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角下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制度设计
2012-12-29王青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2年9期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以其公开、公正、便捷等特征被越来越多的应用。新刑诉法总结近年实践,增设了刑事和解特殊程序,明确了适用的案件范围、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弥补了原刑诉法律规定的不足,对于规范和指导检察机关司法实践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给依法办案和司法公正带来了新的考验。本文仅就检察机关如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设计,以期推动刑事和解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
一、正确把握刑事和解的内涵和精神
刑事和解是指被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处分的依据。
(一)区分刑事和解与几个易混淆的概念
1.刑事和解与“私了”。“私了”是指民间不经过司法程序而私下了结的处理方式。它不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其解决纠纷的合法性难以保证。而刑事和解则是通过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确认,保证了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正当性。
2.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前者的主体是被害人和加害人;后者为检察官和被告人,被害人不参加辩诉交易。前者坚持被害人自愿原则;后者并不征求被害人意见,也不以赔偿、道歉作为条件,交易的结果可能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3.刑事和解与“花钱买刑”。有人说刑事和解是“花钱买刑”,这是对刑事和解的误解,也是刑事和解没有正确运用的结果。实际上,二者有着天壤之别。刑事和解是加害人自愿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