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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不是渎职犯罪的挡箭牌

2013-01-18朱永华

共产党员(辽宁) 2013年4期
关键词:渎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绩

“集体研究”不是渎职犯罪的挡箭牌

领导指使、授意、强令下属违法履职或不履职,可以渎职罪追究法律责任,而对“集体研究”实施的渎职犯罪,相关负责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执行人员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将决定是否追究刑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严惩处渎职犯罪。

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以及媒体的报道中不难看到,一个地方的重大决策或重大项目,发挥的积极作用并受到上级领导的表彰和群众的欢迎好评,在主要领导的讲话和对外宣传中大多不提是集体决策或“集体研究”。更有甚者,为了突出主要领导的政绩,往往还有顶着各方面压力的描述,似乎地方实施一项好的政策或好的项目,都要排除各种阻力才能实现。但当某项重大决策或重大项目出现失误或错误,遭到公众质疑被上级追究责任的时候,往往就成了“集体研究”,真正的决策者或主导者适时退到了幕后,而最终承担责任的要么推给了执行者,要么干脆弄到“临时工”身上。

实际上,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部门,都有一个由主要领导挂帅多人组成的“领导集体”,俗称“班子”。很多重大问题的敲定往往都由这个班子“集体研究”,最后由主要领导拍板决定。但如果主要领导个人已经作出的决定,再进行“集体研究”实际上就是“走形式”,特别是关系到主要领导政绩形象的决策或是有可能带来一定违法违规风险甚至“渎职”等后果的重大决定,主要领导更是乐意用这种走形式的“集体研究”,既可以规避个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取得政绩又能显示个人的工作魄力。因此,凡是造成渎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后果的决策决定,“集体研究”只是一个幌子,尤其是渎职行为,本身就可能隐藏着某种利益输送,不仅不可能摆在桌面上“集体研究”,甚至连“走形式”都可能会被省略。

而出现渎职犯罪后果以后,大多决策者把责任归咎于“集体研究”,其班子成员往往也保持沉默甚至甘愿“背黑锅”,这主要基于有了“集体研究”外衣,不仅可以有效地保住“一把手”或主导者的位置,为今后留下升迁资本和人脉资源,更因为“法不责众”的心理,渎职行为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无疑戳中了以“集体研究”来搪塞减轻渎职犯罪处理的软肋。

(文/朱永华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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