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微博实名制看互联网传播治理思维变迁
2012-12-28付玉辉
文 付玉辉
互联网和社会网络的深度融合,使得新时代自媒体传播者具有了移动化、社会化、网络化的特征。标志着人类正在互联网传播世界中获得更为充分的表达自由和参与公共空间构建的能力。
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公布施行对于我国微博客传播发展而言,是一项重要的管理规定,其所采取的管理方式及其对微博客发展的影响都引起了业界和学界的关注。
北京市微博客实名制管理的三个层面
从目前所公布的内容来看,《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所采取的管理框架仍是多头管理模式,其具体内容涉及到微博客管理的三个层面。
第一,在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层面,该规定明确了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该规定第十一条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微博客发展管理的相关工作。该规定第十二条认为,网络媒体协会、网络行业协会、通信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也应承担相应的行业管理责任。可见,该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政府相关部门所具有的管理职责,另一方面也认为行业自律是进行微博客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二,在微博客服务运营层面,对于微博客服务运营商在实名制管理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第七条要求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微博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用户信息。第八条规定,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微博客信息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进行监管。由此可知,在微博客管理过程中,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并非微博客管理的核心内容,微博客服务运营商在进行内容审核和用户信息保护方面承担了相当重要的管理职能。
第三,在用户微博客传播方面,对用户的传播身份真实性和传播内容真实性提出了明确要求。该规定第九条明确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该规定第十条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相关内容信息进行了明确。意即在微博客传播平台上,要对微博客用户从传播身份真实性和传播内容真实性两方面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总之,从该规定的内容来看,微博客传播更多的管理责任仍集中在微博客运营服务商层面,对其所承担的内容审核、用户信息安全等责任都进行了特别强调。
互联网传播领域的实名传播和实名制管理
匿名传播和实名传播,听起来似乎是和互联网、手机、微博客传播密切相关的概念,但是,从传播史的视角来看,其实匿名传播和实名传播并非互联网时代所特有的现象,而是传播世界的常态现象。
客观来看,匿名传播未必一定导致恶的社会影响,实名传播也未必绝对产生善的社会影响。匿名传播和实名传播都是传播世界的固有现象,都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匿名传播是相对的,实名传播是绝对的。表达自由与否和实名传播方式、匿名传播方式没有特定的关联。在实名表达自由受到抑制时,表达者会自然寻求匿名状态下的表达自由。如果匿名状态下的表达自由也受到严格的制约,那么传播世界的交往空间就会变得相对狭窄。笔者认为,从逻辑上讲,实名传播的真实感有助于推动类似微博客这种移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独立传播者通过发挥微小的力量参与社会治理,这种微博客传播的真实感在于构建一个由亿万个真实参与者构成的公共空间。而较为理想的情形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虚拟世界里呈现真实的人生,讨论真实的问题,进行真实的交往,并推进社会问题得到真实的解决。
但是匿名传播所具有的传播价值也不应受到忽视。实名传播和匿名传播在互联网传播世界也都是固有的传播状态。从互联网传播治理的角度来看,是否在互联网传播空间实行实名制对于互联网传播治理并非最为重要或唯一的治理方式。
在进行互联网实名制管理方面,韩国的例子耐人寻味。为了规范互联网传播秩序,韩国从2007年7月开始实行互联网实名制。不过,韩国媒体2011年12月底相关报道显示,韩国将从2012年起开始推进在互联网上限制使用个人身份证号码的方案,以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韩国放送通信委员会称:“从2012年起,每天访问人数超过1万的网站不得收集并利用身份证号,从2013年起,这个范围扩展到所有网站。”这种对于互联网实名制的调整主要的原因是在互联网实名制实行之后,韩国网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身份证号在15个国家的逾7500个网站广为流传,造成了对互联网用户的伤害。一家韩国门户网站的网络保安负责人认为:“尽管网络的保安技术不断发展,但黑客们总是想方设法开发新的技术来攻击。只有网站不保存像身份证号等能吸引黑客的重要信息,才能减少由黑客引起的个人信息外泄事件。”当然,用户信息安全只是引起互联网实名制反思的一个诱因,互联网用户在公共空间的表达自由度也是一个考量因素。笔者认为,从韩国互联网实名制的发展变化历程来看,对于类似互联网公民新闻之类的传播形态而言,可以对用户进行实名制管理;但是对于一般的互联网交往和娱乐而言,也无必须实行实名制的必要。
互联网传播治理进程中的重要原则
微博客实名制管理是一个有益的互联网治理方式尝试,但是对于互联网传播治理而言,最为重要的目标应该是互联网传播空间能否成为一个尊重人、保护人、服务人的巨型社会交往、社会服务平台,能否提供一个持续保持这个平台开放创新特性的管理环境,能否将互联网传播纳入到现实的社会治理流程和体系之中。
在互联网时代,随着互联网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地位的逐步提升,接入互联网已经逐渐成为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进一步成为社会结构和社会传播的核心平台和重要媒介。在此背景之下,从技术网络的角度来看,我国信息传播领域的普遍服务正在从推动电话普及扩展到推动宽带普及,从推动固定宽带普及延伸到推动移动宽带普及。工信部2012年工作会议相关信息显示,工信部争取到2015年末,城市家庭带宽达到20兆以上,农村家庭达到4兆以上,东部发达地区的省会城市家庭达到100兆。对于互联网接入权利的高度重视是数字化、网络化、移动性传播时代发展趋势的必然体现,该现象意味着在多个信息传播网络融合的环境下,互联网服务理应成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有两个涉及互联网传播发展的基本原则应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一个是互联网的网络中立,一个是互联网的开放接入。笔者认为,这两个重要原则所起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互联网的自由开放,维护互联网使用者的基本权利。其中,一个维度是维护网的自由,一个维度是维护人的自由。而持续保持并实现互联网环境下人的表达自由和互联网传播平台的自由,对于互联网的未来发展来说将至关重要,这构成了互联网传播场中的一对基石性原则,并将成为互联网传播得以持续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互联网发展的历程中,人是否正在逐渐成为互联网所有内容、服务和应用的核心,新时代自媒体独立传播者是否正在成为互联网传播世界的主体?笔者认为,互联网的开放精神,是推动互联网在人类社会中发挥巨大影响力的核心动力,而这种互联网精神也是符合人类传播需求的。那么,在此基础之上的互联网运营也应该是开放的,政策层面的互联网治理也应该是开放的。从当前的互联网发展趋势来看,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的深度融合,互联网和社会网络的深度融合,使得互联网具有了更为鲜明的移动化和社会化特性,这使得新时代自媒体传播者也具有了移动化、社会化、网络化的特征。而这些特征的形成标志着人类正在互联网传播世界中获得更为充分的表达自由和参与公共空间构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