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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制度中“骗保”现象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2012-12-29霍锋超王啸风

中国集体经济 2012年3期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低保标准逐年提高,从当初的保障温饱发展到现在的保障一定的生活水平,而且有些地方还在城市低保的基础上附加了很多的优惠条件,城市低保成了一个“香饽饽”,各色人等纷纷争之抢之,城市低保的发展正面临着一个尴尬的局面。文章分析骗保现象产生的原因,提出应对的策略,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看到城市低保的处境和未来的走向,以便能够在“应保尽保”的意旨下真正实现“有进有退”的“保低”的城市低保。
   关键词:城市低保;骗保;原因;对策
   一、城市低保制度中“骗保”现象的产生
   贫困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中国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城市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城市贫困问题也相对凸显了出来。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探索建立低保时,贫困问题主要还是绝对贫困,需要解决的也只是贫困群体的生存保障问题,突出强调低保发挥社会保障安全网的“兜底”功能,以避免城市贫困群体陷入生存绝境。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绝对贫困现象已逐步减少,对于处于相对贫困的城市居民来说,已不仅仅满足于温饱,还需要使生活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以维护个人的尊严和体面。这就要求低保的救助项目更加丰富,于是各地在实际操作中逐步将日常必需品和医疗、教育、住房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项目纳入到了低保制度中,并且救助保障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各地也都制订了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低保标准和低保配套措施,城市低保制度正在逐步地丰富、发展和完善。
   但是,由于我国的低保制度起步较晚,低保标准核查一直未能科学确立,监管措施相对滞后以及其他各种主观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吃“关系低保”和“假低保”的骗保现象,前者是有关部门或人员把低保当作“人情”送给某些不该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后者是指由于一些人的趋利思想作祟,出示假的证明等骗过低保核查机构取得低保待遇的现象。总的来说就是利益的驱使,再加上各地制定的相关低保配套措施越来越多,如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减免或优惠待遇等,使一些人争相进低保。而各地的低保制度又没有形成一个有序的“有进有出”的机制,致使一旦申请进入低保行列,就基本不会退出,就能一直享受低保的救助和低保制度带来的其他优惠措施。低保以及低保的配套优惠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使一些人使尽浑身解数也要挣得一个低保头衔,制度设计的漏洞、贫困标准的难确定、相关信息的不对称等使骗保现象时常发生。
   二、城市低保制度中出现“骗保”现象的深层原因分析
   (一)城市低保制度标准本身的原因
   目前的城市低保制度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救助,以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救助标准来确定救助对象。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人均收入核实缺乏统一的标准。由于现行低保制度采取的是补差形式,为了多享受补贴,部分人故意少报家庭收入;也有一部分并不贫困的人为了享受到低保政策故意隐瞒家庭财产和收入,强行挤入低保行列。
   而且由于标准制定环节没有相关的指导规章或文件,主观随意性较大,从而使得低保标准普遍较低且差距较大。同时,标准的动态调整也没有具体规定。而制度设计可能会使部分贫困人口陷入“贫困陷阱”,从经济意义上讲,低保制度非但不能鼓励就业或增加收入,反而破坏了他们增收的积极性,一旦被确定为低保对象,他们就会成为“低保懒人”。
   (二)城市低保对象本身的多因素影响
   一种情况是家庭算不上低保,但却生活贫困。有些家庭从人均收入上来界定可能评不上低保户,但是如果有需要一直治病的老人和正在学龄的儿童,再加上物价的飞涨,每个月的收入实在是不能满足必要的支出,可能就会出示假的证明。
   另外就是就业问题:一是结构性失业,由于文化水平较低,虽然想工作,想靠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收入,但却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二是就业瞒报,有工作,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相关部门不能准确核查,当事人又隐瞒不报;三是“懒汉”现象,身体条件很好,可以找到工作或者已经有工作,但就是不工作,就想靠低保救助生活。有利益的存在,就很难规避道德风险。由于制度不完善、低保对象确定困难,就很容易让人钻空子,出现“骗保”现象。
   (三)城市低保制度的管理和监管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管理审批机关主要是采取低保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和邻居取证三种方式来展开工作。这些方式从现实来说比较符合中国国情,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全面性,但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易出现权利寻租现象,低保核查人员可能会与申保居民进行利益勾结,实行暗箱操作,造成低保调查和核实不透明现象。
   审批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再加上很多地方缺少专业的实际操作人员,让一些人有机可乘,如出示假的证明等,而且各种指标的制定也缺乏科学性。在监管方面存在着监督不力,使低保审批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利于“骗保”现象的发生。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和渐退机制,造成低保“有进无退”,没有形成一种激励机制,同时也没有比较健全的监管制度,可以说是现存低保制度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城市低保制度附加优惠措施的随意性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地方不断探索城市低保制度的发展,各地在提高救助标准的同时,普遍实行了低保的附加配套优惠政策,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补贴等专项救助简单地叠加在低保制度上,增加了低保制度的“含金量”,这种捆绑式的救助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贫困陷阱。这也是低保制度出现“易进难出”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这样的做法确实能够解决一定数量低保户的生活问题,但是由于巨大利益的存在,往往造成该保的未保,不该保的保了,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规避低保制度中“骗保”现象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现行的城市低保制度,明晰低保制度设计的初衷
   完善城市低保申请、公示、审核、审批等环节的各项制度。申请环节引入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度,公示环节引入网络定期公开制度,低保补差核算环节引入电子结算制度,审核、审批环节引入联合审核、审批制度。
   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应通力合作,对于有劳动能力的申保者应尽量帮其就业,无法帮其就业的,劳动部门要确保该申保者不存在“隐形就业”,确有生活困难的才能确定为低保户,此后也要帮其联系就业。
   城市低保制度是对我国传统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解决城镇贫困群体基本生活问题的长效机制,是解决城市居民贫困问题的一项保障举措,不能把其当作是提高福利待遇的一项保障,它应该是作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一道防线,不能忽略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做好低保对象思想观念的整体提高和转变
   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的低保对象脱离主流社会的行为,应该建立在对其基本物质生活救助基础上的精神救助。一要逐步淡化低保制度的单纯生活救助功能,强化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功能,可实行以工代赈,促使公益性劳动向公益性就业岗位转化,胜任岗位者获得岗位津贴或工资。二要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实施分类管理,促使有劳动能力者就业,同时保护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社会的关怀和温暖,才能具有更高的政策效率。三要提倡“不劳动者不得食”,主张用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来获取收入,既有助于帮助低保对象消除福利依赖观念,同时又能体现社会公平。另外,应在舆论导向上大力张扬所有社会成员自主、自立、积极向上、不思依赖和施舍的生活态度。
  
   (三)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督体制,提高干部素质
   可利用银行、税务、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依法强制性获取低保申请者和低保对象的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结合个人申报,准确界定低保家庭收入,同时要切实解决“隐性就业”问题,让低保者定期参加公益活动,并做好相关监督,提高审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要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及时甄别低保申报人员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好低保“入口”关,使低保金最大限度地用到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上,确保贫困群体“应保尽保”。同时,进一步增强低保工作透明度,充分发动社区群众及公共户单位参与监督管理,防止出现低保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现象,确保低保制度审查环节的公正。
   (四)不断完善低保制度的动态管理机制
   我国现行的城市低保制度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动态管理原则,也就是“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在实际操作中,前者尚能保证,但要使那些已经不符合享受低保标准的对象退出低保制度就较难实现了。对于这样一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要建立低保户档案管理制度,一户一档,便于管理和审核。二要实行低保户的分类管理,可以分为长期救助对象的和非长期救助对象,并定期审查。三要建立低保户的定期报告和登记制度,及时了解低保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在做好以上几方面的工作的基础上,低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对低保户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就退”。
   (五)低保配套设施的设置需谨慎,不能片面追求高标准
   各地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低保人员的贫困问题,可谓煞费苦心,积极地探索各种方法,其中普遍采用的就是为低保政策附加一些相关的优惠政策。但一味地追求高标准,往往会适得其反。因此,应该对这些做法进行反思。要明白解决低收入群体的贫困问题的根本不在于给予救助,而在于发展经济,扩大就业,通过自身的劳动来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这些配套优惠政策可以考虑用在特别困难群体的救助上,如重病、残疾等家庭。其他的低保户则可以考虑不提供附加优惠政策。因为附加的优惠政策越多,低保的“含金量”就会越高,就会使低保制度失去其应有的“保底”作用。
   四、结束语
   城市居民低保制度自实施以来就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绝大多数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是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应该清醒地看到制度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且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完善各项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及时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城市低保制度的良性发展。同时,加快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多种相关制度的发展,推动综合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争取在短期内实现低保制度的良性扩张,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地推动城市低保制度的健康发展,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应为之举。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30年[M].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