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贩运病死猪肉案件的处理与思考
2013-01-23赵波罗邹孔桃符平瑜
赵波罗,邹孔桃,黎 江,谢 波,张 麟,符平瑜
(贵州省思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贵州 思南 565100)
2012年3月21日晚9时,思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在遵铜公路段路检时,查获一起贩运病死猪肉案件,没收并销毁死因不明猪肉1142千克。这起思南县首例有关动物食品安全的案件值得人们深思。
1 立案侦查
1.1 案由 2012年3月21日,一辆贵DJ××××五菱牌小型客车从德江县开往铜仁市方向,晚上9时,当小型客车行至思南县思塘镇大岩关桃园路段接受治安检查时,执勤民警发现车内装有大量死猪尸体,货主周××侍机逃逸,承运人郎××被调查,执勤民警随即报告思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动监所)。接到报案后,县动监所即派4名执法人员参与查处,并于当晚会同公安、工贸、工商等部门对违法车辆及人员进行现场录像、货物封存和扣留,次日对封存暂扣的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鉴于案情的严重性,县公安局经研究决定对此案开展立案侦查。
1.2 现场检查 县动监所执法人员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等部门一起对车上的病死猪尸体进行现场清理,车上共装有11头死猪,全部无内脏、未脱毛,除1头肉尸完整外,其余10头均无头,7头无四肢。尸体最重的160千克,最轻的只有40千克,且死因不明、死亡时间不详。死猪肉尸外观呈青紫色,大部分体表有不同程度瘀斑,肉尸已腐败变质,气味恶臭。
1.3 调查取证 经查实,该车死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全部死猪肉都来源于德江县煎茶、合兴两乡镇,参与收购死猪的犯罪嫌疑人有周×、熊×、冉×等共计6人(均系当地人),他们将收购的死猪去头、四肢及内脏后,将死猪尸体存放在煎茶镇金三角周××租房内侍机外运。2012年3月21日下午,周××电话联系司机郎××为其拉死猪肉到铜仁,运费450元,二人达成协议后即以郎××的驾驶证租了一辆贵DJ××××五菱牌小型客车回到煎茶镇金三角装货,准备夜间运往铜仁市卖给杨××、胡××(均系铜仁市人)、何××(湖南新绍人)三人。公安人员顺藤摸瓜,查出这是一个长期靠经营病死猪肉获取非法利润的犯罪团伙。据查,2011年周××先后从冉×、罗×、马×手中倒卖病死猪16头,重达1500千克,分期分批找小货车或客车运往铜仁销售给杨××、胡××和何××三人。仅2011年8月26日,周××就贩运死猪肉250千克被德江县工商局煎茶分局查获并现场逃脱处罚。从2009年元月至2012年3月21日案发前,铜仁3个收购加工人员分别从周××处购买病死猪100多头,重约9000千克,价值6万多元。另上述三个收购加工人员从2007年以来还在铜仁市屠宰场非法收购病死猪肉1500多千克进行分类加工,部分卖给铜仁火车站餐馆张××,部分卖给铜仁肉食品加工店老板何××制作腊肉、香肠后在市场上销售。除犯罪嫌疑人何××至今仍在逃外,其他嫌疑人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4 取样鉴定 为了进一步取证,县公安局委托县动监所技术人员现场提取11头死猪肉尸组织样品5份于2012年3月23日送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通过RT-PCR检测,结果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阳性。同时,县公安局还对铜仁市何××肉食品加工店用来制作腊肉、香肠的猪肉随机取样6份,于2012年4月22日送贵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其结果1份为猪瘟病原阳性,3份为猪圆环病毒Ⅱ型病原阳性。
2 处理与执行
2.1 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及农业部关于《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第六条之规定,在县动监所和公安人员的监督下对查获的死猪肉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对场地和运载车辆进行了彻底消毒,对处理现场进行了取证。
2.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六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除何××仍在逃外,周××、杨××、胡××等人分别于3月31日、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后因报请县人民检察院逮捕未获批准,均于2012年5月6日取保候审。6月21日县公安局第二次报请县人民检察院逮捕仍未获批准,其原因有两方面:(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本法规定的,‘是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而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贵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两份检验报告中都只认定为某种病,并未说明属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的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2)两份检验报告均未提供检验签字人的资质。
2.3 鉴于两次报捕均未获得批准之原因,县公安局多次派人到贵阳。一是找有关单位汇报情况,争取尽早处理,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尽快加强对接;二是要求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贵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得到的答复是“没有获得授权”,因此无功而返。为尽快结案,县公安局于2012年4月9日专门派人到省政府和省公安厅汇报此案,引起关注,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10日召集省卫生厅、公安厅、质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9个相关单位负责人开会,专题研究部署,并作了省联席会议纪要。但从案发至今时间已过去5个多月,公安机关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案件至今未得到终结,犯罪分子仍然逍遥法外。
3 思考与建议
3.1 本案是由县公安机关查获并主要负责侦办,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协办的典型刑事案件。案件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社会危害大,均为我县建国以来第一大案件,同时也是《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首次遇见的案件。公安机关经过连日来的全力侦查,整个案情事实充分,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有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贵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样品检验报告,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已成必然。然而,却因检验报告的结果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认定不合,以及检验人员的资质没有明确的文字公文依据,而使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造成不能适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2 若本案就此搁置,最终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接手处理,就只能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条款,对周××及承运人郎××等人实施行政处罚,而无力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显然达不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从某种角度来说反而助长其嚣张气焰,不利于社会安定。同时给以后工作开展和争取公安机关配合造成不利。因此,强烈呼吁上级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一全力支持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二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三尽快出台与《动物防疫法》相配套的《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认定办法》。以便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根本上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安定,真正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四本案涉案人员的行为严重危反《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规定,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3 自《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由于职能部门机构不健全,执法设施简陋,执法力量薄弱,加之普通群众法律意识差,致使贩卖或随意处置病死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公安机关对这起案件的调查情况不难看出,收购、贩卖及制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猪肉”大有市场,许多群众对此见怪不怪,犯罪分子我行我素。对此,健全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及设施设备建设,深入贯彻《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法律意识,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3.4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议:一是多形式、多途径宣传《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营造一个社会各界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对生产、加工及制售腊肉、香肠、猪油等产品的地下窝点、作坊的查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车站、宾馆、学校周边餐馆的监管,控制中间环节;三是加强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办案效率。使工作步入常态化、制度化,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一起,重罚一起,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严厉打击一切违反《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的犯罪活动,确保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