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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案件报道如何以深度取胜

2012-12-29张燕

新闻世界 2012年3期

  【摘 要】在信息高度透明,信息发布渠道多元化的语境下,独家新闻十分难得。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报道,要使其独有更为不易。本文从深化案件报道的三个方面,结合新闻实践,探讨如何在同题同质化的普遍现象下,使同一案件报道做得独特,有深度。
  【关键词】案件报道 深度报道 独特新闻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制新闻已成为媒体新闻报道中的重要部分,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法制新闻是对以法制事件、法制问题和法制动态为依托的新近发生的法制事实的报道,关注着政治、经济、文化和人们社会生活中,一切与法律制度相关的法律现象和法制问题,而在众多有关法制新闻的报道中,庭审新闻因其具有较强的故事性,因而受到的关注也越来越多,成为媒体的报道重点之一。
  由于庭审新闻的这一特点,往往使得同一个庭审案件,会引来各家媒体的纷纷报道,导致庭审新闻的同题化和同质化现象日趋普遍。在时下大力开展的“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中,如何将庭审新闻写得独到、有创意,是新闻创新中不可忽视的研讨话题。
  深度发现找视角
  庭审新闻,通常仅指媒体对司法机关即法院开庭审理的某一案件报道;一个案件从案发、侦破到审判和执行,在这一全过程中,法院的审理判决是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
  众所周知,每一个庭审案件的背后,都有着不同的故事,但并非每一个庭审案件都能成为媒体报道的对象,因此要写出这个不同的故事,首要的就是对庭审新闻的发现。
  新闻的发现应当体现在新闻的发生、变化和结束的每一个阶段。庭审新闻也不例外,在法院受理案件、审理案件和判决结束的每一个过程中,都应当敢于发现、善于发现。庭审新闻的本身一般都有着较强的故事性,由于庭审新闻的这一特点,常常使不少媒体在报道庭审新闻时,多会在故事情节上下功夫,强调庭审新闻的故事性,以吸引读者,而忽略了庭审新闻比其故事情节更重要的另一面——其较强的法律专业性。
  在时下对庭审新闻的报道中,由于大多重视了庭审新闻的故事情节,加上少数采编人员又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使得不少媒体在报道庭审新闻时大同小异,同质化和同题化现象普遍,往往存在这样着一些不足:一是报道内容上的就案报案,就事论事,不作深入思考;二是报道模式上的“三段论”,即开头是“某年某月,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某某案件”,中间一段是原告诉称,被告辩解;结尾是“法院经审理,认为……”或 “该案择日宣判”“该案没有当庭宣判”等等;三是新闻手法上的固定和模式化。
  就如同每一个发生的新闻事件都有着表象和本质两方面一样,庭审的每一个案件也有着其显性和隐性两方面,显性是其表象,隐性则是其本质一面。表象即显性的一面,大家都能发现,但隐性的本质方面,并非都能被发现,这就需要采编者对庭审新闻进行深度发现,找准报道的视点,发现别人未能发现的新闻,从而使新闻独有、出彩。2011年1月31日,《安徽法制报》以《交了诚意金却没买到房》为题,报道了省城一市民状告开发商以交纳诚意金为名,竞高房价,使自己错失其它购房机会,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一案的庭审新闻。从案情看,此案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索赔案,但记者并没有按通常惯例简单报道案情,而是凭着敏锐的洞察力,将新闻的第一视角落在这起普通民事赔偿背后的法律制度——即如何立法规范民事欺诈行为,使市场经济行为依法有序健康发展。这篇新闻报道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深度挖掘抓问题
  如前所述,每一个庭审新闻的背后都有其不同于他人的事,因此庭审新闻宜做深度报道。
  与单纯陈述事实的新闻报道不同,深度报道,是通过对新闻事实和新闻事件的解释、分析和判断,深入挖掘和阐明事件的因果关系,来揭示事件的实质和意义,追踪、探索事件的发展趋势,帮助人们认识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内容充实、信息丰富、观点多样、导向性强,它以今日事态核对昨日背景,说明明日的意义,并谋求新的对策,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它突破一人一事的报道模式,既分析事实内部,又展示宏观背景,把握真实,着力于新闻的“为什么(why)”和“怎么样(how)”两个要素。而案件报道也正是通过报道人与人或人与事之间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揭示人们在各自领域中所呈现出的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引导人们依法办事,遵守法纪,提升法制意识。故有深度的案件报道,往往易给读者留下深刻印象,而深受读者青睐。
  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时下一个社会问题,也是媒体上最常见的庭审类新闻报道,我们通常读到这类案件报道的报道皆是:某某因某事,缺乏资金,找某某借钱,到期不还,诉至法院等,新闻的落脚点大都落在不讲诚信或违法的高利贷不保护等方面,留给读者的印象也不深。但除此之外,若能更深入地探究一下民间借贷纠纷产生背后的其它问题,像个人借贷的金融机制、银行小额贷款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公民诚信度的联动机制和信息查询等问题,这样的案件报道显然会因其报道的深入,不仅能更吸引读者,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时,提供决策参考。
  在当下的房产开发中,在商住楼下的门面经营餐馆,已是司空见惯,也是令住户十分头痛的事。2008年11月,由于商住楼里餐馆油烟污染、噪音扰民,省城中央花园小区的526位业主,将准许在商住楼门面里开设餐馆的合肥市环保局告上了法庭。在报道这一案件报道时,记者没有停留在案件的表象上,就案报案,而是深入采访挖掘,在调查了部分商住楼门面的情况后,以《商住楼下餐馆是否当禁?》为题,从商住楼门面里能否开设餐馆,如何开设餐馆,如何既能方便百姓,又能不让油烟噪音产生污染、扰民等等多方面作了报道。报道出来后,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当即派人联系记者,收集报道中的建议。次年在合肥市出台的有关服务业噪音、油烟防治的地方立法中,采纳了记者报道中的有关建议。
  这则案件报道的报道告诉我们,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的功能已不仅仅是被动地传播信息,而应是积极主动发挥新闻的能动性,通过客观反映舆情,报道社情民意,为政府工作建言献策。新闻的这一新功能是时代赋予新闻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所以报道案件报道要求深入挖掘,从一般中求深度,从普通题材中抓住前沿问题,从平常案例中洞悉新闻背后的法制,在时下多媒介并存、各种传媒形态相得益彰的大传媒时代,以“深度”取胜,是案件报道自身的必然要求。
  深度策划重独有
  在信息高度透明和多家渠道发布的语境下,独家案件报道变得十分稀有,面对公开的案件报道,媒体面临着如何报道、报道什么的难题。此时,策划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使新闻做得独有的重要路径之一。
  策划原本是一外来词,用来指企业、组织机构等为占领市场,提高声誉、营销扩大而进行的一系列创意思维和活动,这就使得策划本身具有了不同于他人的原创性、独特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科学性和目的性。由于策划的这些特性,体现在新闻中,就使新闻有了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复制性,故策划越来越多地应用在新闻中,而一些分散的、零乱的事实和事件,也能在策划的主导下,形成集中的议题,从而避免新闻的同质化。但是,策划并不是毫无目的拼凑,它建立在掌握大量信息并加以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源于对读者需求的充分了解,这样策划出的议题才能出奇制胜,使新闻非同寻常。所以,做独家案件报道,需要重视策划。
  案件报道兼具故事性和专业性,策划中,就需要找准案件报道的侧重点,通过围绕这个重点策划出的议题,结合媒体自身的定位和服务的读者,多角度、多方位报道案件报道;由于媒体自身定位的不同,不同的媒体在对同一案件报道的策划过程中,其对事实的选择、材料的取舍和认知上的差异,必然会在新闻报道中体现,使相同的案件报道形成不同的报道重点,代表不同的媒体风格。故有目的、有针对性的策划,会让案件报道因不同的创意而独有。
  应当提醒的是,不要一谈策划,肯定就是做几篇篇幅大的连续报道或系列报道,其实这是对新闻策划的一种误读,当然新闻策划离不开多视角、全方位的报道和连续报道,然而单独一篇报道同样可通过事先的策划,写得很有分量。
  近年来为受伤、遇害的流浪者主张权利的诉讼越来越多,然而谁是诉讼主体,一直是法律界探讨的前沿问题。2011年2月,我省休宁县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流浪汉遇害,该县处理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作为原告,代为流浪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索赔成功,当时省城不少媒体都作了报道。但安徽法制报记者在报道这起案件报道时,敏锐地发现,代为受伤、遇害的流浪者主张权利的案件全国各地逐年增多,由于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代为流浪者主张权利的诉讼主体部门,有的是公安交管部门,有的是民政部门,有的则是检察机关;各地法院审理的结果也不相同,特别是在民事赔偿方面,有的为流浪者成功索赔,有的则被法院驳回;而代为流浪者索赔所获的款项,又因各地保管部门的不同,引起了争议。在进一步采访中,记者又发现,即使是法学界,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中,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经过思考,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度策划,以《谁来保护无名氏失落的生命?》为题,从现状、法律困惑及学者建议、获赔款的管理和用途等多个层面,对流浪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了探讨,反响很大。
  时值全国两会召开,我省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看了报道后,主动联系记者,将此问题写成议案,带到全国两会上,呼吁相关部门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并在立法上能给予规范。
  (作者单位:安徽法制报社)
  责编:刘冰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