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外国律所驻华20年

2012-12-29全海龙靖力

方圆 2012年19期


  【√】司法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7月底,来自20个国家的律所设立了250家驻华代表处,与国内律所的数量比约为1:75,营业收入比约为1:10
  1992年5月2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一次允许外国律师在中国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办事机构。
  随后,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成为第一家获准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
  外国律所准入沿革
  按照1992年的《暂行规定》,外国律师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9个城市依托于外国律所代表处从事法律工作。一家外国律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而且,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及其律师不得代理中国法律事务,也不得向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暂行规定》还强调,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
  《暂行规定》并非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只是由司法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一个部门规章。虽名为“暂行”,但这个部门规章在2001年12月30日中国入世之前,在规范外国律所在华法律业务发展领域,一直具有一言九鼎的权威。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中国政府承诺,将为外国律所在中国境内设立法律服务机构提供较宽松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环境。
  2001年12月19日,国务院通过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次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个规定外国律所在华事务的国家行政法规,该《管理条例》效力高于之前沿用的《暂行规定》。
  《管理条例》规定,外国律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律师,应当经过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这条规定改变了以往根据《暂行规定》实行的“司法部批准——工商局登记”的准入程序,而实行“司法部许可——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的新行政管理模式,从而使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从原来的“半法半商”面目转变为纯粹的法律服务提供机构。
  2003年,中国又开始逐步取消外国律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的限制,并取消了开办城市的限制。
  随着贸易、金融和投资的全球化,外国律师逐渐成为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参与主体。经过许可的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及其代表律师可以向相关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服务,包括提供该外国律所律师已获准执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办理获准执业的法律事务;向相关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等等业务。
  加入世贸后的三年蜜月期
  2002年,中国以250亿美元的交易总额成为亚洲区并购项目的冠军,同时,中国资本在海外的收购和投资活动大量增加。中国市场正在以其无可抵挡的魅力吸引着世界资本蜂拥而入,同时,来自世界各地的法律工作者也随着资本争相进入中国。
  入世一年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试探,外国律所终于迎来了与中国市场的蜜月期。从2003年到2006年,三年之间,声名响亮的外国律所如佳利、瑞生、博坎、思瑞、美邦等等纷纷进入中国,在上海、北京等地开设办事处,抢占中国市场。
  2003年1月8日,中国司法部举行了专门的仪式,向增设第二家驻华代表处的11家外国律所颁发了批准证书,中国由此兑现了入世一年后取消外国律所设立代表处的地域和数量限制的承诺,中国法律市场的大门进一步向外国律师打开。
  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Baker & MeKenzie)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张大年刚从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手中接过证书,就马不停蹄地飞往上海,筹备新办事处的开业事宜。2003年2月14日的开业典礼上,贝克-麦肯思全球执行委员会主席克雷斯蒂娜·拉加德以及北美、欧洲、拉美及亚太各区域执行主席悉数到场,显示出该所对中国志在必得的抱负。
  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Latham & Watkins)也有相同的判断,其董事长兼主管合伙人罗伯特·代尔表示:“以上海为战略中心的中国市场,是律所在全球取得成功的关键市场。”2005年4月,瑞生在上海设立第一个代表处,办理中国企业融资、并购及私人股权投资等业务,协助中国蓝筹股公司进军海外。
  入世前,中国已批准了近100家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司法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7月底,来自20个国家的律所设立了250家驻华代表处,与国内律所的数量比约为175,营业收入比约为110。2011年全年,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营业收入额超过千万的有101家,过亿的有11家,全球排行前十的律所在中国均设有代表机构。
  按照目前的发展态势,预计到2015年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完全开放时,外国律所在中国内地的涉外法律服务规模将扩大,代表机构、派遣律师的数量以及营业收入将会进一步增加。
  民间与官方的两种态度
  在入世后的5年蜜月期里,外国律所在中国的业务开展得如火如荼。一些外国律所不惜投入重金,高薪聘请中国本土优秀律师人才,同时借重大批“海归”律师的双重文化背景,在中外律师的较量中保持着一定的人才优势,中国国内律所多年培养的优秀律师跳槽到外国律所的例子屡见不鲜。而国内律所在大型的跨国交易和复杂的高新技术产业方面,专业知识和服务经验明显不足,缺乏国际谈判的经验和从事国际律师业务的能力,在国际法律服务方面竞争力相对较弱。
  面对外国律所的异军崛起,不少国内律所感到空间被压迫,生存环境变得恶劣。有些国内律所开始要求有关部门限制外国律所的经营。
  2006年5月,上海市律师协会将一份《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严重违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报告》送往司法部和上海市司法局。这一举动,被看做是国内外律所矛盾公开化的标志。
  “外国律师在中国违法执业几乎是有恃无恐。”该报告的提交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小耘在报告中指出,中国在WTO协议中只承诺了开放设立代表机构,并未承诺开放整个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而不少外国律所的律师却公然从事《管理条例》所禁止的中国法律事务。例如,外国律所凭借资金优势,不断从国内律所挖走人才,使之成为代表处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有些外国律所的律师还大量公开地进行明显属于中国法律服务的非诉业务,包括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文本的起草、解释,通过书面、电子邮件、口头等方式提供中国法律的解释、咨询,直接参与适用中国法律的相关投资、兼并等项目的谈判等等;此外,外国律师还间接从事中国境内的诉讼与仲裁业务,有的还通过各种手段实际控制诉讼的整个流程,如调查、取证、提供辩护意见等等,仅仅在出庭环节上,不得不使用中国律师而已。
  报告中称,国内律所按照3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在缴纳每年5万元管理费和1万元年检费之后,再无其他费用。因为代表处的大量收入来源于跨国公司,业务在境内,结算却在境外总部。与其说这是不公平竞争,不如说是中国法律服务监管制度缺陷所致。
  王小耘的报告递交以后,官方一直未予回应。而被推向风口浪尖的外国律所,也无一例外地保持着缄默。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中国官方对待外国律所明紧暗松的管理状况。从现有政策来看,政府并未确定对外国律所管理的总体思路,管理条例的内容实际上也很空洞:应该怎么监督外国律师的从业行为,外国律所和律师应接受怎样的管理和限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中国律师看外国律所“入侵”
  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华认为,官方对待外国律所明紧暗松的监管态度,也许是出于一方面要保护本土律所,一方面又要发挥外国律所在引进国际资本时的作用的考虑。“在我看来,外国律师对中国律师界的作用有两面性,一方面他们的不规范行为会导致中国法律服务领域的损失,一方面他们的‘入侵’会加速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可以说,王雪华每周都会和在华外国律师打交道,“在华的外国律师基本都是精英级别的,收费按小时计,每小时至少3000元人民币,多的可以达到1万元。我所认识的外国律师,年薪至少都是15万美金。”王雪华说,跟普通的中国律师相比,外国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收入水平都要高出一些,这也是他们收费高的主要原因。“聘请外国律师有个好处,他们会把工作做得很细致,你所能想到的麻烦他都可以帮你解决,但又有个坏处,就是细致的工作会花费更多时间,也就会导致更高的费用。”
  “因为加入WTO和近年来外国律所来华的影响,国内律师的职业素质也得到很大提升,在某些领域,已经可以看到有部分领域如接受本国企业委托从事业务方面,国内律师的水平甚至超过了外国律师。”王雪华告诉《方圆》记者,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外国律所给国内律师界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提升和带动了了国内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
  当然,外国律所“入侵”带来的并不全是正面的影响。“明显感觉业务少了,以前一年做几十单,现在只能做十几单。”王雪华告诉《方圆》记者,外国律所在中国大量设立驻华代表处最直接的冲击便是抢占业务。部分外国律师利用违规经营方式揽下本该属于国内律师来做的业务,这已经成为常态。
  “我以前就提出过外国律所不规范执业的现象,现在这种现象仍然存在。国内的非诉讼、诉讼、仲裁业务等几个领域都受到外国律所违规经营不同程度的影响,我知道的部分外国律所还雇用国内律师充当‘辅助人员’,但实际却进行一些法律方面的服务,这些行为都是违规的。”王雪华表示,他还还听说有个别国内律所的幕后老板是外国人,这种情况甚至会对行业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此外,还有部分国内律师在采访中提到了对目前盛行的国内律所与外国律所建立联盟的看法。
  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俊对《方圆》记者表示,国际上有些国家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不允许境外律所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如韩国、印度。邦盛律所两年前曾想在韩国设立代表处,但是韩国的法律却规定境外律所不能进入本土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律师只能单独受雇于韩国本国律所。这样一来,要开展韩国业务,国内律所只能寻求与韩国律所的合作。“在这个背景下,一些中外律所联盟的产生也就顺理成章了。”
  “中外律所联盟的成立,可以方便中外法律事务方面的衔接,案件交到联盟手上,拥有中外两方面律师资源的联盟就可以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另外这种联盟对于双方律所来说,在加强档案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也有了固定的学习、合作伙伴。”刘明俊说。
  但王雪华对中外律所联盟仍然抱有一些忧虑。“对于国内律师界来说,也许有一些负面影响。目前积极促成联盟的都是一些国内的大所,他们资源丰富,一旦和外国律所形成固定的合作,其它中小型或者专业律所就难以插足,会不会形成对外国法律事务的垄断·再加上有些国内律所声称与外国律所‘合并’,就会形成‘中国律师在外国律所就职’的违规现象。所以,中外律所联盟的成立虽然在业务上有不可否认的好处,但实际产生的副作用也不容小视。”
  中外律所的人力资源之战
  王小耘在其提交的报告中曾提出,外国律所凭借资金优势,从国内律所大肆挖人。这种情况演变至今已经有了一些变化。
  据调查了解,如今在国内律所和外国律所之间,人才的双向流动变得非常频繁,而不是过往的一边倒趋势。中国律师加入外国律所,可以提高收入水平,进入高层次的业务领域;而同时亦有相当部分从外国律所回流,带回经验和技能,进入国内律所的管理阶层。
  有些外国律所进入中国市场多年,本土化程度相当高,甚至首席代表或者合伙人都是国内律师。而目前国内领先的本土律所如君合、金杜、中伦金通等,有大量的合伙人、高级律师都曾经在外国律所任职,以君合为例,50多名合伙人中,有将近20人曾在外国律所工作多年。
  2011年4月26日,全球十大律师事务所之一的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伯特·李维斯更是加盟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任资深法律顾问,引起了中国律师界的广泛关注。
  外国律师转投国内律所,是很罕见的情况,充当国内律所和外国律所人才流动的主要媒介还是中国本土律师。
  外国律所相较于国内律所而言,在人才培养方面和薪酬方面都较为领先,这也成了本土律师将外国律所视为向上一级跳板的最主要原因。
  在人才培养方面,一些外国律所非常重视从法律院校发掘有潜力的法律人才,然后给予充分的培训,炼造成才。“美迈斯”等美国律所,还在上海、北京两地的高校设立各种奖学金,获奖学生除了获得物质奖励,还有机会获得外国律师的职业辅导。对于工作了一定时间的律师,他们每年都会安排出国培训和读书深造的机会。国内律所在这方面有所欠缺,由于过于重视案源的争夺,对人才的培养投资往往不足。
  在薪酬方面,外国律所聘用国内法学院校的毕业生,一般第一年月薪可以达到4000-6000元,第二、三年则会成倍增加,有了两三年执业经验和一定外语基础以后,年薪可达20万-30万;而国内所则显得相对寒酸,第一年试用期月薪1500元左右,过了这个阶段就自找案源,然后给予60%-70%的提成。
  然而,外国律所在中国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据了解,外国律所的管理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2005年8月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以及2012年5月美国杜威路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就能体现一些外国律所的隐患和教训。
  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早在1992年就在北京成立了代表处,可谓是第一批获准进入中国法律市场的外国律所。在这个有着153年历史的跨国律师事务所解散时,一位在某美国律所担任法律顾为的业内人士之出,高特兄弟之所以失败,问题在于核心建设远远赶不上海外扩张的步伐。律所的核心在人才,而高特实行的是比较封闭的人才机制,当一个人才在高特工作一段时间以后,会发现等级已经固定得死死的,没有向上的阶梯,当遇到这种“玻璃屋顶”时,人才只能选择跳槽离开。
  杜威路博则曾经是世界上最大的跨国律师事务所之一,鼎盛时期雇员超过2500人,在全球12个国家设立了26个代表处,拥有1400名代表律师。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以后,美国大批知名律所纷纷倒闭,如豪瑞(Howrey)、海伦(Heller Ehrman)、思瑞(Thelen Reid)等等。其他大型律所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纷纷高薪招募明星合伙人,杜威路博就是其中之一。当时有律所甚至开出了1000万美元的年薪。人才的恶性竞争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律所难以负担。尽管杜威路博向合伙人开出了天价薪酬,但仍然没能阻止大批合伙人被境况更好、待遇更佳的律所挖走,同时杜威路博深陷资不抵债的境地,不得不宣布倒闭。
  这些失败的教训虽然都发生在国外,但是无论对于在华的外国律所,还是正在尝试向海外拓展的国内律所,都无疑是不可忽略的前车之鉴。
  竞争与合作的前景
  法律服务的全球化、自由化是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趋势。严格说来,跨境事务涉及两地法律,原本是中外律师互补合作,不应该存在两者之间的“中国法律服务”这一市场上的竞争关系,但因为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加之其优厚的条件诱惑,形成了如今的竞争局面。
  《方圆》记者近日采访了司法部主管外国律师业务的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杜春,杜春表示,“我国对外法律服务业的开放在不断扩大,在这一形势下,除了及时制定、落实相关开放措施的部门规章之外,我们对外国律所的准入资质实行了严格的审查和把关,对其在内地的执业活动进行严格的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
  “司法部会通过举行专题座谈会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了解相关措施的具体执行情况,让业界民意得到更好的表达。此外,司法部还经常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采用批复、通知方式适时指导改进监督工作,这些举措也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杜春说。
  “当然,规范也是在逐步完善当中。今后在这方面,我们首先要对现有的规定进行修订,使其更加完善,其次要对近些年来外国律所代表机构及人员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认真系统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改革开放带来法律市场开放,外来竞争鱼贯而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除了享受先进理念带来的进步,同时还要做好受冲击的准备。正确的道路就是在摸索中规范前行,而不是在争吵中无序倒退。杜春认为,外国律师在中国内地的涉外法律服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这样不仅能在促进中外经济贸易交流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而且还能通过与中国律师的交流合作,把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执业机制引入国内,提升国内法律服务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杜春表示,外国所的进入在给国内所提供了借鉴学习机会的同时的确也抢占了一些法律服务领域,但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质疑和纠错层面。国内所只有不断提高律师自身素质,加快事务所管理革新,加大对事务所品牌和硬件的投入,不断地把国内所整合和发展成具有规模、专业优势、跨国服务能力,对产业有一定影响的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律所,才能在国际法律服务中占有一席之地。仅仅是通过限制他人而获得自己的发展,到头来还是无法拥有实实在在的竞争力。
  “从好的方面看,目前,我国已经有数十家律师事务所走出国门到外国开设分支机构,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的整体水平有了显著提升,这就是我们取得的进步,和外国律师的影响密不可分。”杜春说。
  2007年9月,由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牵头,联合上海锦天城、广州广大、青岛德衡、深圳华盛等九家国内地区性顶尖律师事务所,组成了国内首个跨国律师事务所联盟,以求在人才培养、市场合作拓展等多方面进行合作。2011年8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在顺利打开欧洲市场后转战亚洲,与韩国Logos建立联盟,共同开发亚洲市场。2012年3月1日,总部位于北京的金杜律师事务所与澳大利亚著名律师事务所万盛(Mallesons Stephen Jaques)之间的联盟协议正式生效,联盟后的金杜成为了总部设在英美之外的全球最大的国际性律师事务所。
  采访中,许多中国律师都提到,入世前后的这20年,中国律师界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跟外国律所不无关系。外国律师的涌入,无论在管理模式、法律服务理念还是在人才的培养、塑造职业形象等方面,都给国内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
  一切的发展都证实中外律所之间存在相互合作的巨大空间。“外国律师在办理中国法律事务尤其是起草中国法律文件方面不如国内律师,在处理与地方政府和中资企业的关系时也较为逊色,但他们的长处在于跨国融资、并购等国际性事务。中外律所的合作自始就是必然。”王雪华认为,忧虑是正常的,但更重要的是怎样积极看待外国律所来华的影响,把握这种机遇,“就目前的形势来看,许多国内律所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并收起抱怨,积极开始寻找合作生财的方法了。”
  【√】外国律师在华执业限制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驻华代表处的外国律师在中国不得从事:
  1.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
  2.就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具体问题提供意见或证明
  3.就适用中国法律的行为或事件提供意见和证明
  4.在仲裁中,以代理人身份对中国法律的适用或涉及中国法律的事实发表意见或评论
  5.代表委托人向中国政府机关或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办理登记、变更、申请等手续
  6.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任职或兼任
  7.每年居留在境外的时间超过6个月
  此外,驻华代表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也不得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代表处不被允许直接或间接地向中国律师事务所投资,或组成共享利润、风险的执业联合体,也不能派员入驻中国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或者控制中国律师事务所的股权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