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海市区县兽医实验室设置问题的思考
2013-01-24孙学强刘佩红
王 建,孙学强,刘佩红
(1.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 201103;2.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山东 青岛 266032)
目前,我国兽医体制改革的框架已经形成。国家、省、市、县成立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动物防疫的技术支撑单位,既是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兽医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它属于国家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担负着服务社会的职能。国家从法律的层面上已明确地界定其应担负的社会职能和工作范畴[1-2]。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工作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本任务,兽医系统实验室作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特别是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区(县)动物疫控中心主要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因此应该对应国家级、市级动物疫控中心框架设置相应的实验室部门[3-4]。但目前上海市区(县)兽医系统实验室设置情况比较混乱,部分区(县)疫控中心没有实验室的设置,兽医系统实验室已转/并至农产品检测中心,名称也五花八门,表面上看是整合了资源,但由此出现的问题却层出不穷,给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检测、预警和防控带来巨大隐患。
1 目前区(县)兽医系统实验室设置情况
9个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目前仍然保留兽医实验室设置的有青浦、宝山、金山、奉贤、崇明、闵行6个区(县);松江、浦东新区的兽医实验室已转至新成立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嘉定区兽医实验室已并入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为其一个科;金山区也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但疫控中心仍保留兽医实验室,只是将药残检测部分的职能和人员划入检测中心;另外闵行区正在筹划成立新的动植物检测检疫中心,并计划将兽医实验室从疾控中心中剥离出来并入其中。
2 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县)兽医系统实验室应设置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近年来,我国是兽医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国家先后颁布实施9部兽医法律法规,及时出台20件配套规章,初步建立起以《动物防疫法》为核心、适应兽医工作发展需要的兽医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框架。2004年我国实行重大动物疫情发布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同年11月18日发布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2010年7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上海条例》),2009年8月11日实施的《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等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应急条例》《上海条例》及《考核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兽医系统实验室承担的职责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后,我们得出结论是:区(县)兽医系统实验室应依法设置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理由如下。
2.1 《动物防疫法》第九条、《上海条例》第五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法定职责之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1,3]。
2.2 《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应急条例》第十五条、《上海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法定职责之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负责具体实施国家动物疫情监测计划[1-3]。
2.3 《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法定职责之三是:对种用、乳用动物依法进行定期检测。检查种畜、种禽、乳用动物是否达到了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1]。
2.4 《应急条例》第十七条、二十一条、二十五条、四十条和《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法定职责之四是: 接到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报告;对重大动物疫病采集病料;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完毕,解封前进行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等[1-2]。
2.5 《考核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兽医系统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并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的国家级区域兽医实验室、省级兽医实验室、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区)级兽医实验室。国家实行兽医实验室考核制度。兽医实验室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方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4]。
2.6 《考核办法》第五条规定,兽医实验室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能力承担本行政区域及授权范围内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技术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4]。
2008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地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兽医行政管理和执行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其主要职能是:(1)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防、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报告等;(2)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3)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4)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1,3]。
3 疫病诊断是兽医系统实验室法律所赋予的主要职能,与以检测为主的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有着本质的区别
国家级及上海市兽医实验室的名称均为诊断中心,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疫病诊断是兽医系统实验室法律所赋予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实验室其他的许多活动也都围绕于此,这在本质上有别与以检测为主的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近几年,部分区(县)兽医实验室转/并至食用农产品检测中心的改革,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专业技术人员流失,部分工作职能无法落实,特别是在疫病的诊断方面,这已成为上海市重大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的巨大隐患。如目前依然设置有畜禽门诊的疫控中心已所剩无几,结果造成区(县)养殖户出现病例均到市级诊断中心进行诊断,病(死)畜禽运输的过程,实际上增加了疫病传播的风险。
动物疫病诊断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主要由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诊断、病理学诊断、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分子生物学诊断、免疫学诊断等几个方面组成。当前,国内外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防治形势严峻,单一的方法进行疫病确诊的作用已逐渐丧失,及时、准确的疫病诊断只有在兽医实验室与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免疫、流行病学调查等部门密切合作下才能实现[2-3]。整合了兽医实验室的部分区(县)农产品检测中心,表面上看,做到了资源共享,但其实其已无法履行其诊断职能了,沦为一种纯粹的检测实验室,只需对送来的样品进行检测,而不关心样品的背景。
4 剥离了兽医实验室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无法真正履行好其法定职责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的责任主体,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定职责。《动物防疫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2-3]。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根本任务。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具有公益性、技术性、综合性、社会性、敏感性、长期性、强制性等基本性质,由此决定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的实施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主要是靠技术手段来实现,由此决定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实施的主体必须具有符合诊断和监测工作要求的相应设施、设备和检验技术人员,诊断和监测必须以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为依据、按法定的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属性是为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技术支撑机构。要了解和掌握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病原分布趋势和规律等情况,拟定和实施动物疫病预防、免疫、控制、扑灭、净化及消灭的策略、方案、计划、措施等,主要是根据监测获取相关科学信息,并据此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这也决定了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最基础性工作,是当前和今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点工作。将兽医实验室剥离出去后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当于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最基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剥离出去,它也称不上是一个技术支撑机构了,因为不具备实验室,他本身已无法独立进行疫病诊断和监测了。
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部门设置和建设问题关系到我市动物防疫战线的基础和稳定。机构是载体。俗话讲“栽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同样的道理,如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没有专门的兽医实验室,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稳定的兽医技术队伍;如果没有高水平、稳定的兽医队技术伍,就不可能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然艰巨繁重的动物防疫工作。近年来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经验告诉我们,哪个地方的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经费不保障,哪个地方的兽医工作就会陷入被动,就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隐患。相反,如果机构建设到位了,队伍稳定了,就具备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基本条件,就能及时发现、报告、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5 解决方案与建议
疫病诊断与监测能力是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动物防疫工作水平的标志,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乎人类生命健康的重要课题。动物疫病对食品安全、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等都有重要影响。近年来发生的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结核病、布病等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让我们认识到我国动物疫病防控的严峻性和艰巨性,并感受到动物疫病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影响力。上海是我国畜禽及其产品流通量和消耗量最大的城市,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果不堪设想。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我市基层动物防疫的技术支撑单位,在疫病的监测、检测、流调、防控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5.1 加强宣传,逐步改变人们认识
任何一项重大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关键在于能否做好宣传并争取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目前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结核病、布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严峻,希望市农委对区(县)兽医系统实验室设置问题加以重视和支持,改善目前区(县)动物疫控中心现状,稳定技术队伍人心,切实提高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支撑能力。
5.2 明确职责,合理设置职能科室
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区(县)动物疫控中心主要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因此,区(县)动物疫控中心应该对应国家级、市级动物疫控中心框架设立兽医诊断/检测实验室、动物防疫、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测报、防疫物资管理等四块基本职能科室,动物疫控中心必须有实验室的技术支撑。
5.3 加强指导,切实提高业务技能
机构改革后人员变动较大,区(县)兽医系统实验室岗位有所调整,加上近几年动物疫病不断变化,新老疫病交替出现,病原变异和混合感染情况时有发生,各种技术日新月异,工作内容不断增加和细化,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所以急需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培训指导可采取多种形式,既可以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就国内外先进的动物防疫知识进行讲解,也可以采取送技术下乡的方式,由业务骨干深入区县,协助开展一些新的检测和业务工作,从而将区县水平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
5.4 夯实基础,加强新进人员培训
由于人员分流,各区(县)兽医系统实验室不同程度地充实健全队伍。从以往的反馈情况看,区(县)实验室将新进人员送至市动物疫控中心进行实习,不仅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各业务科室的检测工作,而且对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熟悉和运行有相当大的帮助,学习效果显著,各方面反应良好。建议各区(县)可根据自身工作开展情况,将新进人员,特别是实验室工作人员送至市动物疫控中心或其他质量管理体系先进、运行规范的实验室实习,从而尽快熟悉工作,拓展业务能力。
5.5 科研联动,逐步提升科研水平
针对目前区(县)兽医系统实验室科研能力相对薄弱的局面,建议上级业务部门加强科研联动,通过项目联合实施,逐步提升区(县)科研水平。
[1] 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Z].国家主席令[2007]71号.北京: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08-30.
[2] 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Z].国务院令[2005] 450号.北京:国务院,2005-11-18.
[3] 第13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Z].上海:第13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5-27.
[4]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Z].农医发[2009]15号.北京:农业部,2009-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