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重点工作的思考
2013-01-29张保利牛姗姗
张保利 王 敏 牛姗姗
(1.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西安 710061;2.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西安 710061)
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监理工作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中心,是消除工程施工过程的环境影响、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现场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方案的重要环节。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重点工作的好坏,决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工作质量,能够有效地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根据环境保护部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份的工作要求,全方位探索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重点工作,逐步建立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制度、环境监理队伍和技术规范体系,是今后环境监理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1、确立工程施工过程环境影响敏感点
环境影响敏感点,是指环境监理机构依据项目环评文件,在与建设单位勘察项目周边环境的社会构成、地形地貌、经济结构等特征后,参照国家和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项目工程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据环评报告中的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确定的环境监理重点部位和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查阅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和施工布局,分析项目
施工期的各种工程建设行为,对项目周围环境可能产生明显的或潜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确定的有着灵敏影响反应的位置。
确定项目施工过程中环境影响敏感点,要注意几点要求:
(1)与建设单位共同明晰项目施工场地界线,沿场地界线外100~500m 即为环境影响敏感点线。
列好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敏感点后,上报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在开项目环境监理第一次工地会议时,下发到项目施工各项目部,要求施工项目部制订相应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2)明晰项目临时占地、道路运输、取土(石)场、弃土(渣)场的时限与界线。
(3)明确项目施工期的施工行为产生环境影响的环节和可能影响破坏范围。
(4)明晰项目施工场地水、环境空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生态破坏的污染源头及污染影响度,列入落实施工期环保措施实施方案中。
确定项目施工过程中环境影响敏感点,对合理保护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目标,落实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和规范施工行为,制定有针对性的项目环境监理控制措施,重点、有效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2、落实环境监理重大情况上报制度
环境监理重大情况上报制度是环境监理现场工作的基本制度。环境监理人员发现项目施工中存在如下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
(1)施工过程中存在超过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施工活动中存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重大隐患,且周围环境已经出现了环境质量异常或生态破坏等现象;
(2)工程选址或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产能等发生重大变更,造成了项目环境敏感点、环境保护距离,以及周边环境影响面的变化,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减反增,原有环评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满足新增要求。同时未及时办理相应的环保变更手续;
(3)项目环保工程或环保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对部分治污环节的工艺、效率、材料、功能、技术指标、数量及设计、施工方法等发生重大改变,从而降低了项目环保设施效率和环保措施效果;
(4)工程施工中存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且未按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处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照环评文件批复要求建设,且进度不满足“三同时”要求的;
(5)施工过程未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实施有效保护,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影响的;
(6)施工过程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及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的。
3、完善工程变更复核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施工中,或多或少的都会发生变更,如果不加以约束和控制,会对落实施工环保措施和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产生不利影响。而对于工程变更,环境监理都应在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和强制性环保标准的要求,在有利于项目环保工程建设及环境监理合同的权限内科学、公正、客观地处理。
环境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原则是:
1、建设、施工、环境监理等单位均无权擅自修改与工程相关的环保文件或变更工程内容。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或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清洁生产水平降低或对环境的影响向不利方面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评。
2、建设地点变更不超过1 公里且环境敏感点不增加,工艺变更后清洁生产水平提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或对环境的影响向有利方向变化,污染防治措施变更后能够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设计单位针对原项目环保设计文件存在的缺陷,提出的环保工程设计变更,应另编制环保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
4、环境监理发现项目环保设计文件有不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和违反合同约定环保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监督其整改落实。
5、环境监理发现项目环保设计文件有不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和违反合同约定环保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有权要求项目工程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6、凡涉及工程的变更,均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签署了相应洽商文件、资料后,环境监理才能给予审核确认。
4、监督、推广、应用环保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案
在环保工程施工中,推广、应用环保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案,是国家倡导鼓励的行为。因为它体现了国家“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保基本政策,把更好、更有效地消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之中,从而可以减轻事后治理所要付出的代价。环境监理在监督、推广、应用环保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案时应关注以下几点:
1、引入环保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案,具有双重性,一是提高环保工程和环保措施的有效率,会产生良好的环境及经济效益。二是会给环保项目工程带来不确定的应用风险。环境监理应严格验证其在本项目中的可行性与实用性。
2、在项目设计或施工中,经常会有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引进环保新设备、新技术。对此,环境监理要充分分析研究,与多方沟通,了解其性能、效果、质量保障等,公正、科学、客观地把分析结果提交给建设单位,供建设单位决策。
3、当环保工程施工方提出采用环保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环境监理总监应要求上报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工作流程审定签认。
4、凡是引入环保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案,涉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和区域环境质量影响变化的情况,必须重新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批环评。
实践证明,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制度是与工程建设紧密结合的一个先进环境管理模式,使环境管理更好地贯穿整个工程施工期。而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重点工作,是环境监理机构全程的关注重点和工作中心,使被动的末端控制的环境管理变为主动的过程控制环境管理,大大缩短了施工现场的环境问题发现与解决的时间周期,有效地控制了工程施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1]张保利.建设项目环境监理100问 [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2] 张保利.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要点 [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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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保利,等.环境监理处置施工现场环境污染事故探讨[J]. 环境科技,2010,23 (6):58 -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