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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水电增值税问题研究

2013-01-26

中国水能及电气化 2013年4期
关键词:水电水电站省份

张 翔

(水利部水电局,北京 100053)

积极开发农村水电,需要合理的税收政策来引导。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需要认真研究我国农村水电增值税执行现状和存在问题。

1 我国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

1994年,为了支持农村水电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字 (94)004号”文,规定: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参照小规模纳税人依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2008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2009年1月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小水电增值税率作了明确规定:“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继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2 我国农村水电增值税现状

我们对全国有农村水电且占一定比重的25个省份农村水电增值税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基本掌握了全国农村水电增值税执行现状。在全面调查的同时,从各省份分别选取了15座左右具有代表性的电站进行抽样调查,为后续深入研究积累原始资料。

2.1 整体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农村水电6%增值税政策整体执行情况较好,一些年发电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农村水电站争取到了3%的小规模纳税人政策,但还有个别省份执行情况复杂。进行调查的25个省份中有15个省份6%增值税政策已落实;7个省份基本落实;3个省份执行情况复杂。

2.2 抽样调查情况

本次调查选取的电站,基本覆盖各省份有农村水电的区、市、县,电站所有制形式涵盖国有、集体、民营、股份等多种形式,开发方式包括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抽样电站既有运行多年的老旧电站,也有2000年后竣工或技改更新后的电站,极具代表性。样本数据选取2008~2010年3年平均值,对于执行17%增值税率的电站,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因此选取了2009~2010年的平均值。

此次收集的电站样本共570座,装机容量合计278.2万kW,年平均售电量87.15亿kW·h,实现年销售收入24.6亿元,发电成本22.2亿元,平均电价0.282元/(kW·h),实际年缴纳增值税2.2亿元,实际增值税率为9.0%。

3 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制定农村水电6%增值税率政策的初衷,主要是考虑到农村水电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等实际状况而给予的税率方面的优惠,但这项政策在执行中由于税负转嫁矛盾,未能得到全面落实。

3.1 按17%计缴增值税的情况

此次参与调查的25个省份中有9个省份存在按17%计缴增值税的情况,抽样的570座电站中,有54座执行17%增值税率,装机容量55.5万kW,分别占抽样总数和总装机的10%和20%,平均年销售收入6.6亿元,缴纳增值税额1.1亿元,实际增值税率达16.8%。

3.2 部分电站表面执行6%增值税率,实际并未落实到位

主要是因为购电方 (电网企业)出于进项税抵扣考虑,通过压低电价或减少结算电费的方式进行弥补。

调查中还发现个别电站上国网和上地方电网执行不同的增值税率。

4 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的必要性

4.1 实现农村水电增值税负公平的需要

抽样调查显示农村水电实际增值税率达9.0%,高于电力行业平均水平,高于全国各行业平均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全国工业各行业财务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各行业实际增值税率为3.2%;燃料成本占70%和90%的火电企业实际增值税率分别为6.8%和3.9%,风力发电实际增值税率在8%~9%左右,核电前15年实际增值税率低于6%,三峡、葛洲坝等大中型水电站增值税税率为8%,都低于农村水电。以上数据表明:目前制定的农村水电6%增值税政策,没有实现税负公平,更谈不上享受政策优惠了。

4.2 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的需要

此次调查抽样的570座电站平均上网电价为0.28元/(kW·h),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年均销售收入24.6亿元 (不含税),发电成本22亿元 (含年折旧费、工资福利、修理费、水资源费、贷款利息等,不含税金),年利润2.6亿元,缴纳的增值税高达2.2亿元。

目前我国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率只有46%,与发达国家平均70%以上的开发率相比,潜力还很大。加快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对于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群众增收致富、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增值税过高,电价偏低,加之近年来开发难度、建设成本以及运行成本不断攀升,多数农村水电企业只能保本微利,甚至亏损运行。因此,积极开发农村水电,迫切需要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以切实保障农村水电利益。

4.3 发挥农村水电综合效益的需要

农村水电是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的重要民生设施,是当地防洪、抗旱、灌溉、供水等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农村水电的公益性任务支出缺乏必要的补偿渠道,需要发电收入来弥补。受电价过低和运行成本提高等影响,这些农村水电站运营困难,沉重的增值税负担更使其举步维艰,直接导致无力进行技改,设备设施老化破损,能效逐年衰减,不仅浪费宝贵的水能资源,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影响综合效益的发挥,制约农村公益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已建农村水电站综合效益,迫切需要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

5 政策建议

农村水电6%增值税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的直接原因是税负转嫁矛盾,但根本原因在于政策本身的设计问题。国家虽然制定了政策,但实施却是靠下游企业或用户“埋单”,这是政策难以全面落实的最根本原因。此外,增值税转型改革目前还无法惠及农村水电。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水电增值税的问题,必须通过完善政策来实现。

建议单站装机在5万kW及以下的农村水电站统一按3%的增值税政策计缴增值税,体现国家对农村水电的政策扶持;考虑到税负转嫁矛盾引起的增值税政策难以执行的实际情况,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对单站装机在5万kW及以下的农村水电站实行超3%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据测算,根据这一方案,全国农村水电站年可退增值税约24.48亿元,约占目前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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