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时期城固县堰渠水利兴修与管理
2012-12-31赵铭雪
群文天地 2012年18期
摘要:水利历来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大事,在一个农业社会中,排水、放水、轮水制度的公平与否不仅关系着每个田户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着一个区域社会的经济发展。文章通过对陕南汉中盆地城固县堰渠水利考察和碑文解读,力图复原元明时期汉中堰渠水利管理的原貌,通过对堰渠水利与地方社会多方面复杂关系的研究,力图再现乡土社会的结构、组织脉络和生活图景。
关键词:水利社会;城固县; 乡绅
一、城固县五门堰与杨填堰
五门堰与杨填堰,都是汉中古代水利事业中较大型的水利灌溉系统。据万历二十七年《重修六堰记》中载:“汉中为关陕雄郡,城固为汉中巨邑。县西北四十里有高堰,西四十里有上官堰,西北三十三里有百丈堰,三十里有五门堰,二十里有石峡堰,县北十五里有杨填堰。城固堰堤,凡十有九,而六堰之水利居多;六堰之中五门堰十居其六,工程尤为浩大。……杨填堰,城、洋二邑,均被其利……凡此六堰,溉田七万余亩,诚咽喉之重地,民命所攸关也。” 由此可见,城固县六座堰渠中五门堰与杨填堰灌溉面积很广且水利工程浩大。
五门堰堰首位于城固县许家庙镇东南一公里处,截引湑水灌田,因渠首横列五洞进水,故名五门堰;杨填堰位于五门堰下游10公里处,引水口在湑水河左岸丁家村附近,据嘉庆《汉中府志》载:“该堰截湑水河中流,垒石为堰,相传亦酂侯、平阳侯所创。至宋知洋州开国侯杨从仪大加修浚,民赖其利。”后人为纪念杨从仪遂将堰渠改名为杨填堰。五门堰与杨填堰创修年代久远,由文字记载可知,五门堰相传始于汉代,但最迟至宋代时,就有五洞修筑,元代得名五门堰;杨填堰最迟至宋代时,经数次修筑,已初具规模,得名杨填堰。五门、杨填二堰创修较早,灌溉田亩众多,城固县水利灌溉面积十之八成集中在五门与杨填两堰,城固县的众多堰渠中,五门堰灌溉农田50000余亩,占全县总田亩的66.84﹪,杨填堰在城固境内灌溉田亩6751亩,占全县总田亩的9.03﹪,两堰灌溉田亩相加,占到全县总田亩的75﹪以上。
现在的五门堰仍坐落在历史遗址上,五洞中东南两个,西北三个,并列横于湑水一侧,与堰坝成90°,东南边的两个进水口仍在使用,西北边的三个洞已被封死,问村民为什么封住三洞时,村民说:“水太多了,用不了。”由此可以联想到历史上五门堰地区的农业发展该是多么得天独厚,时至今日,还在发挥灌溉功用,而且水量充沛。杨填堰则没这么幸运,旧时的堰头已被拆掉,只有一个杨填堰水利管理所伫立在遗址旁边,负责管理该地的水利灌溉事宜。
二、地方官绅在堰渠水利兴修与管理中的作用
(一) 主持修浚
据史志记载,五门堰与杨填堰皆为官堰,历来灌溉、修浚等事宜都由官府来操持,对地方州县来说,水利是事关一地农业经济发展,保障朝廷税收,维持一方繁荣和稳定的大事,因而各州县官员大都以劝课农桑、兴修水利为要务。这在早期的碑石资料中都有所反映。元初,五门堰一度废弛,县令蒲庸亲率民众克服重重困难,修浚五门堰,事见元代贾申立撰《五门堰碑记》中记载:
秋八月,无故崩溃。……侯(蒲庸)诣彼相视,顾左右曰:“此为湑水正冲之要,虽极殚民力而亿万之计,欲其无害焉,可得乎?如是冀利用厚生犹枉寻直尺,弗忍为。”侯遂登高岗,视于石嘴,盘桓良久,曰:“此可图也。”……命堰长董工役,召冶匠锻器具,率磨夫百余以役其事。应期咸集。或曰:“此神堰也,无乃不可?”侯曰:“我当之。”又有进其说曰:“甲申之间,亦尝大圮,有匠欲凿,酬其缗三万五千,不允,掉臂而去,今幸不动其财,不扰其众,止以若等人力,将敌无量之坚,不亦远乎?”侯勃然而叱之曰:“是非若尔所知!”遽奋袂攘衿,倡锥以击,而众心乐为,月以继日,焚之以灰,淬之以火,皆自暴烈而崩。乃以所取之石,仍塞归渠,示以次成功。及半途,石忍而确,莫不畏难退却,嗔心排沮之者,乘衅而入。侯藐不为意,躬操其器,忾如与敌,一勇皆摧。惊相语曰:“力耶?术耶?天之所辅耶?”愈信服,莫敢后先。……卑者崇,狭者广,曲者直,圮者完,其固莫当,功竟乃还。堰长贾文美、李起宗及耆宿奔告予曰:“我侯,真邑宰也。”……民图一报,无所措施,乃为立祠,绘其坐容,惟旦久瞻仰,而伸敬焉。
这是元代至正年间县令蒲庸倡修五门堰的一段故事,从碑文可见,县令蒲庸首先是这一浩大工程的倡修者和指挥者,亲自分配人员分工等事务;其次,蒲县令也是这一工程的设计者和组织者,从实地勘察到工程设计,甚至具体到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如以焚淬之法开石凿渠等;第三,蒲县令同时还是该工程的思想保障者和身体力行,为人表率者。当有人以“神堰”之名阻抑工程时,蒲庸的所有冒犯神灵而遭谴咎全由他一人承担而排解之;当有人怀疑以他所有的人力和财力根本不可能开凿这一浩大工程时,他可以亲操其器,“倡锥以击”,攻坚克难,达成意图。五门堰此前的形制我们不得而知,但蒲庸的工作至少完成了修筑溃堤,开凿石渠,使宋之五洞而扩展为五门等一应事务,从而使五门堰更加坚固、系统和便利。后人为纪念他的功绩,以立祠供其画像的形式表达敬意,这一点很同于秦朝时期李冰父子修都江堰的故事。
明弘治五年,五门堰又经历一次大型的修整:
渠深广缠,以尺计,加以年久圮毁,始复如砥水弥漫,则反能得一二,以及洼下之地,而高壤仍不可得也,稍旱则皆焦土矣。民甚病之,所以至今民以堰告者无虚岁,尹邑者,类不能为计。弘治壬子,府司理郝公往摄县事,公素有能名,民即以告公。公亲往视,得其方略,即白太守袁公,具以请于宪副朱公、少泰崔公,皆曰:“民之失业,吾属之忧也,可以利民亟为之。”公乃集环邑之民,教以疏导之法,因下令储薪木以万计,丁夫以千计,匠以百计。事既集,即率众往治之,愈月而工告成。峡遂豁然一通,渠水荡荡于田亩。谨具石,愿求言以记治堰之绩,树诸堰侧,以垂永久。
碑文说弘治五年,五门堰因年久失修,存水能力下降,仅低洼土地在丰水期可以得到灌溉,高处的田地遇旱即成焦土。当地百姓年年反映问题,地方官大多无从谋划。可知地方官吏对水利做修浚并不是人人在意,但官堰的修浚,公共水利的维护还必须由官方主持才行。所幸汉中府司理郝晟出宰城固,将修堰事宜上报府台袁公等人,得允,即付诸行动。郝晟的工作,同样包括踏勘,设计方案,具文上报,组织人力和器材并亲往工地指挥修治。可见,从元至明,地方官在水利兴修中的领导作用十分重大,几乎决定着水事之成败。
(二) 管理保障
由上文看,地方官吏的职责是亲自领导水利堰渠的修浚,然而循碑文作进一步考察,他们的权责范围还不仅于此,黄九成在《重修五门堰碑记》中记录了地方官吏对水利组织的管理职责所在,这通碑文中的地方官不仅过问堰渠的修浚、维修事宜,而且直接干预堰渠管理及设施配置等事务:
万历三年乙亥夏,河东乔侯来令城固。莅任之初,首讯及地方利弊兴革,父老以五门堰务对者,侯然之。即躬诣相度,见其上流,旧工苟且,每遇湑水泛涨辄冲溃,……侯议以五门上流用石叠砌,以建悠久之基;下流修为活堰,以泄横涛之势;石峡用石固堤,以弭冲决之患。又于堰西设禹稷庙三间,使人人知重本之意。大门三间,二门三间,两旁官房二十余间,以为堰夫栖止之所。树以松柏,缭以周垣。于五门堰择人守之,量水田数亩,令其伺时启闭,务俾水利之疏通。于斗山石峡,择人守之,量给山地耕种,令其常川巡护,以防奸民损坏。沿渠一带遍栽柳树,培植堤根于未固。规画既定,乃申其议于汉中太守项公,钦差分巡关南宪副沈公、钦差分守关南藩参袁公,…… 咸允其请。侯于是身先经理,不惮寒暑,分委责成,罔懈夙夜,……经始于四年丙子冬十月,落成于七年己卯夏六月。是年秋,乔侯丁内艰归,行装素然,清苦俭约,无异寒士,……至修堰实绩,尤表在人耳目者也。恐其久而泯也,请予为文勒诸石,庶侯之泽,永世无穷也。
文中乔侯即乔起凤,山西安邑人,甲子乡进士,万历三年至七年任城固县县令。五门堰在乔起凤任职期间有过一次大修缮,上下流似成一系统,而且相当坚固,可御湑水泛滥冲决之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碑文对五门堰的管理及相应设施的配置记述甚详。分开来说,首先是神道设教,修禹稷庙,通过祭祀对治水和农业有功的古代先王,使人人懂得重视农桑本业的意义,从文化意识入手,强化政府和乡民对农本思想的认识;二是修建管理堰渠的官房,用以安置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巡守工作的堰夫;三是制定了分工把守的制度,于五门堰和斗山石峡择人防守,按时启闭堰闸,保证水流畅流,防止奸民损坏堰渠设施;四是制定了提供物质保障的制度,划拨相应的水田和山地,任堰夫耕作,以足日用;五是在堰周和沿渠一带种植松柏柳树,以固土壤,防止水土流失,并在一定程度上美化了环境。这块碑石的内容在其他文献中均不见提及,因而又十分重要的价值。它使我们可以从中窥见明朝中期汉中水利管理的一斑,也足以说明地方官府在水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 捐资助修
城固县堰渠水利兴修的成本费用,大多为工役摊派,也有地方官捐赠俸薪和乡绅捐资助修的。明万历二十七年,黄九成《重修六堰碑》和明末田起凤《改修三道石堰记》,对此有明确记述:
万历三年乙亥夏,安邑乔侯来令城固,曾一修治,阖县蒙利,公议比之尧舜,至今人歌颂之。迄今二十余年,浩流衡荡,旧工渐圮,居民时有艰水之叹。万历二十三年乙未秋,冀城高侯来令城固,与乔侯同一三晋人杰,循良君子也。……见其(六堰)旧工渐弛,洞口剥落,堤垣疏薄,水利愆期也,乃建议重葺修整,区画精详,申其议于汉中太守李公,钦差兵巡关南宪副今升分守关内大参张公,二公咸允其请。侯于是捐俸赎锾,买办石灰六百余石,使工锻冶石八百余丈。……经始于万历二十六年戊戌秋九月,落成于万历二十七年己亥春三月。
文中高侯即高登明,山西冀城人,壬午山西乡进士,万历二十三年任城固县令,是万历二十六年堰渠修缮工程的组织者,这次维修照例由县令高登明领导完成。这则史料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关于工程费用的记载:“侯于是捐俸赎锾,买办石灰六百余石……”这是目前可见的碑石资料中关于堰渠工程费用来源的最早记载。本次工程,至少有相当一部分费用来自于县令的俸薪捐赠,然而可以想见,大型水利工程的必备费用,仅靠一人之力显然不够,很可能还有其他资金筹集的手段,这从另一通碑石的记述中可以找到。明崇祯年间《改修三道石堰记》中记载:
介于童、杨、尹三村间有堰名为三道,盖五门之分水油浮湃之支流也,所灌田不下数顷……虽时岁暮修,旋成旋倾,百姓吁嗟浩叹,亦徒付之,无可奈何。而邑绅张公讳凤翩者,恻然悯之,力请于邑令梁侯申文,慨捐己资,募工匠采石办灰,躬亲督理,晏食露宿者数月。……但人情乐于观成,难于虑始,兴一事而少有掣肘,废然中阻者有之,公独不较辎铢,不挠众议,慷慨解囊,为民竖一劳永逸、长久不朽之绩。
三道堰是五门堰的一个分支工程,灌溉田亩数顷之多。可能是工程基础太薄,时修时坏,竟至“无可奈何”。为了彻底解决三道堰工程问题,使之成“一劳永逸,长久不朽”之利,邑绅的作用发挥了出来。张凤翩的捐资助修,应该是民间捐资行为的代表,从中可见,明代堰渠修缮费用的第二个来源。碑文同时也暴露了乡绅阶层在水利事务中的作用不可等闲视之。在这里,乡绅既充任了地方水利受益者的代言人,又是水利工程的监督实施者,介入的程度比较深广。为什么乡绅会捐资兴修水利,恐怕仅从利益交集的角度去理解是远远不够的,乡绅作为乡土社会的一个社会阶层,其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多方面的,水利事务与百姓息息相关,这自然会成为乡绅阶层力图干预、控制的领域,捐资也好,“躬亲督理”也好,这都是乡绅发挥其领袖作用的表现。这里还有一个现象需要解释,此次事件的起事者是邑绅张凤翩,如果不是张公“恻然悯之”、“力请邑令”,可能事情的发展不会这么顺利。邑绅应该是有功名或做过官或有威望或家有资产的人,这次事件反映出来,邑绅张凤翩是基层民众的代言人,是他疏通了百姓与官府的联系,因此他是这件事的重要角色。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此时这些乡土社会中的士绅在逐渐成为基层水利社会的代言人,他们的身份介于官与民之间,是二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乡土士绅是基层社会民众利益的维护者,但是他们又不同于普通百姓,因为他们可以同政府官员打交道,有“力请”地方官的权力;同时他们又有别于官吏,他们没有名正言顺的政府职位。
以上从元至明代的四通碑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地方官员与水利的关系是紧密的,无论是蒲庸的“躬操其器”力排众议,还是郝公的“教民以疏导之法”,无论是乔起凤的规章定约,还是高登明的慷慨解囊扶助一方,都展示出此时官吏与水利的密切关系,地方官亲自领导修浚、维修,亲自制定修治的方法,亲自带领民众上堰修护,地方官吏牺牲部分个人利益去成就集体的利益,从这点上来说官民关系是逐渐加强了的,至少从弘治时期到崇祯年间这个趋势是在增强的。
然而从崇祯年间的碑文中我们看到另一种现象,即地方乡绅在水利事务中的作用逐渐凸显,他们捐资助修,力请县令,“躬亲督理”,于是便出现了邑绅们在修治水利、造福一方事件中的特殊角色。可以说此时的地方水利事务管理中,乡绅的行为似乎正在替代地方官从前的某些职责,邑绅、乡绅是间接管理中关键的一环,他们的存在给乡土社会的发展带来无数种可能。
三、对元明时期水利运作一般规则的认识
在五门堰元明时期的五通碑文中,可以感觉到城固县的堰渠水利是有自己的一套日常修浚、维护、管理系统的,如元代《五门堰碑记》中有:“(蒲庸)甫及农隙,命堰长董工役,召冶匠锻器具”,再如明万历十年的《重修五门堰记》中有:“两旁官房二十余间,以为堰夫栖止之所”。可以看出元明两代,城固县堰渠管理已有“堰长”、“堰夫”的职务分工,而且在正常情况下,每年定期维修疏浚,“每岁首,凡一举修,竹木四万九百有奇,夫六百七十五人,逾月方毕。” 但是这种基层水利组织似乎在元明时期并没有完善成熟,而只是承担日常小规模的修浚工作,并且完全听命于地方官员的指令。万历十年《重修五门堰记》中县令乔起凤修禹稷庙于堰渠一侧,又选择专人在堰渠要害之处把守巡视,给起一定量的耕地、水田作为薪俸,可以看出地方官对基层水利组织的完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也可以说初建之时,地方官对水利组织有绝对的权威。
关于堰渠水利日常修浚维护的费用问题,《五门堰碑记》中没有提及,但却有这样的记载:“甲申之间,亦尝大圮,有匠欲凿,酬其缗三万五千,不允,掉臂而去,今幸不动其财,不扰其众,止以若等人力,将敌无量之坚,不亦远乎!”可知此时日常修堰的出资为官方,出役为民间。《重修五门堰碑记》中:“侯于是身先经理,……工料酌之田亩,而民不偏累;口粮令其自办,而官无冗费。”可知民众修堰出力,口粮自办,官府只是牵头之人,而工料、口粮都是出自民间。万历二十七年《重修六堰记》中:“(高登明)侯于是捐俸金及赎锾,买办石灰六百余石,使工锻冶石条八百余丈。夫役征诸田户,官不费而民不扰。”《改修三道石堰记》有:“(梁公)郡宪慨捐己资募工匠采石办灰,躬亲督理。”由此推测,此二次修浚经费应由民筹,因为修浚材料需要石条、石灰,所以经费应比以前为多,田户们的负担更重,而两次修浚中都有官吏捐资助修,我认为这与政府公费是有区别的,这只能理解为地方官员为减轻百姓负担而以个人名义的捐助行为,而不能算作是“公费”的范畴。
综上,元明时期汉中地区堰渠修浚的费用大部分由民间自筹,偶有政府拨款,此外地方官员、乡绅的捐助也是修浚资金的一个来源。
(作者单位: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