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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探析

2012-12-31荣河海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2年2期
关键词:煤矿安全乡镇煤矿

荣河海

(鸡西大学安全与环境工程系,黑龙江 鸡西 115800)

乡镇煤矿企业逐渐成为我国煤炭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乡镇煤矿的高速发展受安全投入少、装备简陋、技术力量薄弱、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管理水平不高等因素的制约,造成了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带来了大量的安全隐患,引发了大量的安全生产事故。近几年,乡镇煤矿事故频发,经济损失严重,已成为了社会的焦点,引起了国家和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乡镇煤矿事的故发生,主要是煤矿生产企业和安全监察部门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现就我国乡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做如下分析。

1 乡镇煤矿企业安全存在的问题

乡镇煤矿作为我国煤矿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乡镇煤矿安全存在着诸多问题:管理者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较少,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1.1 管理水平不高,安全重视不够

目前乡镇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绝大部分是高中以下学历,普遍缺乏煤矿专业知识、专业培训,多数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即便使获得证的也通过函授形式。这部分人管理理念缺乏科学性,理论性和实践性。选用基层管理类人员(班组长),普遍存在着片面看重基层管理者吃苦耐劳,出力肯干,组织能力强。对安全思想素质和安全技能不够重视;任用中层管理人员,不重视学历,不重视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水平,以“听从管理,好使唤,有号召力”为任用标准,使得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不高。这部分人管理企业不依法生产、依法管矿、依法治矿,从而导致乡镇煤矿事故频发。

安全管理的手段落后,没有完善的安全信息管理体系。信息系统的完善能使安全工作从过去的凭直观、凭经验进行变为定性、定量的超前预测,但在这一点上多数矿井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没有形成完整的体实际应用尚有较大欠缺。

1.2 重视生产成本,轻视安全投入

乡镇煤矿矿井型小、产量低、技术落后,设备原始化。乡镇煤矿的办矿体制的特殊性,导致了煤矿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办矿体制的两种形式:一是出资人聘任他人担任矿长,矿长只是一个普通的生产组织者,出资人重产出、重效益,严重忽视安全生产;二是个人或合伙投资办矿,出资人或承包人担任矿长,投资人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心存侥幸,安全投入不足。这两种办矿体制,为安全生产埋下了巨大的隐患。许多煤矿经营者认为,加强安全生产,就得加大资金投入,势必会增加煤炭的生产成本,造成煤炭生产价格的提升,企业的利润下降。

1.3 缺少专业技术人才,从业人员素质低下

目前在我国一些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各类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8.5%,大学生仅占1%,而在乡镇煤矿中,技术人员仅仅占比例为1.1%,大学生占0.3%。从表面上看,达到了每矿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的标准,但实际仍有少数煤矿达不到一矿一名技术负责人,而是一名技术人员多矿聘用。在乡镇煤矿中,高中文化程度占职工总数的7%,初中文化程度占45%,小学文化程度占48%。由此可见,乡镇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中,技术力量极其薄弱,无论管理人员还是作业人员,文化程度低下与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管理要求极不相称。

2 安全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煤矿安全监管是政府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保障。但是,目前安全监管作用没得到发挥,而监管方面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

2.1 监管人员专业知识欠缺,执法力度不够

煤矿安全监管是对特殊行业的专业监管,如果不懂专业的人去抓安全,搞安全检查,是发现不了真实的问题,对煤矿安全反而起到相反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必须依法管理。部分基层安全监管干部受计划经济体制管理模式下工作惯性和思维定式的影响,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转变不快,依法监管能力较弱。在实施监管工作中认为“过去无法我有(办)法,现在有法我无(办)法”,感到依法监督程序复杂,仍然沿用“以言代法”、以罚代“法”的方式,把“执法”变味成“只罚”,执法过程和执法手段简单化,使被督查和监管的企业感到“权大于法”。

2.2 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权责不一

地方煤炭监管行政执法部门对煤炭监管行政执法的独立性,在不违背基本执法原则的情况下,不会有其它部门对煤炭监管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基本是自己监督自己,即便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文件的要求,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定期检查指导,也是针对煤炭监管部门近一个时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监察中发现煤矿存在的比较普遍带有共性的安全隐患进行的工作协调联系和意见交换。地方煤炭监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权小,行政执法效果不太明显,致使重大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即使查处后也很难得到解决[2]。这一现象被一些煤矿企业钻孔,即使在被省级执法部分要求关闭,而地方政府部门执起法来很困难,在这样的情况,煤矿企业为了利益而还会继续生产,进而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率一般都很高。[3]

2.3 地方政府部门制约着监管职能的发挥

乡镇煤矿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增加了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机会,也是产煤地区经济支柱,同时也增加地方税收。乡镇煤矿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直接影响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税收,也制约着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民生。

地方经济的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是衡量一届政府和领导的政绩的重要指标。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地方政府对煤炭带来的效益的关注程度就远超过煤矿的安全程度。在这种以经济数据、经济为指标来考核政府和领导的政绩下,而当地政府就会干预监管,安全监管部门不能触及经济的底限,在这种情况,就很难发挥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管职能。

[1]彭朝晖.当前我国乡镇煤矿安全监管的研究[D].硕士论文,2009,12.

[2]王昌海,王艳丽.煤炭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06.

[3]刘丰.对煤矿企业现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探讨[J].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2010,6.

[4]林世豪.乡镇煤矿安全问题的分析与对策[J].煤矿安全,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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