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访视中以 “家庭护理”为中心的早产儿护理指导
2013-01-24林利娟
林利娟
广东省深圳市葵涌人民医院,广东 深圳 518119
产后访视中以 “家庭护理”为中心的早产儿护理指导
林利娟
广东省深圳市葵涌人民医院,广东 深圳 518119
目的:探讨产后访视中早产儿存在的健康隐患,加强指导家属做好家庭护理。方法:选择所管辖区内152例早产儿分别于7、14、28天进行上门访视,对存在问题进行指导。结果:家庭护理早产儿中主要存在问题有喂养知识、保暖知识缺乏、预防接种知识及脐部、黄疸和红臀护理缺乏。结论:产后家庭访视对产妇及其家属提供及时的信息及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早产儿发病率,提高早产儿的存活率和生存质量。
早产儿;家庭护理
胎龄满28周至未满37周(196~259天)的新生儿称早产儿。早产儿大多体重在2500g以下,身长不足47cm,各器官发育不成熟,功能不健全,生活能力低下,与足月儿相比,并发症多,死亡率高,喂养困难,家庭护理问题多,家长需要更多的育儿知识,家庭护理尤为重要。
1 资料和方法
1.1 资料 选取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本辖区分娩的152例早产儿,孕周为28~36.5w,体重为1200~2480g。
1.2 方法 随访人分别于出院后7天内,产后14天,产后28天按照访视内容到产妇家中访视,了解新生儿的面色、精神、呼吸、哭声和吸吮情况;测量体重、体温,检查口腔、眼、耳、口、鼻、脐带和臀部有无感染,询问新生儿睡眠、大小便及喂养情况并作出指导。
2 结果
152例早产儿,死亡4例,一个月内再住院12例。家属对家庭护理中早产儿主要存在问题的护理知识能100%掌握。
3 家庭护理指导
3.1 保暖的护理 在母亲健康状态良好,婴儿体重>1800g,一般情况稳定的,指导采取 “袋鼠”式护理。将新生儿放在母亲衣服里,母亲和新生儿身体24h进行皮肤接触,为早产儿提供一个适宜的暖箱直到胎龄满40周[1]。母亲穿着舒适、温暖、足够大的外衣。环境温度22℃~24℃,湿度60%~80%。婴儿尽量裸体,呈俯卧位,头抬高15~30度放置于母亲胸腹部可以自由活动,母亲站、坐、卧等姿势都可以,睡觉时最好是半卧位,此法能有效减少水分散失及低体温的风险。[2]
3.2 喂养知识 提倡母乳喂养,加强指导在喂养过程中注意母乳喂养的技巧和正确的体位及姿势。早产儿胃容量小并功能低下,每日喂8~12次。对于吸吮能力差或不能直接吸吮的早产儿母亲可按时挤奶并放在消毒的杯子或盘子中,然后用小匙喂给早产儿。单纯母乳不能满足早产儿快速生长发育的需要,还需加上一定的热能、蛋白质、维生素和微量元素,所以,在早产儿出院后应使用专用配方奶粉喂养,以帮助实现 “追赶性生长”。一次喂奶大多需要30~40min。每两次母乳之间喂一次配方奶,使用配方奶粉的时间以胎龄到足月或体重达到2.5Kg为宜。
3.3 黄疸护理 早产儿容易产生黄疸且出现的时间早、维持时间长。指导家属采用自然光照射法来预防早产儿黄疸,此法有较明显效果[3]。做法为:夏天7~10点,冬天为12~15点在喂养后遮盖早产儿眼睛及生殖器隔着玻璃照射,前胸和后背各照射1.5h。
3.4 呼吸道管理 早产儿的呼吸系统发育不完善,应注意观察有无吮奶后呼吸暂停或暂时性青紫、呛奶等表现。由于小儿控制胃部入口处的贲门肌肉发育不成熟,很容易出现喂养后的呕吐现象。若遇到这种现象时,应将孩子置于侧卧位。这时,一侧嘴角处于低处,口腔内存留的呕吐物易于流出口腔。千万不要竖着抱孩子,这样存留口腔内的呕吐物会呛入气道,引起吸入性肺炎。
3.5 预防感染 保持环境清洁卧室每日自然通风2次,每次10分钟,但要避免对流风;地面每日用清水或含氯消毒剂湿拖2次;家属患感冒、皮肤化脓及传染性疾病时不要接触和护理早产儿。脐带脱落前应保持干燥,不可洗盆浴,尿布也不要盖住脐部,被尿浸湿容易得脐炎。一旦脐部有分泌物,或脐轮发红,可用75%酒精涂抹,然后盖上消毒纱布。同时要加强皮肤的护理,每次便后用温水洗净臀部,必要时涂油保护,每次换尿布和洗澡时都要观察和检查全身各部位是否有异常,尤其是不常暴露和不易发现的部位。3.6 预防接种 当孩子体重达到2500g时,可以实施预防接种。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告诉医生孩子是早产儿,提醒他做出相应的计划并采取措施。
4 体会
总之,产后访视人员要求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良好的沟通技巧。通过对产后访视及时发现早产儿护理问题进行指导护理,使产妇及家属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帮助,有效的解决各种健康问题。
[1]劳建英;早产儿的护理目标及其实施[J]基层医学论坛2011,24.
[2]昌婷婷、陈金兰;早产儿应用袋鼠式护理的研究进展临床护理 [J]. 2012,6.11(3).
[3]陈升平、王凤英;自然光疗对早产儿黄疸发生的临床观察 [J].2011,(32).
R473.72
A
1007-8517(2013)14-0163-01
201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