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蚌埠市区段水污染防治的历程及存在的问题
2012-12-29王洪君
王洪君
(蚌埠市环境监测站,安徽 蚌埠 233000)
淮河蚌埠市区段水体污染的现象起始于1979年,由于蚌埠闸的关闭,自1978年8月23日至1979年4月26日连续断流达247天,其间为保证淮南市电厂发电水位,短期由蚌埠闸向上游翻水,在淮河蚌埠市区段老铁桥上游河段水体变黑发臭,实测河流水体中高锰酸盐指数达每升三十余毫克,以淮河水作为水源的城市自来水不仅不能饮用,甚至作为冲洗或房间拖地也会产生异味。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以临时取用防空洞中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华东地区调动区内钻井开采市区范围浅层地下水供城市居民饮水急需。淮河蚌埠市区段水体污染现象是在我国出现河段水体污染较早,且因给城市居民饮用产生突出影响而引起国家高度重视。
自1983年起,由淮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资源保护办公室牵头,组织由豫、皖、鲁、苏等四省所属淮河流域城市(或地区)环保、水文等部门编制城市河段水污染保护规划。作为淮河蚌埠市区段水体污染防治,也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指导下开始了以淮河蚌埠市区段为重点的水体污染治理工作。
蚌埠市初期河段水污染的防治,一方面重点控制涉水工业污染源的预防,按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控制新增污染源,另一方面重视原有工业的污染源废水治理,随1997年淮河流域水污染源达标排放,到2000年“零点行动”,蚌埠市所有工业污染源,尽量是低水平上,但基本都做到了达标排放。在此期间,为保障城市供水水源安全,在蚌埠闸上游约2km处河段建设第三水厂,且随之扩建,关闭了处于蚌埠闸下游约2km第一水厂和蚌埠闸下游约5km第二水厂;在胜利路南侧由八里沟到席家沟实施“污水截流”工程。
在长达20余年过程中,淮河蚌埠市区段受上游来水和蚌埠市城市污水的影响,每逢枯水期(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多出现河段水体污染现象,河段水质类别为轻度(Ⅲ)、中度(Ⅴ类)1~2个月,甚至是重度(劣Ⅴ类)数天~1个月污染。即使作为蚌埠市主要供水水源(淮河蚌埠闸上游)河段也因上游支流(其中颖河较为突出)蓄集的所谓污水团下泄而出现短期(数天至数月)污染现象。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从城市定量考核需要,开始重视城市污水(包括生活污水)的治理,蚌埠市在淮河干流市区南侧,相继建成第一污水处理厂(位于席家沟两侧)和第二污水处理厂(位于新铁桥东侧),到2008年,市区南岸原有的5个城市污水排入淮河干流的排污口(分别是八里沟排污口、3号码头排污口、1号码头排污口、交通路排污口和龙子河排污口)的直排污水全部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淮河干流,结束了长达几十年的蚌埠市城市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淮河干流的状况,自2009年以来,淮河蚌埠市区段基本能保持在符合Ⅲ类水体的目标要求。
城市河段水污染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在所处流域的范围仅仅是一个子系统。而一个城市的水污染防治系统,又可分污染源子系统、输水工程子系统和城市污水处理子系统。作为某个城市,应在所属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下,根据所处位置自然和社会条件,在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下,通过长期不断的努力,循序渐进地开展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城市水源是城市发展在河段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点,蚌埠市虽几易城市水源位置,采取天河作用应急水源以及期望开发新的城市水源作出努力。城市水源保护仍是重中之重,新安江安徽段和浙江段试点的生态补偿机制为调节上下游河段城市水污染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可借鉴作为解决保护蚌埠市水源的机制。
对于城市工业水污染源的治理,从2009年起,鉴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成运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范围内的企业相继要求从原执行的一级排放标准,更改为执行三级排放标准,是科学合理的,可避免重复处理、降低成本。蚌埠市政府对位于市区的敏感工业污染源要求“撤市进园”,符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要求。但应注意一类污染物和不可降解污染物的严格管理。这不仅是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要求,还是在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废水可持续利用上的要求。
输水工程(指输送城市污水工程)是河段水污染治理工程的子系统,其特点是投资小、见效快。仅把其作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配套工程是不够的,应把其作为在控制水污染子系统,不仅在收集城市污水汇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发挥作用,在输出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废水综合利用方面也应引起重视。合肥市拟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废水作为汽车冲洗水,其面临的问题之一也包括处理后出水管道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城市河段水污染治理的必不可少的工程内容,是城市河段水质改善的重点工程,但在蚌埠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上存在的问题是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废水(即所谓“中水”)的利用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不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由此可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选地尤为重要,不仅要考虑收集城市污水便利条件,更要充分注意为处理后出水利用留下空间条件。
当前应考虑蚌埠市一水厂处理后出水的利用,可采取输水工程把处理后出水穿过淮河干流给小蚌埠地区农用灌溉,解决处理后出水直排淮河干流的问题。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有可利用的空间条件,但处理后出水仍直排淮河,没能利用空间条件进一步作为农灌用水利用。这些都是减少对淮河水质影响没能注意并多加考虑的问题。
纵观蚌埠市城市河段水污染防治工作,无论是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和城市污水厂的建设,都是侧重当时需要进行,缺乏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分期实施,逐步达到总体目标实现的目的。回顾蚌埠市城市河段水污染防治过程,总结经验,寻找过程和现状存在的问题,以期引导城市规划和环保部门的注意,把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做的更好,是笔者的初衷,也期盼在其它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借鉴参考。
[1]阎道宏.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J].吉林大学,2011.
[2]王海宁,薛惠锋.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与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