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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电信诈骗,客户怒告银行能否胜诉

2012-12-29丛林峻岭

家庭百事通 2012年12期

  我们知道,银行根据客户要求进行汇款,即使发生诈骗,也不会承担责任。可是,江苏省盐城市的一名客户却不认同这种说法。她在遭遇电话诈骗受损后,以银行未善意提醒为由,与银行打了一场“不对等”的官司。那么,法院究竟如何判决呢?
  一个电话,骗走巨款
  2011年10月15日10时半左右,江苏省盐城市的冯女士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语音提示她:“请你务必于下午16时前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查到你在7月20日用身份证在某银行支行开了一个账户,透支了5961元。”就在冯女士焦急之际,她又接到对方来电,提醒她立即报警,并提供了联系“陈警官”的电话号码。
  冯女士打通电话后,一名自称“黄队长”的男子接了电话,他说:“你与一张招商银行卡透支57万元的案件扯上了关系,现在只有将你的存款转存到另一张卡上,通过人民银行管理处的周主任帮你申请国家级的保障措施,否则你的资金就会全部被冻结。”之后,黄队长提供了需要转存账户宋旺的尾号为9608的卡号。
  14时50分左右,冯女士来到盐城市某银行所属的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支行),取出8张存款单共计46万元的存款,然后办理汇给宋旺45万元的手续。等了5分钟,冯女士感觉到什么地方不对劲,便对工作人员王婷说:“你等一下。”此时,时针指向15时04分27秒。
  王婷随口应道:“你的信息我已经传上去了,就等待审批了。如果拒绝的话那就不成功,如果过去就过去了。”冯女士追问:“什么不成功?”王婷有些不耐烦地回答:“我把资料已经传上去了,等待审批,我这边什么都操作不了。”就是这几句话的时间,时针定格在15时04分50秒,王婷告诉冯女士“已经成功了。”
  16时1分左右,冯女士通过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将信用卡上的19751.1元转账到宋旺的银行卡上。19时54分左右,意识到可能受骗的冯女士向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报警。
  2012年1月16日,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分子账户被汇入45万元后,遂通过网银系统将45万元以1万元一笔分别转入45个账户,并利用设在境外的银联ATM机取出赃款。
  一场诉讼,讨还公道
  因犯罪分子跨境实施犯罪,所以侦破进展缓慢,冯女士追回巨款希望渺茫。1月31日,冯女士来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将某银行支行推上了被告席。
  3月12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冯女士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但未在一开始提醒或警示自己防止受骗,且她提出“稍等一下”的时候,工作人员拒绝了她的要求。在半分钟左右的时间里,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向上级审批部门提出撤回汇付的申请,致使她的45万元汇付到犯罪分子的账户。工作人员没有遵循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银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防止、阻截电信诈骗》的文件要求提醒她,未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和处理她汇款过程中的终止汇款业务,工作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银行支行代表辩称:冯女士汇款时行为举止正常,并未要求撤回汇款,仅是要求“稍等一会儿”。此时,汇款在柜面上信息已传出,等待远程授权放行,工作人员根本无法撤回申请。冯女士并未在汇款后直接到公安机关报警,而是在自动存款机上汇出另一笔款后才发现被骗。各种人员操作程序符合规程,故银行不承担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查明,2011年10月13日,盐城市银监局向各银行转发了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银监局《关于昆山市公安局推行“三问二看一核对”标准化流程阻截电信诈骗的情况通报》的通知。10月19日,某银行支行向各营业部转发了该文件。
  9月28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银行支行赔偿冯女士45万元,并承担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一些犯罪分子冒充电信局、公安局等单位名义,借助任意显号软件、VOIP电话、现代网银等技术,骗取受害人汇转资金。本案的判决,出乎大多数人的意外。某银行支行是根据客户冯女士要求进行汇款的,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客户在银行办理汇款时,善意的提醒是银行的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呢?
  关于提醒义务的法律归责问题,有人认为属于银行的社会责任而非法律责任。客户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银行就没有理由拒绝为其办理业务。至于银行的盖章提醒和警示义务,只是道德义务。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客户至银行办理汇款等业务,实际两者在履行储蓄存款等合同关系,那么当事人在履行主合同的同时也应履行因合同产生的附随业务,附随义务也是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客户在办理汇款时,银行给予提醒、警示,就是由储蓄存款等合同关系引出的附随义务,是法律义务,应当完全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是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得逞前的最后一关。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银监局推行的“三问、二看、一核对”阻截电信诈骗的措施切实有效。“三问”是指:一问客户转(汇)出资金用途,二问客户是否知道收款人情况,三问客户是否了解接受账户信息。“两看”是指:一看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神色是否慌张、举止是否反常,二看客户是否持续接听电话。“一核对”是指:核对客户所留信息是否合理。
  如今,电信诈骗已不是新鲜事,但还有很多人屡屡上当受骗。警方总结出骗子的十种开场白,提醒读者注意甄别:1.我的银行卡丢失,请将钱汇至另一张卡上。2.我是某电信局(公安局、检察院)的,你的电话已欠费,而且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请配合。3.这里是某通讯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由于工作失误,你的电话费这几个月多收××元,如确认退费请按×。4.喂,猜猜我是谁?我是你老朋友啊!5.顾客你好,你已在某超市透支消费。6.我的那张卡磁条坏了,请把钱汇到某银行账户。7.免费提供长期贷款,无担保,立等可办。8.恭喜你获得某公司10周年庆典抽奖活动×等奖。9.电脑预测彩票中奖号码、推荐代炒股票保证盈利,不赚不收费。10.我是××局,现在国家下调了购车附加税率(购房契税),向你退还税金。
  读者要加强自我防范,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手机短信;不透露自己、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绝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万一上当受骗或听到亲友被骗,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戴新华(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