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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类高职院校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2012-12-31杨玉泉

职业时空 2012年10期

  摘要:政法类高职教育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基层法律实务人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体制、政策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政法类高职院校发展面临很多困难因素,因此必须加快改革步伐,找准定位,走特色发展之路。
  关键词:政法;高职教育;困境;对策
  目前,全国有独立设置的政法类高职院校43所,占全国1200多所高职院校的3%左右。近年来,由于体制政策、市场竞争的影响,政法类高职院校在生源规模、学生就业、改革创新等方面都面临极大的困难和挑战,“办文科类高职难,办政法类高职更难”已成为政法类高职教育者思考、探索的聚焦点。
  一、政法类高职院校面临的困境
  (一)就业状况分析
  2009-2011年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估机构麦可思研究院连续发布了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该报告将失业量较大、就业率低,且薪资较低的专业列为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其中法学和法律事务类名列其中。
  调查表明,中国高等教育失业量最多的专业具有很强的持续性。三年相比,失业最多的前10名专业绝大部分是重合的。2008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大类是工学和管理学,最低的是法学和哲学,高职高专就业率最高的专业大类是资源开发与测绘,最低的是旅游和文化管理。2009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大类是工学(90.2%),最低的是法学(82.3%);高职高专就业率最高的是资源开发与测绘大类(89.5%),最低的是法律大类(73.2%)。2010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门类是工学,最低的是法学;高职高专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是材料与能源大类,最低的是法律大类。
  (二)教育规模分析
  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取决于国家法治建设进程,法治的渐进决定了法律人才的需求是相对稳定的,法律职业岗位是有限的,并不因为某一产业结构的调整或某一产业的兴起而立即产生大量的人才需求,而且随着国家法治体系越来越完善,经济社会文明程度越来越高,对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从考虑法律职业人才高端化趋势和就业岗位的角度,法律专业教育的规模应适当控制。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各种形式的法律教育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就办学数量而言,无论是设立法律院系的学校,还是招生的人数,都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就办学渠道而言,既有教育部和司法部所属的法律院校,又有地方教育部门、司法部门、行政机关设立的法律院校和培训学校。此外,还有其他类院校(如财经、理工、民族、师范、农林等院校)也纷纷设立法学或法律类专业;就培养层次而言,不仅有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五个层次的教育,还有法律函授、夜大、全脱产的成人学历教育,以及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电大、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一时间,法学或法律教育万马奔腾、遍地开花。目前全国开设法律类专业的本科院校有620余所,在校生数40多万人,开设法律类高职专业的学校有470余所,其中高职高专院校200所左右,设置公安管理类、公安指挥类、公安技术类、部队基础工作类、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和司法技术类七大类42个专业和一批新设专业组成的专业教学体系,在校生20多万人。在诸如北京、上海等一些经济文化发达、人才集聚的现代化城市,低层次的法律人才就业竞争压力更大。
  (三)体制政策环境分析
  政法类高职院校基本是由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政法学校和司法、公安干警学校转制和升格而来。主要分为综合性的政法职业学院和司法、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其中,政法职业学院3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18所、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1所、检察职业学院1所。这类法律教育的出现一方面是我国教育行政化的体现,即警察系统、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可以依据自己需要的人才开办相应法律院校,这里面有体制的因素也有部门利益的考量;另一方面,它也是法律教育急速扩张的一种体现。这类学校在发展的早中期,从招生、就业等方面都具有很强的计划性、行政性和行业封闭性。然而,随着经济、政治、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政法类高职院校也从封闭的体制内办学逐步向开放的市场办学转变,办学的行业保护优势逐步消失。此外,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一规定要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有本科学历,也就是说只有拿到本科学历才可能获得职业准入证,同时,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也对学历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高职院校的法律类专业绝大部分是两到三年的学制,学生毕业后只能拿到大专文凭,给就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导致了社会认同度不高。一时间出现了取消高职院校的法律类专业的呼声,有些学校也缺少了办学热情,高职院校的法律类专业何去何从,面临严峻考验。
  (四)自身建设状况分析
  政法类高职院校面临的困境,除了客观环境变化外,还有自身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开放办学力度不大等因素影响。如有些院校由于长期依托行业办学,办学思路还不够开阔,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结合程度不高,与其他各级各类院校交流不够;有些院校在专业布局、就业质量特别是目标定位和人才培养模式上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人才培养层次、规格、质量与行业需求差距较大,行业服务能力不强;有些院校还存在着办学基础较差、办学实力较弱、办学资金匮乏、办学场所不足、师资队伍不强等问题,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院校的发展。
  二、政法类高职院校面临的新形势
  (一)站在新的起点上,政法高职教育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把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工作的中心任务。这对我们探索构建现代法律职业教育体系既明确了要求,也提出了具体的路线图。以此为指导,我们要加强对法律职业教育体系的研究,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积极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标准体系和实施路径,力争在构建现代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上有所作为、有所突破。
  (二)高职教育已从规模扩张转向高端、优质、特色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截至2010年,全国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有1246所,占高校总数的52.8%,高等职业教育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主力军,占据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高职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如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时代,群众对于高等教育服务的选择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理智;高等教育的学龄人口,从2008年开始持续下降,高等院校特别是高职院校将出现生源危机;国内外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等。因此,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法事业发展实际,努力转变发展方式,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速度,进一步完善专业课程结构,切实提高办学效益,坚决摒弃以规模扩张推进教育发展的思考方式,深入分析行业需求,准确定位,走内涵发展之路,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已成为谋划政法高职院校科学发展需要全面、系统和深入研究思考的课题。
  (三)主动适应政法事业发展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新要求
  “十二五”期间,我国仍处于大有可为的重大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政法工作“十二五”时期贯穿始终的重要任务,特别是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政法工作的重大任务。这对政法系统队伍的执法执业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政法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政法及法律服务的应用性课题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政法类高职院校对此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具有重要的人才保障基础性作用和理论研究先导性作用。政法工作在新时期的发展变革,为政法高职教育提供了新的重大战略机遇和广阔发展空间,因此,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个机遇,用好这个机遇,全面提升政法高职院校的整体办学水平。
  三、破解政法类高职院校办学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找准政法类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
  定位问题若不解决好,必将影响政法高职教育的科学发展。我们要利用当前谋划和推进政法高职教育“十二五”改革发展的时机,深入调研当前高职教育的新问题,认真研究法律高职教育面临的新形势,结合院校的办学条件、办学基础、办学资源等实际情况,准确把握办学定位,特别是要逐步地、妥善地解决好政法高职教育的整体定位问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一批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还需要大量的基层法律工作人员、法律辅助性人才。尤其随着社会矛盾多元调节、劳动争议调解、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社区乡镇基层组织服务管理等体系建设一系列新举措的出台,我国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已深化延伸到社会方方面面,初步形成政法部门专业化分工与社会化服务管理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相互依托的新的紧密型工作格局。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科学合理地设置培养选拔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法律人才,尤其是培养大批社会急需的基层法律工作人才、法律辅助人才的体系是调整法律人才教育结构的当务之急。例如,目前北京有30余万保安队伍,其中中高级安保紧缺人才尚有4万余人缺口,且极缺正规教育培训机构;法院法官人均办案达247件,急需大量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规划数4000余人,现缺口近2/3,且需滚动培养;有公益法律服务室5479个、基层司法所315个,社区矫正、解教对象等3.3万人;有乡镇街道317个、社区25642个、行政村3987个,需要专职人民调解员30263人;同时还有非公经济单位217761个,这均迫切需要懂业务懂法律的基层法律工作和服务人才,预计需求10万余人。高职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就应该定位到这些领域,所培养的毕业生将走向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在县市区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从事书记员、司法秘书、法官助理、律师助理、基层人民调解员等法律辅助工作,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及各类经济组织中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等。因此,政法高职业院校在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有良好的发展机遇。因此,只要我们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找准在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中的位置,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加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力度,在大力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层法律辅助人才、基层法律实务工作人才、中高级安保人才上下功夫,就能走出一条特色发展、错位发展之路,为助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牢固树立服务政法工作的发展理念
  当前,生源逐年减少的发展形势对政法高职教育带来的挑战日益严峻,出路就是立足政法及法律服务行业,做好服务政法工作这篇文章。政法及法律服务行业是政法高职院校的依托行业,是政法高职教育安身立命的根基。改革开放30余年以来,政法职业教育就是在服务政法及法律服务工作的过程中兴起、成长、发展起来的。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立足政法及法律服务部门,服务政法及法律服务部门,不仅是政法高职院校的办学宗旨,也是政法高职教育的办学优势。要牢牢坚持这一办学宗旨不动摇,主动融入政法及法律服务行业,全面服务政法及法律服务工作。要牢牢把握这一办学优势不动摇,以政法及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作为政法高职教育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中教育教学资源,为行业培养基层一线的法律执行、法律辅助、法律实务和司法行政技术人才。深化与行业的产学研合作,积极参与行业重大理论研究和科技创新项目,积极参与决策咨询,主动开展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要以行业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促办学水平和办学实力的不断提升,在服务中不断发展壮大自己,在服务中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探索构建法律职业教育体系
  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十项专项改革任务之一。职业教育分级制度改革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有益探索。基于这样的指导思想,北京市启动了职业教育分级制度改革试验工作。这对我们探索构建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路径。我们要主动适应法律职业教育与政法及法律服务行业协调发展的新需求,积极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别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积极推进政法高职院校与普通法学教育学校相互开放课程和教学资源,推动普通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大力探索政法高职院校与普通法学教育院校在高层次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上的合作,满足法律职业人才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争取“十二五”期间在构建现代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上取得实质性突破。
  (四)建立开放融合的人才培养平台
  融入政法行业、深化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有利于形成与行业职业岗位需要相适应的人才培养目标,有利于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实现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根据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就业领域指向、实践教学的特点和差异化要求,推进应用型法律人才“工学结合”才培养模式改革,一是要依托政法行业优势,与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共同确定招生的标准、人数,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建设基地,共同实施考核,实现书记员等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定向”培养;二是要融入社会,与城乡基层组织进行密切合作,组织学生参与送法下乡、法治宣传、社区矫正等活动,实现专业学习与社会基层服务的“一体化”。三是携手政法行业和法律实务部门共同开展职业岗位(群)的分析和研究,引进参照法律辅助、法律实务等相关职业岗位任职要求,积极推进以法律辅助性、法律实务岗位工作任务为导向的课程改革,构建突出法律职业素养、职业能力与法律辅助性、法律实务岗位要求紧密衔接的全新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四是结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特点,本着虚(虚拟)实(真实)结合、工作性和仿真性结合的原则,校内加大虚拟、仿真教学,使学生能体验到庭审速录、事务办理、司法辅助、沟通协调、信息处理等工作性的环境和感受,缩短理论和实践的距离。五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建构起具有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特点的职业素养教育体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突出政治品德和法律职业道德两个重点,搭建全员化、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平台,注重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理论与实践、教育与养成相结合,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制度育人、环境育人的功效。不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还要结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素质特点,培养学生树立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牢记忠于祖国、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坚定弘扬法治、忠于法律的信念。
  总之,政法类高职院校要生存和发展,除了国家宏观政策环境作出相应调整之外,更要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法事业发展实际,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为根本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走内涵、质量、特色之路,才能实现可持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