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中等收入层的路径探讨
2013-01-28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李梦真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李梦真
在现代社会中,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构,是调整社会财富分配格局的一个重要方面,中间阶层的壮大,使原来对立的贫富两极变成了一个连续性的排列,这就让每一名社会成员看到拾级而上的希望,有助于缓和贫富差距造成的社会对立情绪。相对于“哑铃型”或“金字塔型”社会,“橄榄型”社会更加稳定、更加安全、更具有可持续性形成。
1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逐步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僵化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有效调整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但是,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有些还呈现加剧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分配关系的演变大体可分为向居民倾斜(1978~1995年)和向政府、企业倾斜(1996年至今)两个阶段。2000~2007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从65.5%下降到57.5%,下降8个百分点,政府和企业占比则分别提高5.2个和2.8个百分点,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比重从51.4%下降到39.7%。
1.2 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2010年所做的调研报告给出的结论是,中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与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显示,中国目前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74,尽管趋势呈现递减,但过去10年数据均超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突显出中国贫富差距较大的现实以及加快收入分配改革的迫切性。 改革开放前,我国基尼系数只有0.16,是世界上收入分配最平均的国家之一(世界银行统计数据)。1999年“胡润百富榜”首创,上榜门槛为0.5亿元,上榜人数50人,其中10亿富豪24人。2010年,上榜门槛已达10亿元,上榜人数1363人,平均财富39亿元。短短11年,上榜门槛就提高20倍,10亿富豪人数增加了56倍,社会财富迅速向少数人高度集中。与此同时,以农民工为代表的血汗阶层收入增长缓慢,长年被压低到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生存底线。
1.3 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
收入差距过大,其实质是分配不公。具体表现为劳资关系中资强劳弱、农民工与城市文明相对隔离、对一些地方国有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市场评判标准和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穷庙富方丈”现象依然存在。《2011年中央决算报告》数据显示:2011年,央企实现营业收入202409.3亿元,实现净利润9173.3亿元,上缴中央的红利只有800.6亿元,其中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的仅有40亿元。此外,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政府侵害民众利益也比较突出。特别是腐败和灰色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收入分配差距,社会影响恶劣。主要是企业家、个体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医生、教师、文艺工作者以及部分公职人员存在大量隐性收入。这些收入主要来自公共资金的流失、银行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收费、行政许可中的寻租、土地收益流失、垄断收益等。
2 扩大中等收入层的对策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既是一项紧迫的、现实的任务,又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促进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多个环节入手,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进入互相促进、良性互动的轨道。 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增,不应是在贫富差距扩大基础上的倍增,而要使中等收入群体倍增。
2.1 保护低收入者的利益,使其成为中等收入层的主体
注意保护农业劳动者(尤其是粮棉种植者)和城镇低收入职工的利益,使这些普通劳动者成为中等收入层的主体。在农村,要尽快解决农民增产不增收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单靠提高粮价不行。目前中国粮价已接近有的甚至超过了国际粮价了,必须在农业产业化上大做文章。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逐步取消城乡户籍分割,消除劳动力转移的制度化壁垒。同时,也应当看到,农业的人口容纳能力的弹性是很大的。目前,关于这方面的承载力极限尚无准确统计,但一些地区农村“庭院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带来的巨大收益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正所谓,消除贫困,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是没有城乡差别的。所以,在加快农村城镇化的同时,不应放弃而应该拓宽农业内部就业和转移的渠道。
关注和保护好城镇低收入群体居民生活,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高度关注这些低收入家庭,不断加大帮扶力度,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但就业再就业比较困难,医疗、住房和教育负担过重仍是困扰当前城镇低收入群众生活的主要问题。另外一些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保证居民收入增加的措施执行还没完全到位也是造成这些人收入低下的重要原因。当然,在推广和改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还要着力提高城镇人口的自救能力。一方面大力鼓励创业,发展能增加中等收入人口和能增加就业的小企业,以改善创造和分配财富的结构,让更多“小老板”成为中等收入者的有生力量。另一方面,引导无业人员树立新的就业理念,不能只是“等靠要”,要鼓励他们主动学习,提高技能,努力提高素质和能力,以提高在个人工资谈判过程中用脚投票的能力。
2.2 理顺收入序列
“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公平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尽管近年来我国已经采取连续提高最低工资和企业养老金标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起征点、增加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等措施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取得了一定效果。然而,收入分配格局调整的进度与民众的期待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要靠更全面地推进体制改革,这涉及财税体制、政府管理体制、垄断性行业的管理体制、土地管理体制、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更根本的问题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这些方面的问题解决了,才可能根除腐败,实现公平分配。当前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之一是对高收入层的收入调节机制不健全。灰色收入、隐性收入、隐瞒财富使高收入群体收入数据偏低的现象相当普遍。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收入分配、财税体制、政府管理方面都有一套比较严格、健全的制度,老百姓对政府能起监督作用,因此腐败现象较少,制度漏洞较少,绝大部分收入都能暴露在阳光之下。借鉴国际经验,今后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加快个税改革。政府应利用好再分配的调节手段,把“蛋糕分好”。对高收入者征收必要的税款,例如,加强针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适时开征物业税、遗产税等主要由高收入者承担的新税种,鼓励高收入者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等。同时,要调整不合理的高收入、规范灰色收入,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功能将其补贴给低收入群体,同时要依法取缔非法收入。(2)实现GDP与收入增长同步。按照“民富优先”的发展方针,将城乡居民收入和劳动者报酬增长两大方面作为约束性指标,确保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增长与GDP增长同步。(3)扩大初次分配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强居民的实际消费能力。(4)缩小行业差距。加大行业间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在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同时建立收入分配检测系统,加大对非国有经济的审计、稽查力度,杜绝少数企业因偷税漏税获取的非法收入。(5)压缩政府开支,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社会公共事业投入,大力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援助,为低收入者向中等收入群体过渡创造条件。
2.3 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经济国家里,对低收入居民和弱势群体,政府能做的事,主要是完善基本社会保障,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覆盖到每个人。同时改善医疗、教育、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并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低收入居民和弱势群体。实际上发达国家在这些方面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大部分发达国家现在收入差距都比中国小很多,这种收入差距的缩小不是靠政府推动涨工资实现的,而主要是靠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靠这些制度,才能实现劳有所得,幼有所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在这些方面,近年来我国有很明显的改善,但是还有很大缺陷。比如,在城市,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等生活成本越来越高,使工薪阶层背负巨大生活压力,制约了中等收入群体的增长。应加强房价调控,深化教育、医药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使人们从“住房难”“看病贵”等困境中解脱出来;另外,大部分长期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而且受到现行户籍制度的限制,不能在城市安家落户。这些制度是需要尽快改革的。政府有责任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减少垄断,减少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这才能实现充分就业、合理分配,让大家共享发展的成果。
2.4 坚决彻底的扶贫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力推进扶贫开发,扶贫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扶贫开发已进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但扶贫对象规模依然很大,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扶贫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由于地处行政管理和经济布局的边缘地带,还有历史、政治、自然、民族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这些地方的发展靠现有的一些经济增长方式已无法带动,常规的扶贫手段也难以奏效,所以,集中连片扶贫成为未来10年扶贫开发战略及路径的必然选择。按照新标准全面推进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是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扶贫工作的主攻方向。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使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扭转发展差距扩大趋势。扶贫应当坚持科学发展和开发式扶贫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的原则。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也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不断增强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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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任理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J].经济论坛,2011(9).
[3] 李小英.收入分配原则探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