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广角
2013-01-30
江必新:以矢志不渝的信念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弄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不是只追求形式公正、保护少数人利益的资本主义司法制度,也不是前苏联以维护集权为目的的司法制度。
我个人认为,人本、便民、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公正、高效、权威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要求;正义、公平、和谐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裁决法律争议、维护法律权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职责;依法能动、改革创新、固本强基是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基本路径;党的领导、独立行使司法权、政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保障。这些优越性是我们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据所在。
党的十八大强调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为此,需要我们继续在优化职权配置、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消除司法腐败现象等方面采取新举措;需要我们继续在破解制约法院工作发展进步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上谋求新突破;需要我们继续在把握和运用司法规律,处理好审判权与管理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审判程序高度正当化等方面有新规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首届中国应用法学高端论坛暨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与人民法院工作理论研讨会”上如是说,《法制日报》,2012年11月28日)
王利明:树立法律至上理念推进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人类千百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至上”之治,强调只有讲规则,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类的秩序、增进人类的福祉。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必须依据宪法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了国家公权力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行为标准,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相互监督机制。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运行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依法治国必须严格实施宪法,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形成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来行使权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任何国家公职人员,都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更不能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只有严格依据宪法规范公权力,才能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提出的“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的要求。
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还必须依据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是各个部门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的源泉。保障民权,首先应当从宪法中寻找依据。部门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展开。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法制日报》,2012年12月15日)
韩大元: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的基本经验与特点
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经验值得充分肯定:一是现行宪法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列宁曾经科学地回答了“纸上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之间的辩证关系,通过四次修改活动,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新出现的变化及时地写入宪法,包括“非公有制度经济入宪”、“市场经济入宪”、“依法治国入宪”和“人权入宪”。上述宪法修改都很好地保证了“纸上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的高度一致,保证了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二是现行宪法文本具有科学性,是建国以来文本结构完整、内容详尽、制度设计合理的一部宪法。三是宪法权威开始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重视,宪法所确立的“法制统一”原则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法制日报》,2012年12月5日)
李林: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具体路径
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应当按照十八大报告的新部署和“12·4”讲话的新要求,使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回归宪法原则和宪法体制,回归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回归司法规律和司法属性,研究好、设计好、规划好、实施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
回归宪法原则和宪法体制,就是要坚持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坚持以宪法的最高权威、最高法律效力和根本法的地位推进依宪治国,坚持宪法思维和宪法权威。
回归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和法治原则,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和法制统一。在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因此,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社会主义法治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公正司法,就是保证党的事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回归司法规律和司法属性,就是要在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于国家审判权、国家检察权科学定位的基础上,坚持人民司法的科学性、规律性和客观性,尊重司法规律,认同司法属性,保障司法权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使司法制度及其功能真正体现司法的本质要求和属性特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李林在《人民法院报》上撰文如是说,《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19日)
徐显明:为更好地保障人权,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六种精神
人权,是人类有史以来在制度文明上的一个代表性成果。如果宪法是王冠,那么,人权就是王冠上的明珠,它应该备受尊重和保护。为更好地保障人权,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六种精神:宪法法律至上,这是法治的地位;追求公平正义,这是法治的价值;规范公共权力,这是法治的功能;尊重保障人权,这是法治的目的;司法行使独立,这是法治的保障;自由平等和谐,这是法治的程度。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法治”提出了新要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些论述就意味着,无论是立法、执法和司法,都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人权是法治的要义,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治的魅力亦在人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在接受采访时如是说,《法制日报》,2012年12月5日)
乔新生:应将互联网反腐败的信息互动机制纳入体制之内
中国执政者正在探索独具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机制,开放式的腐败信息搜集系统,以及快速反应的反腐败预警机制,使中国反腐败体制结构可以有效地吸纳社会各种反腐败信息,特别是互联网发布的反腐败信息。任何在互联网披露的腐败信息,都可以通过纪律检查机关及时地获得回应,正是这种体制之内与体制之外的互联互通,使得中国的反腐败机构可有效地吸纳社会各种声音,从而使政府官员越来越处于透明的状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如是说,《法制日报》,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