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欧盟模式建立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2012-12-29邱玮刘桂荣
中国集体经济 2012年5期
摘要:面对全球变暖严峻形势,中国应借鉴并学习世界最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过程、运行模式及先进经验。文章分析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交易核心原理、各阶段实施内容及该体系主要特点,并结合中国国情和中国碳市场现状,对于构建中国排放交易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排放交易体系;排放配额;配额竞拍;碳排放量
2008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达到7031916000吨,成为世界上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但身为排碳大国,中国却没有“碳定价权”,这使中国在国际碳交易中处于劣势。2011年德班气候大会上,欧盟提出建立“欧盟路线图”,后京都时代主要排放大国将纳入《京都议定书》管辖范围。为更好面对低碳化经济增长趋势,应对国际碳局势博弈,中国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改变控污手段,从“命令-控制”转向市场机制和命令-控制相结合,加快建设中国碳市场建设,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排放交易体系。
一、文献综述
中国对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研究始于2006年。庄贵阳(2006)全面分析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后,对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提出火电厂应采取排放绩效标准来分配排放权;完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为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提供依据和数据。刘华、李亚(2007)提出应通过法律形式将具有一定规模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建立透明合理的排放权分配机制并成立配额交易场所;对于排放超标企业给予惩罚,可限制其在金融市场准入和融资。涂毅(2008)指出应将中国排放权交易分为国内和国际交易:国内交易采取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国际交易则与国际大型气候交易所实行平行连接。排放总量设定和初始排放权分配方面,冷罗生(2010)提出国家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地区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情况和减排目标确定排放总量;初始配额将分配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考虑地区特征、历史排放数据等因素后再分配给排污企业。傅前明(2010)认为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将经历四个阶段:基准排放阶段、碳排放强度下降阶段、稳定排放阶段、强制减排阶段。目前中国已进入第二阶段,发放配额可采用无偿分配与拍卖相结合方式,等进入稳定排放阶段后一律改用拍卖方式。
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 missions Trading System)于2005年1月1日成立,是世界上第一个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最大的温室气体交易市场,其交易额占全球总交易份额的27%。EU-ETS覆盖欧盟30个国家,涉及行业领域包括能源发电站、火力发电厂、钢铁厂等。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原理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核心原理是“排放上限和排放配额交易”(CapandTrade)。“排放上限”,是指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为体系内受管制企业设置一定温室气体排放配额量。每一个配额(EUCarbonAllowance)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权限。体系内企业必须保证其排放量在配额限定范围内,否则将受到惩罚(试验阶段为40欧元/吨,正式实施阶段为100欧元/吨)。企业若通过技术手段降低碳排放量,可选择保留多余配额供将来使用或将配额出售给配额紧缺的公司,即“排放配额交易”。
(二)总量控制设定及初始排放权分配
欧盟委员会根据《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确定初始配额并分配。第一阶段,由于缺少各成员国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历史数据,难以确定配额总量,同时考虑到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情况、减排能力等不同,欧盟委员会决定先由各排放企业根据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向上申报配额。由各成员国汇总后交由欧盟委员会根据交易指令标准审批通过并确定一个初始排放总量后,交由成员国自行分配。第二阶段配额总量是根据第一阶段修订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于报告指南》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确定,并与《京都议定书》目标挂钩。
(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过程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年)、第二阶段(2008-2012年)和第三阶段(2013-2020年)。
第一阶段是试验阶段。排放上限为66亿吨CO2,配额实行免费分配,成员国有权决定其配额总量及分配方案。由于经验不足,导致配额供大于求,致使配额价格和碳价格波动浮动较大。
第二阶段,稳定配额价格,配额总量大幅下降,控制在每年20.98亿吨CO2。绝大多数配额仍是无偿分配,但配额竞拍数量已较第一阶段有明显增长。
第三阶段,EU-ETS覆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而《国家分配计划》将被取消。2013年排放上限约为20.4亿配额,同时排放限额会每年按照第二阶段年平均总配额的1.74%递减。至2020年,排放配额将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21%。第三阶段配额将主要通过竞拍方式分配,其中,50%的碳排放配额将采取拍卖形式,而免费配额将根据温室气体绩效基准线分配给具有较大碳泄露风险部门。基准线是用来判别该企业是否为能源高效率利用企业。如果企业符合基准要求,就能获得所需配额,否则只能通过降低碳排放量或购买更多配额来解决配额短缺问题。
(四)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特点
1.总量性。欧盟委员会对区域内排放量进行管制,为各成员国设立温室气体排放上限。同时交易市场上配额数量也受到排放总量约束。
2.阶段性。第一阶段,收集大量数据并积累实践经验。第二阶段,体系逐渐步入正轨,引入配额拍卖机制,调整具体实施法案及制度。第三阶段,进一步健全排放交易制度,推动实施配额拍卖机制,完善排放交易体系。
3.市场性。EU-ETS逐步引入配额交易制度和竞拍制度,使碳排放配额成为无形商品并可在特定市场上交易、流通。引入市场制度也使碳配额价格趋于合理化,助于交易市场正常运行。
4.治理分权化。由于欧盟各成员国在市场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存在一定差异,第一、第二阶段排放总量决定和配额分配是根据各国提交的《国家分配计划》执行。对于第三阶段配额拍卖机制,各成员国既可在欧盟委员会设立的共同平台进行拍卖,也可自行建立本国拍卖平台。
5.金融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积极与金融市场相结合,创造出碳金融衍生产品并建立大型排放交易中心。例如,欧洲气候交易所、北方电力交易所、未来电力交易所以及欧洲能源交易所等。
(五)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1年全球碳市场市值达到960亿欧元,比2010年增长了4%;EU-ETS价值增长至760亿欧元,增长了6%;欧盟碳配额总体交易量达到60亿,比2010年增长了17%。但市值增长却低于交易量增长。主要原因是2010年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使欧盟各国经济增长未能恢复到原先水平,碳市场活跃程度减弱;欧洲议会高估了欧盟大型排放设施第二阶段所需的配额数量,导致市场上配额供过于求,致使欧盟碳价格偏低且波动幅度较大,目前欧洲碳价格为每吨不到7欧元远低于鼓励绿色能源投资预计所需的20至50欧元的水平。
为维持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稳定运行,欧盟议会已通过暂停发放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第三期价值14亿欧元的碳排放配额草案并将收紧排放上限及减少免费配额发放。同时,欧盟单方面决定自2012年1月开始执行所有飞机航班抵达或离开欧盟被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这已遭到美国、中国等国反对,欧盟将与国际航空机构进行多次协商就相关制度进行调整。第三阶段初期,交易制度改革、外部经济环境、欧盟内部调剂等问题对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将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将对欧盟各国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做出显著贡献并带来巨大经济收益。
(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对中国的借鉴
首先,总量交易是目前碳交易体系较为成熟的模式。初步建立排放交易体系应采用总量交易机制。该机制的前提是确定排放上限,因此首要任务是收集各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确定排放总量。
其次,考虑到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减排力度等地区差异,中国应借鉴欧盟模式分阶段分地区构建排放交易体系。国家在统一指导建设排放交易体系时,应赋予不同地区一定自主权,使各地区能按照实际情况制定交易制度和建立排放交易市场。
再次,中国要善于利用市场这一“无形的手”,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市场及交易体系,使碳配额能够有效地定价;并适时引入金融工具,创造出多样化的碳金融市场。
三、中国排放交易体系的发展前景
2011年10月29日,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但要建立完善的排放交易体系,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第一,目前中国还未形成应对气候变化系统性战略,有关法律体系不完善。因此我们应借鉴欧盟模式结合中国基本国情,构建出分阶段发展中国排放交易体系总体框架和战略规划并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中国应加快设置碳排放总量,确定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加快形成一级排放权分配市场,同时确保配额的确定和分配必须切实地与企业需求相吻合,可采取历史排放法和基准线法相结合确定合适的配额总量。
第三,建设并完善区域性碳交易试点,建立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因地制宜地制定交易制度和优惠措施的法律条例,创建一个公开、透明、公正的交易市场,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人为操纵市场、恶性竞争等情形的产生。
第四,在建立区域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进全国性交易体系和信息平台建立,使市场信息更公开透明。加强全国范围内经济活动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均衡现象。
第五,中国排放交易体系逐步同国际上其他交易体系相接轨,最后实现无缝对接;当国内碳市场趋于成熟时,将碳市场与金融市场相结合,进而实现中国排放交易体系全球化和金融化。加入国际市场将使中国占据更多主动权,拥有更多话语权,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同时有助于中国本土企业“走出去”,有助于吸引国外机构和投资者参与中国碳市场交易,进一步推进交易市场发展和完善。
建立系统性排放交易体系,不仅是建立完善的交易市场,更需要与法律政策、行政、科学技术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利用市场化手段建立有效的交易体系,推动碳市场发展并为节能减排做出巨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庄贵阳.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