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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效应及思考

2013-01-30郑建军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2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用人单位

郑建军 吴 慧

(衢州市柯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衢州 324000)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效应及思考

郑建军 吴 慧

(衢州市柯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衢州 324000)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年来,拓宽了制度发展空间,规范了管理,提高了效率。不过,其仍存在基金管理漏洞、扩面任重道远、费率不尽合理、预防、康复功能发挥不够等不足。为优化工伤保险制度,应严格规范基金使用,建立科学费率机制,加强扩面,强化风险防控,推动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开展,并加强宣传培训。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效应

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2年来,有力地推动了工伤保险事业的科学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1 新条例新变化

新条例的实施拓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为规范工伤保险管理,便民利民,提高效率提供了新机遇。

1.1 扩大参保范围

新条例规定,除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此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的职业人群。

1.2 突出保障,调整工伤认定范围

新条例增加完善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广大职工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问题。

1.3 切实“便民利民”,简化工伤认定及争议处理

工伤认定及其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等一直是工伤保险各相关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新条例明确,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取消工伤认定争议中行政复议前置程序,降低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维权成本。

此外,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这些“利民”规定有利于提高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保障水平,杜绝因身份不同导致“同命不同价”的不合理现象。

1.4 深化“利企减负”,增加基金支出项目

新条例明确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进一步减轻了参保企业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1.5 强化“依法规范”,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给付工伤医疗费的规定,有力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及时救治。同时,新条例还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权益。

2 新条例实施中的不足

2.1 基金管理仍存漏洞

在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中,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费,但有些企业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为职工申报缴费工资。其行为,一方面侵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另一方面也导致工伤职工享受不到法定的待遇标准。

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中,仍然存在医疗机构过度治疗的情况。有些医疗机构将工伤职工视作“唐僧肉”,在住院治疗和检查中“大手大脚”,可做可不做的都做,不该做的也做,可在门诊救治的却尽量鼓动住院;在收费上或将手术分解收费,或擅自改变手术收费项目。有些医疗机构甚至私下承诺工伤职工住院给补助。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侵蚀了工伤保险基金,并危及基金安全。

2.2 扩面任重而道远

伴随我国城镇化水平提升,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来自职业介绍机构或个人雇佣,如临时工、季节工、家庭保姆、家政清洁工等。他们和雇主之间往往只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当前工伤保险参保的前提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建立劳动关系,这些人员自然被排除在工伤保障之外,一旦发生工伤,只能走艰辛的维权之路。

而且,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大多规模小,用工随意,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工伤保险等法律法规,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经常忽视职工参保权益,即使参保中途退保现象也时有发生。当然,有些职工主观上也不配合,尤其是农民工因流动性强、工作不固定等原因,缺乏对工伤保险的正确认识,维权意识弱,工伤保险扩面工作难以推进。

2.3 费率不尽合理

当前,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2-2%,平均1%,高风险行业费率最高不超过3%。行业本身分类繁多,与行业相关的风险千差万别,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偏低,划分档次过粗,没有按事故发生率及不同行业特点确定费率,达不到费率与风险互相制约的目的。费率机制的缺陷既不利于调动生产事故少的行业和企业参保,也不能对生产事故多的企业起到应有的警示和制约作用。

2.4 预防、康复功能发挥不够

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原因来分析,多数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除了生产技术、安全设施不完善等原因外,还存在着劳动者安全防护意识不强、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缺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然而,当前工伤保险仍以事后经济补偿为主,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人社、安监及工会等各部门间的衔接和配合,无法形成有机、统一、综合协调的工伤预防机制。

由于工伤康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相关的专业康复技术人员,在医疗、康复服务等方面尚缺乏经验。用人单位、多数医疗机构及临床医生对工伤康复不了解、不信任,认为康复就是疗养,对早期介入更存在误解。对绝大多数工伤职工而言,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工伤赔偿金是其首要关注的事情,而关于康复治疗和培训以及如何重返工作岗位等问题却根本不重视,由此也出现了部分劳动者为获得高赔偿而放弃康复的怪象,以至某些工伤职工不残变残、小残变大残。

3 优化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

3.1 严格审核,规范基金使用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待遇审核支付中,应认真核实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基数、劳动合同,还要核实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情况,严格按照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和待遇支付标准。

加强对工伤医疗机构监管,通过社会举报、随机抽查、定期考核等方式,控制医疗机构费用的恶性膨胀,杜绝小伤大养、挂床住院、大处方、大检查及无关治疗,区分治疗期与康复期等。

3.2 加强扩面工作

以实现工伤保险参保全覆盖为目标,深入基层、企业,尤其是新社会企业,耐心细致的开展工作,有步骤、有针对性的帮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过拓宽信息渠道,普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知识,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用工人数多、扩面难度大的企业做到重点突破,强制参保。

3.3 建立科学规范的费率机制

根据行业风险程度,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完善行业差别费率,充分体现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差异。对于危险性高的行业,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这一经济杠杆,促进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制定更科学的工作规范,改善劳动条件,加强预防措施,降低生产事故发生率。

3.4 强化风险防控,推动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开展

鼓励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设施、预防措施等方面加大投入;开展职业危害防护技术研究与高危行业、工种岗位改善劳动条件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开展定期职工(尤其是遭受职业病危害的人群)身体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危害作业网点和人员管理台帐以及健康档案;为职工发放工伤保险宣传教育手册,加强培训,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工伤保险意识。

试行先康复后评残机制,采取主动康复和被动康复相结合,确保早期康复的及时介入。对于因用人单位或经治医院拒绝将工伤职工转入康复,延误康复治疗的,必须明确其责任。

3.5 加强宣传培训

利用社保服务大厅服务面广,对象多,方式直接的优势,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发放工伤保险宣传资料、便民服务卡等,宣传工伤保险政策、经办流程、工伤治疗、工伤待遇等业务知识,让职工广泛了解工伤保险,关注工伤保险。

结合“进村入企”等活动开展工伤保险宣传工作。针对性的梳理工伤保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企业和职工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编订宣传手册、政策问答,深入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企业,将宣传与扩面相结合,强化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识,增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积极性,促使企业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安全措施。

[1]李建,孔昌生,陈刚.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A].2010,36-43.

[2]陈泰才.工伤预防费要用对地方.中国社会保障.[J].2011(12).

[3]范少华.《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应用.[A].2008,58-64.

The Implemention Effect and Thinking of Injury Insurance Regulation

ianjun Zheng,Hui Wu (Soci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Kecheng District,Quzhou, 324000)

Since Injury Insurance Regulations has implemented for 2 years, it broaden the system development space,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and improved efficiency. Nevertheless, there are still some deficiencies like fund administering contains loopholes, extending the coverage still has a long way to go, the rate is not reasonable, prevention and rehabilitation functioning is not enough. To optimize the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we should strictly regulate the use of the Fund, 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 rate mechanism, extending the coverage, strengthening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romoting injury prevention and injury rehabilitation to carry out and strengthening advocacy training.

injury insurance regulations,implemention effect

F840.684 C913.7

A

1674-3830(2013)2-59-3

10.369/j.issn.1674-3830.2013.2.17

2012-11-8

郑建军,衢州市柯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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