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2013-01-25杨良山邵作仁
杨良山,邵作仁
(1.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区划研究所,浙江杭州310021;2.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杭州310053)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组织与服务体制的总称。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新型服务主体和服务形式逐渐涌现。目前,我国总体形成了以国家涉农部门和国有、民营的涉农企业为主导,金融机构为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民自办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多主体、多层次、多功能、多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系。
1 主要特点
1.1 服务主体多元化
服务主体是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础,其规模和性质决定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和效果。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由公益性政府部门、经营性企业单位和互助性合作组织构成的多元化服务主体格局。
农业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健全。我国按行政体系,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服务站,形成了从中央到乡镇5级政府公益性服务组织,在村一级也建立了科技组和科技示范户。到2011年底,全国已有2 475个县(市)初步完成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任务,占应改革县(市)总数的95%;全国按照乡镇或者区域共设置畜牧兽医站34 616个,乡镇畜牧兽医站共核定编制15.5万人;全国已落实乡镇专兼职农产品质量监管人员2万多名。据农业社会化服务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县均公共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数为463.1人,每千户农户配备的农技人员数达3.6人,拥有292.9台(套)仪器设备,交通工具18.1辆。
经营性服务组织迅速发展。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深入发展,在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领域涌现了大批农产品加工、购销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他们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供应、农业生产过程管理、农产品储存运输、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服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28万个,其中龙头企业11万家。带动全国40%以上的农户,带动各类生产基地总面积占全国的60%以上。目前,全国已建成农业部定点市场776家、各类批发市场约4 500家,初步建立了专业化分工、区域化布局、规范化运营的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各级批发市场为大中城市消费者提供了约70%的鲜活农产品。农资供销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流通渠道多样化,基本形成了由供销社农资公司、农资生产企业、农业“三站”、种子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多元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经营的农资供应格局。依托各类服务主体,各类农事被细化分解,通过“订单服务”、“土地托管”,实现了“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生产机械化”,农民从繁重的农事(业)中解放出来,成为新型的“地主”、“甩手掌柜”。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壮大。2007年7月1日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极大地推动了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全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55.23万余家;实际入社农户为4 300余万户;出资总额7 995.56亿元。专业合作社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涉及信息服务、农技推广、土肥植保、加工储藏、流通销售、金融担保等各个环节。服务能力稳步提升,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中,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占52.3%,以生产技术为主的占26.9%,以运输、仓储服务为主的占4.1%,以农资购买服务为主的占3.5%,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占2.2%,其他服务为主的占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激流勇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统”的层次的重要承担者,在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农田灌溉等公益事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统一服务功能。据统计,2011年,全国农村当年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640亿元,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达到320亿元。据浙江省统计,全省村级生产性与生活性公共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中,集体经济投入在总投入中约占58%,而公共设施建成后的运营维护费用,集体经济投入约占总投入的8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了大量公共服务费用,支持了农村社会事业平稳推进。2011年全国村级组织支付的公共服务费用达108亿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了农村社区公共管理经费,保障村民自治顺利运转。据全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资料,2011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村级组织管理费用648亿元,村均10.6万元。
科研院所社团组织主动参与。多年来,我国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建立产学研示范基地,加强与基层的技术和成果对接,通过基地的示范带动,提供种苗、技术、管理等综合服务。许多科研院所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通过“做给农民看,带领农民干,帮助农民销”等多种途径,达到了“实现农民富”的目的。许多涉农的社团组织,亦充分发挥社团成员的技术、资源优势,主动参与技术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1.2 服务内容多样化
为满足农户服务需求的多样化要求,在服务内容上,社会化服务组织不但提供农资、机耕、植保、机收、加工运输、农产品销售等专项服务,还提供技术、信息、金融、保险、经纪等综合性服务,且越来越多的从简单专项服务向内容全面、形式多样的综合服务转变。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多个服务领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
农机服务快速发展。从“十五”开始,国家就实行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出台了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送联合收割机的车辆免收道路通行费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培育新型农机服务组织,2010年推出了506个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点。积极引导和扶持基层农机专业协会、合作社和农机经纪人等中介服务组织发展,推广先进技术和机具,组织开展农机跨区作业等工作。截至2011年底,全国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总数达到17.1万个,其中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27 848个;全国共有农机户4 111.1万户,年末人数5 088.4万人,其中农机作业服务专业户511.7万户。农业机械化服务经营年总收入达4 509.1亿元,比2010年增长8.2%;其中田间作业收入、跨区作业收入分别达到1 602.6亿和200.4亿元,比2010年分别增长10.7%和9.1%;实现利润1 728.1亿元,比2010年增长6.9%。
植保服务创新开展。近年来,我国各地努力把推进病虫专业化防治作为“保供、增收、促发展”的有力举措,加大行政推进力度,出台专业化防治的扶持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广泛开展专业化防治试点、示范工作。统一专业化防治收费标准,对从业人员开展资格认证,对服务组织实行登记备案,设立专业化防治保险。各地涌现了协会或合作组织基础上的专业机防队、专门统防统治公司、以基层组织或农村能人为主体组建的统防统治组织等3类主要防治组织。形成了承包防治、代防代治等多种模式。目前全国在工商、民政部门注册或登记的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达2.5万个,从业人员近100万人,日作业能力达到533.3万hm2,2011年实施统防统治面积达0.43亿hm2次,主要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15%左右。
农村能源服务大力推进。多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积极加大以农村沼气为主体的农村能源发展政策支持和法规保障力度,狠抓户用沼气规范建设,探索出了专业合作社型、协会统领型、公司经营型、个人领办型、社会公益型等多种沼气后续服务模式。截至2011年底,全国户用沼气池总量3 997万户,共建设各类沼气工程81 054处,沼气户平均覆盖率为65.66%;四川、广西、河南、湖北4省区共建设县级沼气服务站259处,乡村沼气服务网点27 286处。
土地流转服务方兴未艾。近年来,我国各地充分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浙江、河南等12个省(区、市)的党委政府下发了引导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江苏、安徽等8个省(市)设立了土地流转扶持专项资金,11个省(市)探索建立了流转风险管理制度。各地以乡镇农经机构为依托,搭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到2011年底,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达到0.15亿hm2,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7.9%;已有800多个县(市)、13 000多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初步形成了村有信息员、乡镇有服务窗口、县市有流转大厅的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同时,为及时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我国各地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1 500多个,聘任仲裁员1.4万多名,调解仲裁纠纷25.1万多件,有效化解了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
农业信息服务发展迅速。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省、市、县农业信息工作机构基本健全,乡、村农业信息服务站点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以省为龙头、市为枢纽、县为骨干、乡村为节点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已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支撑。一是人员队伍不断壮大。“会收集、会分析、会发布”的农村信息员队伍初步建立,一批专家被纳入信息服务体系,专兼结合、专群互补的农业信息服务队伍日益壮大,为开展农业信息服务提供了人力保障。二是服务模式日益多样。各地进行了许多成功的实践,创新了多种农业信息服务模式,如辽宁12316金农热线、安徽农网、浙江农民信箱、海南农技110等,初步架通了农民与政府、农民与专家、农民与市场之间信息交流互动的桥梁。三是服务内容日渐丰富。农业信息服务范围不断拓展,从服务单个生产环节向全产业链服务覆盖,从服务农业生产经营向农村社会各方面拓展,农业信息服务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不断增强。四是涉农部门基层协同服务逐步形成。调研发现,有关政府部委面向“三农”的各项信息服务在基层呈现自发整合趋势,目前文化部文化资源共享工程、中组部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科技部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以及教育部、广电局、国土部、妇联等部门的涉农服务,均主要依托乡村农业信息服务站点开展。
农业劳动力服务方兴未艾。伴随着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发展,为就业机会少、就业不充分的农村劳动力提供了广泛的就业空间,政府对农村劳动力流动政策的放宽,为广大农民的自由择业提供了政策保障,特别是随着城乡产业边际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大大加快了农村农业劳动力的流出。近年来,我国各地通过集劳务派谴、劳务服务、劳务培训于一体的农村劳动力合作社,通过有效组织、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事实表明,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过程中,从农村或农业中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并非通常意义的边际过剩人口,而是那些拥有一定文化科学知识且身强力壮的农村人口。这些人口实际上是目前条件下农业生产最需要的劳动力。随着农业劳动力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各地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农业用工荒开始出现,并呈现愈益突出的倾向。四川省崇州市三郎镇、桤泉镇等乡镇陆续成立了“农业劳务合作社”,旨在通过劳务合作社,有效解决农业业主生产管理环节的“瓶颈”,积极探索了一条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升”的有效途径。劳务合作社成立之后,全体社员以合作社为载体,运用市场运作的方式承包全乡农业开发的各项劳务项目,不仅有效地满足了现代化规模农业对高质量农业劳务的迫切需求,而且拓宽了留守村民的就业增收渠道,让农村劳动力“不离乡,不离土”的实现就地就业。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万家洁农村劳务合作社适应现在的农业企业用工量大、季节性明显的特点,与相关的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建立长期用工关系,在农业“用工荒”中,找到了大展“拳脚”的好机会,不仅能为农业企业、种植大户提供普通的劳动力,而且也通过组织技术培训,提高社员的业务水平,满足农业企业和种植大户对农业技术工人的需要。
1.3 服务模式新型化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各服务主体立足本地实际,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上与农民经营有机结合,创新出了丰富多彩、经济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
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依托模式。政府公共服务机构承担着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公益性服务职能,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我国已经成功探索出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模式,推动了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托模式。我国各地因地制宜,形成依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具特色的社会化服务模式。有的村集体将村民不愿耕作的农田,在县乡政府统一的政策支持下,将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村民把稻田全数交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组织进行统一经营管理,通过发挥村集体的主导协调作用,不改变承包权,实现了耕地的有序有效流转。有的村按照“民办民营”的运行模式,以技术为依托,以农资经营为经济支撑,采取技物结合的方式,成立村级综合服务站,有偿为农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有的村依托村经济合作社对全村耕地和农户开展种苗、植保、耕作、品牌、销售等方面的统一服务,并利用村集体资源开展内外协调和联络,村集体组织为合作社提供办公和技术服务场所,推进统一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托模式。“家庭经营+发达的合作组织体系”有利于克服小规模、分散化家庭经营的弊端,缓和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既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又能很好地实现农户自身利益最大化。合作组织通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的“团购直购”服务,通过集体向厂家直购,通常能够以低于市场价10%左右的价格为农民朋友购得良种、农药化肥等。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社员农户提供产中的各项技术指导和服务。产后加工销售服务中,通过优先收购社员农产品,开展农副产品加工销售服务,并与农户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接机制,合作社专人记录农户的价格、数量等信息,净盈利按照农户的交易量按比例返还给农户。
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托模式。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稳步推进,我国龙头企业通过不同的利益联结方式,形成了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的多种社会化服务模式。有的龙头企业为其所对接的基地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和资金技术,农户按公司的生产计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产品由公司按照合同价格收购销售,并实行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有的由农民自己成立的合作社(或专业协会)与企业签订合作合同,合作社组织农民采用新技术,满足龙头企业的生产要求,降低了违约率,而企业由于直接和合作社打交道,降低了交易成本;有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乡镇政府对接,由乡镇政府部门组织农户,依靠乡镇政府的公信力,提高了合作效率,减少了企业与农民之间的消耗;有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村委会作为中介和农户对接,依托村委会的号召力和公信力,降低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消耗,促进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信息的沟通,另外,也有利于村委及时对农民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
民间服务主体依托模式。不同民间服务主体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化服务模式。有的依托农资供应商、农民技术员或专业大户,在行政村建立为农民提供技术咨询、农资供应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村级科技服务站(员),既具备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信息咨询和政策宣传功能,也具备农资连锁经营(配送)服务和农产品销售信息服务功能;有的在县或乡镇层面上成立农村经纪人协会,把分散的经纪人联合起来,为农民解决产后销售问题,促进农民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顺利对接。
2 基本经验
2.1 各级政府职责明确,加强扶持是关键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许多内容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性质,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政府公共财政对农业公共服务的供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明确投入范围,创新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扶持各类服务组织、种植大户、农业专业服务公司等的发展,从而形成各具特色、装备齐全、服务精细的专业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除节省农业生产成本外,还有助于农民将节省的时间用于从事其他工作,获得更多的工资性收入,真正实现了省力、省事、省钱,增产、提质、增收。
2.2 多元主体各显其能,共同参与是保障
农业生产专业化是农业生产高度分工和社会化高度发展的标志,对规模偏小的我国农业来说,专业化服务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农业服务专业化是促进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重要前提条件。农业服务专业化将直接减少农业从业人员,增加与农业直接联系并为农业服务的人员。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农业生产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不同,公益性服务组织、盈利性服务组织和非盈利性组织相互配合,农机推广部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是健全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前提。
2.3 强化人员培训引导,人员素质是基础
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多是知识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我国逐渐进入到“三化”同步的新型发展阶段,我国农业也进入到农机农艺相融合,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生产措施、政策和工作措施相结合,良种、良法、良制相协调的新阶段,这个阶段对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规划设计、技术研发、农技推广、资源整合、品牌运作、资本运作等服务,必须依靠具有较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的高素质从业人员。
3 几点思考
3.1 加强服务主体培育
实践表明,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培育和壮大多元化的服务主体,提高各主体的服务能力,并促使各类服务主体公平竞争、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形成充满生机活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格局。当前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培育,一是要强化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其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能力。要改革政府农业服务机构体制,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完善其公益性服务职能。特别是要加强县乡政府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整合服务机构、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通过对公共服务机构的改革和服务机制的创新,使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能相匹配,通过承担公益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满足农民的服务需求,促进农业效率的提高。二是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完善其运行机制,提高其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合作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基础地位。各级政府要从资金、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恰当、有效的扶持,促进其健康发展。三是要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进一步提高其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要强化政府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逐步推进村级服务站点建设,根据农民的需要,可以考虑设立若干农业服务小组或服务站,为农户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四是要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意识,完善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加强龙头企业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骨干作用。从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信贷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同时督促龙头企业不断完善和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龙头企业的骨干带动作用。五是要加强综合型、一体化服务型组织的扶持和培育。现代农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各环节的专业化服务,更需要从规划设计到终端零售的全产业链的综合性、一体化、一贯制的服务。要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经营能力不断提高的需要,大力扶持拥有核心诀窍技术,掌握品种农资渠道,具有市场开拓实力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法人主体的发展壮大。
3.2 加强服务资源整合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资源已经有了一定积累,这是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但这些资源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同机构甚至是不同的地区,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资源中相当大部分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因此,加强农村服务资源整合,提高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服务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是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要加强政府涉农机构力量整合与部门间协作。可试点建立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和农村经营管理的乡镇综合农业公共监管服务机构,保证财政投入,充实人员队伍,完善装备配置,进行资源整合,开展综合监管服务。要积极打造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探索促进资源集聚和共享的有效方式。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服务对象具有量大、面广的特点,通过构建科技资讯平台、信息服务平台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有效地集成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在推动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各级政府部门既要发挥组织推动作用,也应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向公共服务平台。要努力推动城市资本与服务下乡,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把城市部门的服务职能向农村延伸,为农村服务,推进城乡服务一体化。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而带动技术、人才、管理等要素跟进,迅速缓解农村资源短缺的局面,增强农村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
3.3 促进服务机制优化
应把创新机制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点,提高各类主体参与和开展各种为农服务的积极性。要优化投入机制,探索公共财政、服务主体、金融机构、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私摹基金等多方参与的资金投入机制;优化财政投入的方式和办法,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专项资金,提高资金投入效率,考核资金投入效益;出台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鼓励政策,扩展抵押担保物范围,降低服务主体的贷款难度,并在利息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要优化参与机制,探索科研、教育和推广服务相结合的机制;探索村企共建机制,充分发挥企业配置资源的主体作用,与农户和合作组织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探索农民主动参与的有效机制,发挥种养大户的带头作用。
3.4 加快服务环境改善
良好的服务环境是农业社会化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实践证明,优秀农业服务主体的培育和成长,服务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和科学配置,高效服务模式的创新和推广,都需要相应政策、法律、市场、文化等软环境以及相应农业基础设施条件的支撑。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和发展,必须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软、硬环境的建设和完善。首先要强化政策保障体系。应加强相关政策研究,强化政策设计和政策协调,使政策体系逐步健全完善。其次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促进农村服务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业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当前特别要尽快制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并尽快纳入合作社法,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要考虑有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如鼓励和规范各类服务主体公平竞争,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诚信的市场氛围等。三是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亟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机设备购置,改善基层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装备和设施;加强批发市场冷库建设,发展农产品冷链设施;进行农业信息化平台建设,打造社会化的共享服务平台。通过完善基础设施条件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3.5 促进服务领域拓展
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践表明,随着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领域和内容也必须不断拓展。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必须随着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不断拓展新的领域,在生产方面,必须加强促进农业和农村产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等方面的服务;在农村生活方面,要加强为农村青少年开展脑健、手健、心健、身健等四健青年服务,通过组织农村青年学习农业知识,为他们提供参加农业生产活动的机会,培养他们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兴趣,增长实践知识,发展实用技能,同时也为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人才储备;在农村社会关系方面,要加强帮助农民理解复杂的社会和经济问题,传播道德观、价值观和宗教观等方面的服务;在农民发展方面,随着现代农民认知自然、认知自我、认知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加,农民拓展劳动范围,扩大社会交往,增强创造能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要适应农民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服务激励机制,为农民发展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3.6 加快服务手段信息化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惠农通”工程的实践表明,采用信息化的手段,充分依靠网络技术进步,可以以极低的成本,为广大农民提供便捷程度高、覆盖面广的服务。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研究和探讨利用网络技术,为广大农民提供技术培训、网上金融、网上营销等新型社会化服务,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使农民、市民、农村企业和城市企业之间建立起紧密的一体化联系。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与信息化的融合发展,推进农民享受更加便捷实惠的服务,促进市民需要的农村的农产品、农村的服务、农村的田园生活、农村新鲜的空气和洁净的水源,能借助网络,通过社区支持农业等方式,顺畅地进入城市市民的生活。
[1]关锐捷.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探[J].农业经济问题,2012(4):4-10.
[2]宋洪远.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J].中国流通经济,2010(6):35-38.
[3]孔祥智,楼栋,何安华.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必要性、模式选择和对策建议[J].教学与研究,2012(1):39-46.
[4]张颖熙,夏杰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的动力机制与路径选择[J].宏观经济研究,2010(8):12-17.
[5]张梅,李慧.国外社会化服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科技信息,2006(20):171-172.
[6]王浩.美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比较与借鉴[J].中州学刊,1999(2):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