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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药犯罪案件侦查取证路径研究

2013-01-30肖汉强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查明假药嫌疑人

肖汉强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生产假药犯罪案件侦查取证路径研究

肖汉强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生产假药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是当前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一类犯罪活动。生产假药案件侦查阶段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生产假药的事实。生产假药案件的调查可围绕假药生产和仓储场地,生产工具(含加工和包装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含加工技术、方法),药品包装材料和说明书等展开调查取证。

生产假药 侦查 取证路径

1 生产假药犯罪案件的法律认定

生产假药犯罪是指生产假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其中,“假药”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包括: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④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⑤变质的;⑥被污染的;⑦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⑧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2 生产假药案件的调查取证内容

2.1 犯罪嫌疑人生产假药的事实

(1)固定有生产假药行为存在和发生的事实。固定生产假药行为存在和发生的事实是侦查阶段需要调查证实的第一个事实。对此,需要查明以下具体事实:有涉案的假药成品或半成品存在;假药的生产期限、时间、场地、工具(加工和包装设备、设施、运输工具)、原料、生产工艺(方法)、人员(生产加工人员、管理人员、仓储保管人员、运输人员)等制造过程事实。

(2)调查生产假药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事实。此类案件侦查阶段需要调查的第二个事实是生产假药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实施。对此,需要查明以下具体事实:犯罪嫌疑人直接参与制造、加工假药,或实施组织、指挥、领导制造假药的行为;假药的生产所使用的场地、工具(加工和包装设备、设施、运输工具)、原料、生产工艺(方法)以及资金等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联;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所得、受益之间的关联。

(3)犯罪结果。生产假药犯罪的结果包括所生产假药的种类,数量,价值,可能或已经对使用人员造成的危害,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的数额等。

2.2 犯罪主观方面的事实

此类案件侦查阶段还需调查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事实,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明知”所制造的是假药;犯罪嫌疑人制造假药的动机和目的。

2.3 犯罪主体方面的事实

犯罪主体方面事实的调查主要包括:如果涉案主体是自然人,应当查明其年龄和行为责任能力;如果涉案主体是单位,应当查明是否由单位负责人同意或以单位意志实施生产假药行为,以及作出实施犯罪行为决定的单位领导人员,具体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情况;涉案单位或个人前科情况。

2.4 其他事实

除此之外,制造假药案件还应调查以下事实:生产假药行为的上游和下游行为。具体包括:生产假药的原料、制造加工设备、制造加工技术、资金的来源、仓储场地的提供者、运输工具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假药的销售情况等;犯罪嫌疑人既往实施的生产假药行为。

3 生产假药案件的调查取证路径

3.1 针对假药进行调查

非法制造假药案件线索一般来源于发现有假药的存在。实践中,发现有非法制造假药案件主要是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扣押、查封了假药。

假药是本案应予以收集的重要物证。围绕假药进行调查的目的是为立案提供依据。因为,生产假药案件是典型的行为犯,只要有生产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在非法制造窝点查获的假药是证实存在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之一。同时,统计储存和销售的假药数量也是证实非法制造假药犯罪规模的证据之一。

针对假药进行调查可采用的侦查措施主要有:①搜查、扣押。侦查阶段应对非法制造假药的加工窝点、仓库和市场等场所进行搜查,并对现场的制造假药的原料、假药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拍照、摄像,将所有非法制造的涉案假药予以扣押;②鉴定。对可疑假药应当分别及时抽样送检,检测物质的成分、种类、名称等。同时,还应鉴定不同送检样本是否具有同一性,即是否属于同一批次。

3.2 针对生产、仓储场所的调查

(1)查证生产规模。非法制造、仓储假药场所的面积大小是证实犯罪嫌疑人生产规模和非法制造假药数量的间接证据之一。

(2)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故意。非法制造、仓储假药场所所处的位置,防范打击设施和预防事故发生安全装置的安装、使用情况,格局和功能区域划分情况等是证实犯罪嫌疑人“明知”所制造的物品系假药的间接证据之一。

(3)排查、指证主要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制造、仓储假药场所还可以达到排查、指证主要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侦查实践中可通过向场所的出租人或所有人询问承租房屋人、缴纳租金人员的情况。同时,还应调查场所出租人或所有人是否明知他人租用房屋用于实施制造假药犯罪,以确定是否将场所出租人或所有人列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4)查证假药存在的原因。此类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还应进一步查明假药存在的原因之一是否由于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所致。实践中,可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排查。即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是否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①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是否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是否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是否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是否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②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是否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③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是否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④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是否经过净化处理等。

针对生产、仓储场地进行调查可采取的侦查措施主要有:对制造、仓储场所进行拍照、摄像,并绘制现场方位图;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详细记录两场所的位置、面积、功能区域设置情况、防范打击设施和预防事故发生安全装置的安装情况等;调查犯罪嫌疑人租赁制造假药场所的经过,以及租金数额及支付情况。

3.3 针对制造假药设备的调查

(1)针对制造假药设备调查的主要目的:①证实非法制造假药犯罪事实存在,固定现场人员的制造、加工行为。在侦查实践中,如果能够对制造假药窝点进行现场突击查处,最好应采取“人机拍照、摄像”。即将现场作业的工人原始的操作机器、设备的状态通过拍照、摄像固定下来;②为产品同一认定提供条件。不同的生产、加工设备制造出的假药都具有其特性。因此,某些案件中(例如对于在市场扣押的假药无法查明其产地)必要时可通过产品与现场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同一鉴定;③证明非法制造假药犯罪行为的规模。在犯罪现场查封的机器、设备的数量、型号和新旧程度是间接证实非法制造假药犯罪规模的证据之一;④查明假药存在的原因。即排查是否由于生产设备不符合规定而生产出假药。

(2)针对制造假药设备进行调查可采取的侦查措施:①人机拍照。对非法制造假药犯罪现场进行突击查处并控制现场后,由侦查人员对现场制造、加工假药的人员与机器、设备拍照、摄像;②提取痕迹。对于犯罪嫌疑人个人非法加工假药的案件,为证实犯罪事实,必要时侦查人员可对犯罪嫌疑人遗留在加工假药的仪器、设备上的指纹进行提取;③提取生产设备上的残留物。对于生产设备上残留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物质应进行提取,作为鉴定市场上查获假药来源的对比检材;④对包装设备进行拍照、摄像。假药的包装特征也是证实非法制造假药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重要证据之一。因此,在现场应对包装设备相关信息进行固定;⑤勘验。实践中,为证实制造假药的规模应对现场的机器设备进行细致的勘验。重点记录机器设备的数量,型号,功率,新旧程度和洁净程度。其中,生产设备的勘验重点排查以下方面:首先,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是否符合预定用途,是否进行的消毒或灭菌。其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是否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是否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再次,是否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并防止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最后,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是否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是否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⑤调查访问。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或专家调查该机器设备的产量和使用时间等事项。

3.4 针对原料的调查

(1)针对制造假药原料调查的目的主要有:①查明共犯。通过犯罪嫌疑人制造假药使用的原料来源的调查,能够查明销售、提供原料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查明原料供应单位或个人明知犯罪嫌疑人用于实施犯罪行为而提供的,应当依法对上述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制造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②证实制造数量。犯罪嫌疑人购买、使用的原料种类、数量是间接证实非法制造的假药数量的证据之一;③为产品认定提供依据;④查明假药存在的原因。即排查是否由于使用伪劣原料而生产出假药。对此原因的调查应排查以下事实:制药用水是否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是否采用饮用水。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是否使用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原辅料是否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是否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标识。

(2)针对原料进行调查可采取的侦查措施:①调取销售合同、账目等书证。通过调取上述书证可以追查制造假药的上游犯罪行为、可以为查明犯罪嫌疑人生产假药数量提供间接证据;②鉴定。通过对原料的鉴定,既可查明假药存在的原因,也可证实犯罪嫌疑人明知所生产的是假药这一主观事实。

3.5 针对生产工艺资料的调查

假药制造的专业性较强。通常在犯罪现场或犯罪嫌疑人住处一般能够查获犯罪嫌疑人用于加工、制造假药的配方、加工技术等生产工艺资料。

(1)针对生产工艺资料调查的目的主要有:①为产品同一认定提供依据。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资料所载明的配方、加工流程、加工要领等所制造出的假药具有不同的物质特性。因此,生产工艺资料可作为鉴定假药制造单位或个人来源的依据之一;②证实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生产工艺资料与合格药品的生产工艺资料存在关键工艺环节严重降低标准的情况,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明知所生产的药品为假药。

(2)针对生产工艺资料进行调查可采取的侦查措施:①对市场流通或仓库储存的“无主”假药进行鉴定,比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制造假药工艺流程,可作为认定“无主”假药来源的间接证据之一;②询问证人。通过询问生产假药团伙中直接从事假药生产、化验、包装等环节工人,可进一步查明假药生产的技术、方法。

当然,侦查实践中除围绕上述对象展开调查,还可针对假药的说明书、标签、包装材料等进行调查。笔者认为,生产假药案件的侦查取证路径既有普遍性的规律可遵循,也因案而异具有开放性、发散性。

1.邵蓉,袁泉,蒋正华.对我国假药界定条款的深层解析[J].中国药事,2010,(5)

2.王涛.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探析[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11)

3.肖汉强.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侦查取证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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