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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快递行业法律制度

2013-01-28南昌大学周文池胡立高

中国商论 2013年7期
关键词:收件人快件服务

南昌大学 周文池 胡立高

1 中国快递业的起源和发展现状

快递又叫速递[1],是指物流企业通过自身的独立网络,或以联营合作的方式,相互利用各自的网络,将客户委托的快递文件或包裹,通过铁路、公路、空运等交通工具快捷而安全地从发件人送达收件人的点到点的一种新型运输方式和新兴服务贸易。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传统的经营管理架构和生产组织形态不断革新,跨区域贸易迅速增长,中国的快递业也在短短的三四年间表现出迅猛发展势态。据统计,2012年我国邮政行业全年业务总量完成2030亿元,同比增长26%;业务收入完成1980亿元,同比增长27%。其中,快递业务量完成57亿件,同比增长55%;快递业务收入完成1060亿元,同比增长40%。

2 中国快递业的纠纷现象

虽然目前国内快递业务量和业务收入都在高速增长,但快递服务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消费者伴随着麻烦,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引发各种法律纠纷,使快递业始终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据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称,2012年邮政系统收到的消费者申诉里,有97.5%来自快递,高达137000件。其中,快件不快、快件延误占51%,投递问题占28.2%,丢失、短少占11%,损毁占5%,前四个问题就占95%之多。

2.1 快递迟延

快递最大的特性就是快,但快递变慢送却时有发生,尤其节假日商家促销期间,“快递不快”更成了梦魇,仅2012年11月11日,全国快递成交量就超过4000万件,快递公司爆仓、延误不断,网购货物大量积压,有的货物甚至月末仍未发出。

2.2 监守自盗

由于快递公司缺乏有效监管,快递员法律意识淡薄、整体素质不高等原因,公司内部监守自盗情况突出。自2009年以来,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办理了多起“快递运输行业盗窃”的案件,一半的盗窃案系快递公司员工所为。然而对客户赔偿却并非等额赔偿,这无疑使客户分担了本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造成对客户不公。

2.3 暴力分拣

近日,焦点访谈曝光了快递行业暴力分拣乱象,并称收到完整包裹是一种幸运。其实暴力分拣早已是快递行业的潜规则。不少快递公司因为法律法规空白,缺少有关部门监管而存在这种乱象。

2.4 个人信息泄露

网购现已成为人们生活一部分,消费者感叹网购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却忽略了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不论消费者自己未能保管好快递单使个人信息泄露还是快递公司或者销售商将顾客信息出售,个人信息被贩卖泄露后,收件人除了会被骚扰,还会导致一些人假冒快递员行骗,更有甚者遭致抢劫、杀害。

2.5 快递安全

虽然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危险物品邮递,但目前验视制度未能真正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快递安全漏洞仍令人担忧。2012年10月22日,南航CZ6524航班因快件内的耐风火柴自燃而引起货物起火。在我们追求快递“快”的同时,快递安全不容半点懈怠,只有安全的快递才有放心的快递,才能为快递业的持续发展护航。

3 我国快递业管理的法律制度

3.1 《邮政法》对快递行业的规定及作用

经过多次修改,新《邮政法》终于在2009年4月24日正式颁布了。该法在1986年颁布的《邮政法》基础上首次对“快递业务”进行了规制,内容主要涉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信件的管理制度以及市场规范制度等方面。

(1)对快递行业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快递业长期高速发展的背后是我国快递市场“入行门槛低”、“市场秩序混乱”的乱象,新《邮政法》针对这些问题,完善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对快递行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企业变更的申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2]。提高了市场准入标准,在源头规范了快递行业的经营标准,能有效保障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2)对信件的特殊管理的规定。由于信件涉及个人隐私、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国家机关公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因此更是对信件做出了特殊规定,明确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邮递业务,并不得邮递国家机关公文。

(3)对快递行业市场规范制度的规定。根据对新《邮政法》第五十九条的解读,新《邮政法》对快递行业服务标准、业务公开、快件服务场地、验视制度、国家及客户的信息保护、快件范围、以及损失赔偿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第六十条更从快递行业自身出发,指引快递行业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要求快递行业从内部严格要求自己,以达到真正规范整个行业的目标。新《邮政法》颁布意味着国家对邮政业服务质量,市场监管强化,人民利益的保护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符合新时期快递业发展水平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3.2 民事法律对快递行业的规定及作用

在新《邮政法》颁布以前,有关快递业的赔偿纠纷层出不穷,尤其是有关“未保价”快件丢失、破损的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与消费者更是纠纷之滥觞。快递企业沿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这种不加区分的做法,对于不同货品的快递运输服务显得极为粗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但快递公司认为,在邮递之前已向消费者对未保价快件的损失赔偿情况作出说明,并赋予了消费者选择权,因此该保价条款有效,赔偿额应为资费的三倍[3]。随着新《邮政法》的颁布,这个争议已久的问题终于拨开迷雾,根据新法第五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其中“有关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这意味着《邮政法》与《合同法》的适用问题得到了解决,今后快件的赔偿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而不再援引《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不仅在快件赔偿方面给予法律规制,在交易原则、免责条款的效力、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都为快递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如《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3 《快递服务》新国家标准对快递业的规范及作用

随着新《邮政法》于2009年4月24日正式颁布,新《邮政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快递服务进行了规定,但是如何对新《邮政法》进行具体实施,达到立法目的,还需一系列部门规章、条例或标准进行细化匹配。因此,制定《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成为贯彻执行新《邮政法》的必然要求。2012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快递服务》新国标对快递服务组织、服务环节、服务改进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1)在《服务环节》中,根据《邮政法》的规定,细化了验视要求。根据新国标规定,用户交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场验视内件,用户如果拒绝验视,快递企业可不予收寄。虽然国家明确规定了验视要求,但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网络销售商认为每天都要寄出大批量货物,如果每件货物都进行验视后再打包,就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影响出货速度,现实可操作性太低。快递企业通常也不会因为寄件人拒绝验视而拒绝收寄。在快递企业收寄时没有真实了解货物的类型、数量、质量等具体情况下,如何保证快递企业在投递时能真正做到“先验后签”呢?

(2)新《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细化了快件签收的要求,但没有简单统一规定为“先签后验”或“先验后签”,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一般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的,收件人可先签后验,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收件人先验后签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收件人是“先签后验”还是“先验后签”,应根据寄件人与快递企业达成的协议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签收。寄件人和快递企业应当在投递时应将“先签后验”或“先验后签”的约定告知收件人,由收件人执行。如果其他人代收,代收人应在收件人允许代收的情况下,由收派员核实身份后进行代收,若代收人发现快件损坏等异常情况,收派员应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代收人和收派员共同签字。但在实际操作中,寄件人与快递企业却难以达成“先签后验”或是“先验后签”的协议。由于目前快递企业良莠不齐,部门快递企业借助他方运输网络进行运营,快递企业的验视未能落实,收件人在收货时即使提出先验后签的要求,也经常遭到收派员的拒绝。

(3)在《服务环节》中,新国标增加了分拣、运输、无着快件处理、申诉和信息录入等内容;此外,新国标还增加了国际进境快递和国际出境快递服务环节的要求。在《组织要求》中,根据新《邮政法》、《快递市场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细化了资质、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等内容。

3.4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业的规范及作用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在2009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邮政法》、《快递服务》新国标的基础上,对快递业经营主体资质、快递服务标准、快递投递范围及投递安全等方面进一步作出了更详尽的规定。对邮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快递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方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的法律责任有了更细致的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颁布将弥补快递服务国标有标准无监管措施的空缺,将有利于新《邮政法》、《快递服务》新国标的贯彻落实。

4 结语

我国立法机关在逐步完善法律法规,细化快递行业服务标准,主管机关还需加强监管、落实政策法规。同时还需注重增强快递行业工作人员、收件人、寄件人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只有各参与方严格遵从法律的规定进行邮递,快递行业的乱象才能得到遏制,人们才能放心地享受快递带给我们便利。

[1] 张兵.快递概论[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

[2] 黄丽珊.基于新《邮政法》实施背景下我国快递管理法律制度的框架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

[3] 张俊.试析快递服务常见损毁赔偿纠纷责任认定问题[J].法制博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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