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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2-12-29张冬梅

中国集体经济 2012年3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其中税收优惠中的免税收入,免征和减征的所得,加计扣除的情况等方面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文章将就其中的优惠政策进行探析。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在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第四章,阐述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业优惠更加明晰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这就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税收进行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企业的免税收入,内容如下: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其中对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进行免税,鼓励社会多参与非营利组织及社会公益活动,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而其中的免税情况进行了更加详尽的描述,防止了部分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一些不正当方式,严防偷漏税现象发生。
   三、加大对第一产业的扶持力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产业一直是我们经济发展的基础,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业的发展,所以说从税收角度对农业进行扶持是必要也是必须的。
   四、对国家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对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推动作用,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从而更能保证这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
   五、鼓励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以上这些都是针对企业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可见国家对目前我国环境问题的重视。通过这些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更加环保、高效的技术。
   六、加强对技术、创新型企业yy0XysYrlwdpCkcEU8Usn41P4WcpoDOZ4jx/jJ+r7jw=的支持
   在企业所得税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第一款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技术创新是体现国家活力的重要方面,不断创新将企业旧的产能不断优化升级,这样企业才能持久的发展,但是创新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要从税收上对技术创新企业进行优惠扶持,可以减轻因技术升级过程中产生的高额费用。
   七、增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动力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税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我国目前多数小型微利企业都还处在生产密集型的阶段,面临产业链短,附加值低,融资困难等问题,但是小型微利企业对国民生产总值、促进就业等方面有积极作用。所以说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负担是十分迫切的。
   八、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这是对社会特殊人员更加实际的帮助,同时使得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积极性有所增强。
   九、民族自治地方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从而赋予民族自治地区在税收优惠上的自主权利。
   十、非居民企业及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参考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