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委托代理经营的生态补偿
2012-12-29傅晓华易米平赵运林
傅晓华,易米平,赵运林
生态公益林委托代理经营的生态补偿
傅晓华1,2,易米平3,赵运林1
(1.湖南农业大学,湖南 长沙 410026;2.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4;3.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生态公益林是重要的战略性生态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国有化经营是生态公益林的发展方向。基于公益林有效保护的需要,设计了生态公益林的委托代理经营模式。从委托代理模式中得出,作为代理者的经营户和作为委托者的政府之间在价值层面和经济利益方面不同。要协调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委托代理利益模型以找到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关系的平衡点,是生态公益林委托代理经营的关键环节。
生态公益林;委托代理;生态补偿
生态公益林是一种重要的生态产品,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应该是国有化经营,体现出公益事业属性。在现实中,生态公益林的委托代理经营关系也普遍存在,但是代理者和政府之间在生态公益林的价值层面和经济利益方面不同,导致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关系发生变化,合理分析生态公益林经营对代理者收益的影响,建立利益模型,找到生态补偿的平衡点,对生态公益林业的分化、发展、壮大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1 生态公益林委托代理经营的必要性
生态公益林经营是公益事业,是政府行为,应归政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生态效益直接受益单位经营管理。然而,生态公益林是依据地理位置、社会需要、林分状况等方面的综合因素,运用系统性指标或者标准划定的,这些生态公益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有些是分离的,经营与管理部门也是多元化。这就造成了目前状况是,仅有少数生态公益林归属事业单位(如植物园、自然保护区、林场)所有,更多的生态公益林是委托给各类林业企业、乡(镇)村集体、企业化性质的经营者代理经营,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个体所有。基于市场经济理论,企业(个体)来承担公益性质的生态公益林经营,在实践方面应该是存在不少困难的。但是现阶段,国家要将全部的生态公益林收归专门部门经营,执行公益职能而非盈利性质,也是不现实的,至少目前也不可能做到。在相当长的过渡期内,生态公益林经营的委托代理问题必然产生。委托者是政府,代表公益事业的主体,代理者就是各类经营主体,包括实际上拥有生态公益林的主体。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我们把委托者抽象为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所有的经营主体统一抽象为代理者。毫无疑问。政府一旦把代理者的林地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代理者就必然丧失一部分或全部收益权和处置权,生态补偿问题也就必然产生。政府需要赋予代理者生态补偿来换取林地的公益效用,形成“政府—经营者”生态补偿关系域,该关系域内的生态补偿机制,是代表政府的林业部门最直接的现实问题。
2 生态公益林委托代理关系中利益走向
森林生态系统的公益效能是经营生态公益林的主要目标,这点代理者也是认同的。但在生态公益林委托代理的全部过程中,政府与代理者必定存在各自的价值观与经济利益观[1]。尽管代理者也是生态公益林的受益者(如新鲜空气、优美环境),但这仅是极其微小份额的收益,大部分效益与社会共享,即生态公益林的外部效应。假定政府(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者)是具有真正的宏观视野的委托人,与代理者(经营者)必然出现利益评判的分歧(见表1)。
表1 政府和代理者在生态公益林价值评判上的区别Table 1 Judgment differences of government and agents in ecological public welfare forest value
2.1 价值评判上的分歧
现有的价值评价理论、方法,因其目的不是直接为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服务的,必然存在难以满足现实评判的问题。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尺度、标准的评价,既存在统计口径不一的问,也存在某些方向性问题。基于生态学视角,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价值核算)标准本身具有独立的生态学意义,尤其是对委托代理经营有奠基性的作用。从政府公共管理层面来说,进行生态公益林的国民经济评价,测算其投入产出比,向公众表明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公益林外部效应的依赖性。从政府作为委托者的层面分析,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标的是成本补偿,而非以市场行为真实的去“购买”生态公益林所提供的全部生态服务(森林外部经济),生态补偿是为了维持生态公益林外部经济的持续存在与发展,天然林的外部性政府就不会去补偿,而是作为自然资源或禁止开发。既然是公益补偿,就不是使代理经营者获得一般意义上的高额利润,否则就失去生态公益林业的特性。至于生态服务功能的经济价值估算与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额度之间,没有直接和必然联系起来。但是作为代理身份的经营者,是一个完全而独立的经济人,考虑重点是财务目标。
2.2 经济利益上的分歧
政府代表委托者利益,关注的是生态公益林的国民经济评价,如能找到替代生态公益林的产品,会考虑替代品;代理者关注的是经营利益,重点在于财务内部净收益率。对外部经济属性的“效益—费用”分析,通常采用如下的计算结构[2]:
式(1)中,NPV为净现值,DE为项目的直接收益,EB为外部(或环境)收益,DC为项目的直接成本,EPC为环境保护费用,EC为外部(或环境)费用。
财务分析的基础是经营者狭义的利润或亏损,其重点在于DE和DC两项。国民经济评价则是从社会福利观点着眼,体现出社会不同方案的社会成本、机会成本及综合效益,包括EB、EPC和EC,也包括DE和DC。两种方法的差别仅在于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见表2)。
对政府来说,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分析同时并举,在确定生态公益林的狭义利润率同时,更多考虑广义的社会成本和效益。经营户处于微观代理地位,要求他们对生态公益林经营上升到国民经济评价的理念,既不现实也不公平,因此他们需要的仅仅是财务分析[3]。建立代理者效益模型,找到生态补偿的平衡点,解决生态公益林“效益—费用”分析上的不同立场,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实践有重要的意义。
表2 国民经济评价与个人财务分析的区别Table 2 Differences between national economic evaluation and personal financial analysis
3 生态公益林委托代理利益模型及分析
政府是发展公益事业的主导力量,但只要生态公益林委托代理经营关系还普遍存在,那么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实践力量就在经营者[4]。因此,建立生态公益林委托代理利益模型,分析委托代理关系对经营者实际利益的影响,并找到相应对策是政府能否成功推行生态公益林代理经营的关键环节。
3.1 代理者收益模型
为建立一个基本上能反映代理者的净收益的静态而最简单的评价模型,我们的假设条件如下:(l)代理者的代理经营只有商品林或生态公益林两种选择;(2)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收益为0;(3)代理生态公益林之前,代理者的全部收益都是来自商品林;(4)代理者是理性经济人,有自身利益取向;(5)在一定的时期内,单位面积的商品林净收益、生态公益林经营成本不变;(6)政府只对生态公益林进行生态补偿,代理者对生态公益林不进行经济利用。依据以上假设,代理者在代理经营生态公益林前、后的总净收益分别为:
式(2)、(3)中,S——商品林与生态公益林的总面积;
I——商品林单位面积的净收益;
R——生态公益林的经营面积比例(%),则(l-R)为代理者剩余的商品林面积比例(%);
C——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经营成本;
Z——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的生态补偿。
代理者代理经营生态公益林前后的总净收益变化(△N):
△N=N-N0=SR[(Z-C) - I]。
Zc=(Z-C)为生态补偿剩余,即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抵消经营成本后的收益,以此得到生态公益林代理经营总净收益模型:
3.2 模型的分析与讨论
代理者的净收益变化取决于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剩余和经营商品林净收益的对比关系。在I>0的情况下,(1)Zc≥I时,△N≥0,总收益递增或无减;(2)0<Zc<I时,代理者则失去了生态公益林经营区(SR)上的部分机会收益;(3)Zc=0时,△N=-SRI,代理者则失去SR上的全部机会收益;(3)Zc<0时,代理者不仅失去SR上的全部机会收益,还直接失去了对生态公益林的部分或全部投入成本。
△N简明地表达代理者的收益变化,但综合单一的指标△N也掩盖了一些信息,尤其是影响经营商品林净收益的初值对代理经营生态公益林之后总体收益变化期望形成[5]。实践中,代理者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总净收益(N)总体上会形成两类的期望:乐观期望和保守期望,这两类期望的具体标准和I的初值有密切的联系:N=SRZ+S(1-R)I-SRC。这表明:(1)代理者参与生态公益林经营的收益变化不仅与生态补偿(Z)的强度直接相关,还与Z、I、C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密切。除非Z<C或Z<C-|I|,否则代理者的收益非损或收益不下降为负的期望(下限期望)总能实现,或有条件地实现。当林农的一部分林地用于经营生态公益林,即R>0时,除非有Z≥C+l或Z≥C-|I|,否则林农的收益递增或收益由负转正的期望(上限期望)总是无法实现。(2)生态补偿对生态公益林经营代理的激励作用与商品林经营状况有密切关系。商品林效益越好,政府以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方式使代理者某种期望得到满足的难度就越大,反之,当商品林效益较小甚至为负值时,代理者对代理经营生态公益林的收益期望就越低,政府实施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越容易,激励作用就越大。在林地条件差、林分状况差的地方,生态公益林区划阻力就小;反之,作为商品林经营区的实际或潜在盈利能力较大的林地,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的阻力增大,该现象正是由于商品林效益对代理者收益期望有重要影响。
3.3 模型的应用
委托代理者之间建立一种建设性、相对平等的生态公益林代理经营长效机制,就必须在满足代理者(经营户)的合理收益期望和委托者(政府)生态补偿基金高效使用之间建立起均衡关系。我们假设理论上存在一个生态补偿均衡点(Zb),Zb是政府生态补偿能力、社会利益以及经营者收益期望等相互作用的结果。在目前的实践中,生态补偿Z与Zb也许毫无关系,但为了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实现生态公益林可持续发展,政府不能使代理者的期望收益总是低于下限期望,也不能总是高于上限期望,市场规律的最后结果是Zb介于上、下限期望之间[6]。根据此模型,虽然Zb准确位置点难以在短期内测算出,但Zb所在的某个补偿均衡区间(Lzb)应该是存在的,也是可以在实践中找到并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的,通过区间边界的描述可以对Zb的变动范围进行确定,对影响区间边界的参数(现状、区域性、影响因子、变化规律等)进行界定,是理顺生态公益林委托代理经营关系的基础。
4 生态公益林委托代理中生态补偿调整
大部分代理者能意识到生态公益林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贡献,但受市场经济的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无论经营什么性质的林地,经营者最关心的仍然是经济利益。尽管从长远上看,代理者是可以从生态公益林中得到一定限度的经济产出,包括间伐的木材收益、非木材林产品收益、农林复合等多种经营带来的收益,但是这种收益是漫长的。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生态公益林的经济产出方式的错综复杂链条,让代理者在一定的权限范围自主经营,而不是任何生态公益林的经济开发都要严格审批[7]。
4.1 Zb的上限期望调整
在委托代理经营实践中,林农是弱质主体,与政府给企业或者高校的某个技术和管理委托代理不一样,林农的代理很多时候是没有选择的,合法权益自己心中是没数的,等到代理经营一段时间有数之后,他们基本上已经亏损了。政府本身是人民的政府,与林农不是对立关系,在委托中应以“财务分析”立场,使Zb的变动范围尽量接近上限期望,从执政为民和提升人民幸福指数的高度,核算生态公益林事业对各种微观代理者特别是林农的影响,这也顾及到了后面更多代理者代理生态公益林经营的动力。
4.2 生态补偿的行为调整与代际补偿
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属于生态经济范畴,是一个宏观决策的问题。在其国民经济评价中,生态公益林生态服务功能测算不能只关注近期效益或者单一经济价值测算。从生态经济角度,生态公益林的外部效益是远远大于内部成本的,补偿标准不应该关注生态公益林本身,更多应该关注代理者这种代理行为[8],基本上保证其生活水准不低于当地中等收入者,从经济代理转化到行为代理。同时还要考虑到这种行为代际传递,考虑到行为的代际补偿。
[1] 谢利玉.浅谈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J].世界林业研究,2000(3):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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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赵运林,傅晓华.生态足迹理论在长株潭生态安全中的应用于改进[J].城市发展研究,2008(4):32-36.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of ecological public welfare forest agency management entrusted by government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section
FU Xiao-hua1,2, YI Mi-ping3, ZHAO Yun-lin1
(1.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26, Hunan ,China; 2.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hangsha 410004, Hunan, China; 3.Changsh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Changsha 410004, Hunan, China)
Ecological public welfare forest is an important strategic ecological resource, public goods. The nationalization of this kind of forest is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the ecological forest. Considering the needs of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the forest, a principalagent business mode of the ecological forest was designed. According to the model of entrusted agency,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the value aspect and economic interest aspect between the business operators and the consignor (government section). Coordinating the interest relationship of them, building up the principal-agent interest model and finding out the balance point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relation of ecological public welfare forest are the key links for the ecological public welfare commissioned agent business.
ecological public welfare; principal-agent;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718.57
A
1673-923X(2012)08-0145-04
2012-04-18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补偿机制研究(09ZDB023);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代际补偿机制研究(11YBA341)
傅晓华(1972—),男,湖南桂阳人,博士研究生,副教授,主要从事生态经济与生态哲学方面的研究;
E-mail:fxh4431491@163.com
赵运林(1959—),男,湖南衡山人,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生态经济与生态修复方面的研究;E-mail:zyl8291298@163.com
[本文编校:文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