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谨防仔猪渗出性皮炎
2013-01-23钱自琼
钱自琼
(云南省陆良县三岔河镇畜牧兽医站,云南省陆良县 655603)
仔猪渗出性皮炎,又称“猪油皮病”,是由葡萄球菌感染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仔猪由于出生时脐带断裂,或断尾、断齿等感染葡萄球菌病或者螨虫病,从而引起皮炎。
1 流行状况与防治措施
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但尤其以春季多发。可通过多种途径传播,但更多的是通过皮肤和损伤的黏膜感染,在仔猪抵抗力下降的情况下也易感。猪葡萄球菌有很强的抵抗力,并能在环境中存活时间久,因此,猪场一旦发生猪葡萄球菌感染时,应该对猪舍彻底清洗并消毒。
本病最早在仔猪产后7日龄时出现,l5~20日龄发病率最高。发病猪体温有时会升高至40~42℃,通常眼部、头部、面颊出现症状,皮肤有红斑,随之病变部位逐渐扩展到全身。感染的地方有组织液渗出,触感粘稠。猪舍的灰尘、猪脱落的皮屑和皮肤分泌物等在仔猪皮肤表面凝固,形成灰色或暗红色的痂块。该病有时会引起皮肤瘙痒症状,常见仔猪通过磨擦墙壁或地面除痒,擦去痂皮后见鲜红创面,散发恶臭。严重感染的仔猪形似黑刺猬,被毛粗乱无光,精神沉郁,食欲不振,畏寒发抖,腹泻消瘦,最后由于极度消瘦和贫血,5~7天后衰竭死亡。
发生疫情时严禁病猪串圈,加强通风换气,及时清除圈舍内粪尿及杂物。使用双链季胺盐、碘制剂等对墙壁、地面进行彻底消毒,可带猪消毒,杜绝葡萄球菌的孳生和蔓延,杀灭环境中的病菌。仔猪在剪牙、断尾、阉割等时要进行严格消毒。猪场一旦发生本病,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肌注10 mg/kg·bw林可霉素,1次/天,连用5天;或者用30mg/kg·bw氟苯尼考拌料,2次/天,连用5天,也比较有效。
二是每20 kg水中添加水溶性阿莫西林(纯品计)1 g,供猪自由饮用,连用5天。对有脱水症状的仔猪视体重大小,每次腹腔注射10~50 mL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2~3次/天,至脱水症状改善为止。
三是发现仔猪皮肤损伤时要及时妥善处理,防止感染。可在体表外伤处涂抹0.1%高锰酸钾、卫可或2%碘酊等消毒剂,皮痂较多的猪可用温水洗去痂皮,再用加有氧氟沙星的菜籽油涂于患部皮肤。
四是可在母猪饲料中添加林可霉素,切断母源性感染,饮水中加入充足的电解多维,增强母猪群的整体抗病力。
2 诊治实例
2012年3月,昆明附近某规模猪场的7窝共63头仔猪陆续发生以厌食、皮肤坏死、疖肿、组织液渗出为主要症状的疾病,通过临床症状初步判断为葡萄球菌感染的渗出性皮炎,后经实验室检测确诊为本病。
将7窝仔猪分两种方法进行治疗,其中4窝共38头为第1组,按40 mg/kg·bw肌肉注射头孢曲松钠,每天1次,5天为一疗程;其它3窝共25头为第2组,按0.15 mL/kg·bw经后海穴注射2.5%的恩诺沙星,每天早晚各1次,连用5天。两组病猪均口服复合维生素B,另以1:1 000卫可温水溶液清洗皮肤,同时自由饮用口服补液盐与仔猪电解多维,连用1周。当仔猪皮肤渗出液减少,皮肤干燥时为治疗有效;皮肤完全干燥,痂皮脱落为治愈。两周后,63头患病仔猪除第2组中有1头因严重脱水治疗无效死亡外,其余全部康复。诊治结果表明,两种方法对于治疗该病均取得较好的效果。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乱丢、乱抛、随意处置、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的养殖户或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村级防疫员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巡查,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3.3 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加强对养殖户(小区) 进行《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按程序规范处理病死动物,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随意处置、出售、加工和食用病死动物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4 建立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一个长期工作,所需费用若全部由养殖户承担,则此项工作不可能正常实施,且向养殖户收取无害化处理费用非常困难。若养殖人员对病死动物的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可以提高其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尸体的积极性,有利于减少甚至杜绝病死动物的乱抛乱扔和出售现象。政府应把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偿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完善的补贴管理制度。与屠宰环节相比,养殖环节病死猪的数量多,疫病传播的危险性更大,更需要出台病死猪的优惠补贴办法。如仅出台了对屠宰场病死猪的补贴办法,而无视养殖环节的病死猪处理,则给畜产品安全埋下隐患。
3.5 建设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建设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最有效、最彻底的措施。所以,通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配备专业运输车、密闭口袋、消毒器具和药物,建立有关制度,可彻底落实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无害化处理场的运行费用补贴,要有相应的经费保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此外,对处理场要有明显的标志。
3.6 推广养殖业保险工作
解决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问题,必须实行多管齐下,养殖保险是其中措施之一。开展畜禽政策性保险,将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列入保险理赔的主要条款,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时,必须要有经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后的相关证明依据。规定凡是参加保险的死亡畜禽没有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一律不予理赔,这样在理赔时既可以准确掌握病死动物的数量,有效防止病死动物进入流通渠道,达到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又可以有效保障养殖户的利益,而且也减少了政府财政的负担,可谓“一举三得”。
3.7 对养殖场(户)严格实行 “户口簿”管理制度
对养殖场(户)实行“户口簿”管理制度,建立养殖档案,加强对养殖场存栏数量增、减的监控,掌握其确切的、包括死亡数在内的存栏增减情况。养殖场必须将死亡数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并经核实后,方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 小结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必须从机制和体制上为这项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有力组织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保障和政策保障。要重视和建立完善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处理程序,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建设,保障畜牧业健康养殖、畜产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