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方法由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型
2013-01-22傅郁林
本刊于岁末交界连续两期刊发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专题论文,其初衷是以两部诉讼法的修订为契机,通过多名参与立法过程的学者对新修订的法律规范的理论解读,以表明编者推动法学研究方法由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型的意向和尝试。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这两期专题论文并非都能体现约稿意图和解释论风格,但倡导以解释论作为法学研究的重心、推动中国的法解释学逐步形成,仍将成为本刊今后较长时期内持续探索的一个方向。
法学研究与法律发展的互动关系不必赘述,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路径选择与法律发展的水平或阶段也息息相关。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的重心在于对现行法律的批判以及对未来法律的建构(亦即本文所称的“立法论”),这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我国法律本身的严重残缺乃至空白的基础和背景。在此发展阶段,进行大规模“拆迁”和整体“建筑”成为整个法律界的主要使命和集体意识,加之立法的人才资源供给不足,法学家顺理成章地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筑师——或直接参与立法、或以自己的研究成果为立法做准备,但法学家往往兼具学者和教师身份、却鲜有区分两种不同角色的明确意识或行为自觉。于是,那些对现行法律尚一无所知的本科生自进入法学院开始,所闻所见所思所想的都是对现行法律的“拆迁”和对未来法律的建构,这种影响甚至在从事法律学习、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整个生涯中,成为法律人的群体意识和思维习惯。
毋庸置疑,法律家群体的参与和强力推动对于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功不可没。然而,如果一个社会甚至法律群体对于本国现行法律的基本态度,不是尊重、遵守和适用,而是蔑视、批判和推翻;解决法律缺陷的基本方法,不是通过合理解释加以完善、补救、补充和渐进发展,而是弃之不理、在改革名义下自行其是,或等待遥远的未来出台另一部同样会有缺陷的立法打包更换,那么中国社会的法治梦想又将何从开始?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法律制度的基础和背景已发生了根本变化,法学研究的任务和方法也应随研究对象而相应转型。通过独立、深刻、系统的学术研究,为现行法规范的适用和解释提供合乎我国立法目的和法律基本原理的理论诠释,并通过对现行法运行状况的持续跟踪和世界法律发展动态的准确把握,为现行法律的渐进发展提供适应社会需求和时代发展的解释方法或理论根据。俗话说“画鬼容易画人难”,相比天马行空地自由构建新法而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合乎逻辑的理论诠释或“修补”实际上对法学理论提出的要求更高。从目前学界的状况来看,由立法论到解释论的研究方法转型依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