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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依法处置恶意讨薪行为?

2012-12-27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2年1期
关键词:劳务费民工张某

某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窗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公司签订了门窗分包合同,对工程进行门窗分包。其后,门窗公司又与张某个人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书,将门窗工程中现场安装等劳务给张某承包,合同对价格、结算方法作了明确详细约定。张某个人并书面保证与门窗公司真诚合作。

合同签订后,张某带同乡数十人到工地干活。但由于管理混乱,施工质量、进度得不到保证,于是工程未完成就提前退场了。

退场时,双方对已经完成的施工界面进行了书面确认。然后协商结算。按照门窗公司意见,门窗劳务费只有60万余元;但是张某个人却索要120万之多,无理要求抛弃合同、提高结算价。不达目的,就指使30多名民工,先到施工现场无理取闹,后到门窗公司在京办公总部办公室闹事,几十个民工睡在办公室走道中,吃在门窗公司办公室,民工生活用品遍及满地,现场一片狼藉。门窗公司无法正常办公。

面对几十个民工恶意讨薪的局面,门窗公司先好言相劝,请张某先把民工撤走,双方再继续协商门窗费。但张某根本听不进去。门窗公司几次110报警,求助公安。警察来到现场,用软的方法劝不走民工,用强硬的方法,警察觉得没有依据,因为民工没有打架,不能随意抓人。警察觉得没有好的办法。小包工头指使民工静坐、恶意讨薪的行为,一坐就是十几天,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门窗公司的工作秩序。在此情形之下,门窗公司怎么办。

律师观点

门窗公司主动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解决问题,即门窗公司当原告,主动出击,起诉小包工头张某,要求依照合同进行门窗劳务费结算。

门窗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专业律师工作,连夜准备起诉证据,第二天就到法院立案,把张某告到了法庭。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与原告依照合同进行门窗劳务费结算;责令被告退还多收的劳务费干万元;请求法院对被告的无理取闹、恶意讨薪行为依法制止、教育!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及时将起诉状送达被告。被告在法律威严的震慑之下,在人民法官的教育之下,心知理亏,当天张某就撤走了所有静坐人员;并从野蛮取闹转变为聘请律师应诉、答辩。被告并多次、私下、主动与原告联系,请求原告撤诉、和谈。

门窗公司决定在依法处理合同纠纷的道路上走到底。其后该案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门窗劳务费鉴定。双方根据鉴定结果妥善了结了纠纷。

门窗公司在十分被动、无助的情况下,坚信法律的权威,及时聘请了建筑工程专业律师,主动当原告、主动起诉,而不是被动等待;主动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合同纠纷,而不是单一依靠行政协调。该公司的做法,为企业提供了一个面对恶意讨薪行为、主动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的典型案例,值得其他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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