存概率。当然为避免供销合作社集“裁判员”、“教练员”与“运动员”身份为一体,可以考虑限制供销合作社及其职工在消费合作社中担任理事会、监事会和常设性专业职务等,供销合作社及其职工投资股金只能获得限定比例的利息,并且不能参与其他经营利润的按比例返还等。对于一些已经形成足够资产与经营资本的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可以考虑逐步将股金退出,直至全部退出。当然,供销合作社及其职工参与消费合作社的运营可以发挥供销合作社的指导与监督作用,但是总体上必须明确供销合作社在推动、参与消费合作社过程中的非营利性角色,同时确保避免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非正常流失。要始终明确供销合作社介入消费合作事业的目的是通过发展消费合作社,以达到帮助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组织载体的农民群体更好地解决农产品销售问题,确保消费者实现食品安全消费,推动社员和周边人群更加关心环境保护、道德消费等的多功能目标,也使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既符合《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又能升华《意见》的精神,从而为社会和谐与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
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力度
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是集公益性和经营性为一体的社区居民合作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消费合作社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各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消费合作社为居民提供公益性生活消费、家政养老、绿化养护等服务以及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和商标注册等。中央和地方财政扶持的项目,如“万村千乡工程”、“新网工程”、“乡村流通工程”、“平价商店”等,优先扶持有条件的消费合作社,争取资源共享、资金共用。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探索支持发展资金实行“以补转股”的方式,切实发挥补助资金的效用。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扩大宣传,要把创办消费合作社的做法、效果和影响力等作为宣传信息工作的重点,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适时宣传报道消费合作社发展中的典型、亮点,用身边鲜活的事例进行宣传,扩大消费合作社的影响力,调动居民入社的积极性。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要通过集中学习、参观考察、现场交流等方式,强化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业务人员的理论知识、业务指导和操作技能。特别要注重对消费合作社发起人、核心成员和业务骨干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其经营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为消费合作社提供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