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

2012-12-29何兆英张宏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2年9期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吸纳了2010年7月1日两高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意味着中国刑事法律正式确立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笔者认为,对我国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有一个认识和理解过程,其适用应该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以更加完善的排除程序确保该规则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
  一、正确认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我国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并非广义的概念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狭义的非法证据,即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违反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应遵守之原则、程序、权限的规定,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仅产生于刑事诉讼证据收集过程中;第二,该规则中非法证据的“非法”是针对收集证据方法和程序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如何收集证据有相关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了这些要求,收集的证据就属于非法证据;第三,该规则中非法证据的收集主体是特定人员,即负有收集证据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证据的非法方法也是针对特定人员,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可见,那些收集、提供证据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内容不合法的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虽然不是合法证据,但也不属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论及的非法证据。由此不难看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论及的非法证据主要有三种:一是以非法方法获取的实物证据;二是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三是以非法方法获取的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证据,此种证据在美国也叫“毒树之果”。
  (二)我国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全盘美化”
  美国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注重保护很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但在诉讼中又处于天然弱者地位的被告人的权利。为此,美国采用严格排除法,虽有“例外”的规定但适用很少,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立场没有松动。但从我国法律文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