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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广角

2013-01-30

中国司法 2013年12期
关键词:政府职能审判委员会

言论广角

莫纪宏: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内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中央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概念,其核心内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强制性、命令式的管理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主要机制,国家管理被提升到国家治理层次。国家治理不仅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还包括正确处理国家机关之间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及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国家治理要求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是平等的,要共同构建社会秩序,管理者自身也要受到规则约束,接受监督,与被管理者形成良性互动。

(中国宪法学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如是说,《法制日报》,2013年11月22日)

马庆钰: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着力点是激发社会参与公共事务的活力

构建社会治理体制要求突出社会事务的共治,需要构建多元角色的参与格局和塑造平等协商的关系机制。为此《决定》提出了五个着力点:一是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新的治理体制要为社会全程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创造条件,并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制,拓展包括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在内的各类主体参与民主协商的渠道。二是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在所有关系人民生活的领域,都要建立社会与市场参与的新机制。三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决定》提出的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和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都是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重要举措。四是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社会参与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为此,需要建立更畅通有序的社会需求、民意表达通道、民权保护机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健全的接访制度和司法干预程序以及信访和司法的联动工作体系。五是健全公共安全体系。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互联网和恐怖威胁也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新问题。对于安全问题的防范和管理,不仅需要政府成立必要的机构来应对,而且也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形成健全的治理体制机制。

(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与文化管理学部副主任马庆钰撰文如是说,《光明日报》,2013年11月22日)

竹立家:政府职能转变根本标准是实现社会共治

三中全会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将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但成效并不显著,原因之一就在于没有将其提升到一定认识、理论以及发展高度,单一局限在政府自身就事论事。“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一般来说是指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能力、公共财政与预算能力和选人用人能力的现代化。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应是严格按照“依法治国”原则而运行的规则治理体系,而其中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政府职能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界定,逐步实现政府的有效限权、放权和分权体系,用制度保证权力的纯洁性,实现社会公正,达到“社会共治”。

政府职能转变事关改革全局,政府能不能在改革过程中实现有效限权、放权和分权,排除部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的干扰,保持公共权力的公正性和纯洁性,是有效推进全面改革、扩大市场与社会创新性自主发展空间、真正完成现代国家治理“结构性重组”的关键环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强调转变职能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在改革这盘大棋局中,政府能起到让全盘皆活的关键棋子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法制日报》,2013年11月21日)

乔新生:在独立审判原则下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委员会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于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的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审判委员会制度正在不断地异化。正是由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才使得法官独立办案的原则难以贯彻落实。部分法官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有选择地向审判委员会报告案件,结果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的判断。所以,必须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防止案件审理法官打着尊重审判委员会意见的幌子枉法裁判。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不是彻底取消审判委员会,而是要让审判委员会在坚持合议庭独立审判的原则基础上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如是说,《法制日报》,2013年11月22日)

刘仁文: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增加类似“行为监督”的干预手段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社区矫正法草案。实践中社区矫正只针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人。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增加类似“行为监督”的干预手段,即对那些所谓屡教不改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如果经过专家小组评估后认为其极有可能继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行为的,在判处治安处罚或刑罚的同时,附加由法院判处不超过6个月的“行为监督”,对其行为习惯和心理进行矫正和治疗。由于“行为监督”是一种在社区中执行的保安处分措施,所以相比传统的劳动教养,其严厉性要大大降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如是说,《光明日报》,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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