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告行政监管的新思考
2012-12-29龙跃牛
新闻爱好者 2012年11期
【摘要】完善监管体制和提高监管效率是我国广告业飞速发展的内在需求。现行广告行政监管制度存在着执行效率低、监管依据缺乏可操作性、监管理念不科学等问题,而走出这一困境的创新思路在于完善和落实治理虚假广告的各项制度、完善广告法律体系和建立监管主体的联席会议制度。
【关键词】广告监管;监管主体;广告法;联席会议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我国广告业与时俱进,自主创新,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可以说,我国广告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壮大,目前已进入“黄金发展期”。然而,广告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它在沟通信息、促进产销、刺激消费以及传授新知识、新技术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商业冒险、投机甚至是诈骗的手段。特别是由于我国广告业是改革开放后才恢复发展的,起点低、历程短,总体上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各种虚假、违规广告的招摇过市、大肆泛滥,使得公众深受其害。这种乱象局面直接导致了广告业的整体公信力下降,从而也严重阻碍了相关行业链的健康、良性发展[1]。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广告监管势在必行。
广告行政监管及其内涵
广义上的广告监管是指包括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司法裁判的广告监督与管理体系。本文探讨的是狭义的广告监管即行政监管,它是指我国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对广告关系主体及广告活动规范进行监督和管理。广告监管体系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和监管法律依据[2]。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广告监管内涵如下:
监管主体是一家为主、齐抓共管的跨行业行政部门。即以工商行政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