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汽油机助力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3-01-30文◎刘艳
文◎刘 艳
醉驾汽油机助力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文◎刘 艳
[案情]2013年4月,吴某某酒后驾驶无牌证二轮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载着曹某,与蒿某某驾驶的大客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曹某受伤及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结论为:送检的吴某某血样呈乙醇阳性,其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结果:送检的无牌证二轮燃油车汽缸工作容积为41.2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蒿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曹某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中吴某某是否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其所驾驶的二轮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能否认定为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从这一立法看,我国法律对机动车的界定主要注重其功能性和目的性。所谓功能性,是指机动车必须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所谓目的性,是指其必须用于人员乘用、运送物品以及工程专项作业。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同时,国家标准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对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标准作出了规定: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是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汽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ml;整车净重应不超过40公斤;在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据此,对于不符合机动车标准且符合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的车辆,应认为属于非机动车。对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刑法罪名解释,地方政府或司法部门无权做扩大解释。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也明显不同:一是车辆配发的牌照不一样;二是对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标准和要求完全不同,驾驶机动车需要上牌照、买保险、考驾照、拿到驾驶执照才可以合法上路行驶,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却无此方面的要求;三是机动车在路上行驶的时候,有机动车专用车道,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却只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综上,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并不能认定为机动车,也就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醉酒驾驶助力车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驾驶超标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即该车超出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的,已经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应如何认定?
首先,超标汽油机助力车应认定为机动车。因为此类助力车的速度与摩托车不相上下,一旦发生事故,冲击力较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如果该行为不入刑,会导致部分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肇事者免于受到法律制裁,不利于预防犯罪。
其次,应判断行为人是否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助力车超标。如果该车经过改装的,则认定行为人是在明知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为人对助力车进行改装,使助力车的排量和速度都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那么不仅仅认定改装后的助力车就是机动车,也推定行为人明知自己驾驶的是机动车,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醉酒驾驶改装后的助力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实践中,醉酒驾驶改装后气缸工作容积超过30ml的汽油机助力车,亦多以危险驾驶罪予以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驾驶没有经过改装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此助力车从正规渠道合法购买时已经超出非机动车的标准,行为人对此并不知情,购买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合格证上也明确标注该车的排量和最大时速均在汽油机助力车范围内,则不能认定危险驾驶罪。因为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中,对主观方面的要求是故意:其一,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不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二,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其驾驶的系机动车,只有在行为人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时,才可以定罪。认定醉酒驾驶未经改装的汽油机助力车属危险驾驶罪,是仅仅依据客观归罪而忽略了行为的主观方面。
对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是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醉酒驾驶助力车行为的刑法评价,应当区分购买途径、是否私自改装、对出厂时就超标的助力车实属机动车范围是否明知等情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行为人醉酒驾驶助力车的行为予以综合评价,体现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21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