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粗话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诗
2012-12-22徐迅雷
■徐迅雷
一个人的粗话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诗
■徐迅雷
约翰·马歇尔·哈伦肯定没有想到,在他担任大法官的最后一年,也是生命的最后一年,有一个小案件会为他赢得如此巨大的不朽声誉。
1971年的时候,越战尚未结束,反战渐入高潮。2月22日这天,美国最高法院的议事厅,就一句骂人的话导致的一起案件展开了一场庭审辩论。那个叫保罗·罗伯特·科恩的年青人,当初吊儿郎当地穿了一件夹克,上面写着 “fuck the draft”这样一行粗话;他当时只是穿着这件衣服在洛杉矶法院的走廊里晃荡了一圈,表示了一种不满和抗议,结果就成了被告,一审被判有罪。
科恩把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主持庭审的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他是美国第15任首席大法官,任期从1969年6月至1986年9月。他从前任厄尔·沃伦首席大法官手上接过接力棒。两个人名字里都有“沃伦”,但担任首席大法官16年之久的厄尔·沃伦更为著名,他在1953年至1969年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很多著名判例,涉及种族隔离、民权、政教分离、逮捕程序等等;2006年,厄尔·沃伦曾被美国一份权威期刊评为影响美国的100位人物之一,名列第29位。因为厄尔·沃伦,“沃伦法院”这个名字家喻户晓;同时,也没有人再怀疑最高法院是一个与政府平行平等的机构。无论此沃伦还是彼沃伦,他们恪守美国宪法的法律精神是一样的。而此刻,沃伦·伯格面对“科恩粗话”一案,却似乎显得很敏感,因为庭审现场有一群修女在座。
“fuck the draft”这句粗话,翻译成中文就是:“去你妈的征兵”。当时的大背景很清楚:美国人越来越讨厌越战,越来越反对这场旷日持久的对越南的战争。“去你妈的征兵”就是一句反战的粗话。但因了这句话,科恩被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判处破坏和平罪。
包括约翰·马歇尔·哈伦在内的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就“科恩粗话”案进行表决,结果是最为接近的5票对4票,推翻了对科恩的有罪判决,关键理由是:原判侵犯了原告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下的表达自由。著名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省略去其他语词,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国会不得立法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第一修正案”实在是很“古老”的法条了,它于1789年9月25日提交给各州批准,在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迄今已过去了221年。
5比4的表决结果,可见对“科恩粗话”一案大法官们意见分歧很大。对于此案的最重要的法庭意见书,就是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起草的——准确地说,是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起草的。因为还有一个完全同名同姓的约翰·马歇尔·哈伦,这个老哈伦是小哈伦的祖父,曾于1877年至1911年出任大法官,这两人是最高法院唯一的祖孙法官。
哈伦二世在1955年至1971年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他大部分时间是与厄尔·沃伦同事,他在“沃伦法院”时期,所写的意见书多次与法院主流意见不符,从而被称为伟大的异议者。在美国廷斯莱·E·亚布洛教授所写的《约翰·马歇尔·哈伦》一书中,副标题就是“沃伦法院伟大的异议者”。而同样,他的祖父老哈伦,也被称为那个时代的伟大异议者。
小哈伦在任期的最后一年,遇上了这起“科恩粗话”的小案件。他最初对该案的第一印象,是“看起来不太合乎逻辑,以致无法找到适用于我们法律的方法”;而且,亲自主持审理该案的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甚至反对最高法院将有限的时间资源用在这类案件上。但既然接手了,这些大法官们就认真对待。意见分歧和争议,主要有两点:一是科恩所表现出来的是一种行为,还是一种言论?二是假如是一种言论,那么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是一切言论,还是有所限制?在司法实践上,当然只有法官才有权判定“科恩粗话”是属于“行为”还是属于“言论”。法官的认知有差异,最后只能票决。
此外,有意思的是最初科恩被捕的起因,是粗话中的“fuck”含有“性侵犯”,而哈伦法官则特别强调科恩这个表达行为所具有的政治性。
哈伦随后为这个并不起眼的“偶然小事件”起草法庭意见书,没想到的是,他写出了一个载入美国司法史的辉煌评论,其中非凡的名言就是——“一个人的粗话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诗”!这句话的中文翻译有多种版本,而我觉得这个翻译是最明白最精当的。这句“fuck the draft”——“去你妈的征兵”,当然是一句粗话,可这句粗话对于广大的反对越战、不想被征入伍去充当炮灰的年轻人和他们的父母来讲,还真是一句说出他们心里话的“抒情诗”。美国公民其实普遍守法,全身上下都塞满了法治意识,但他们同样全身上下都洋溢着自由意志。作为公民的他们,长期以来就有着“不服从”的传统。美国19世纪作家、哲学家亨利·戴维·梭罗,在瓦尔登湖生活期间,因为“不服从”,因为反对黑奴制、拒交“人头税”而被捕入狱。与散文集《瓦尔登湖》的散淡相比,他的论著《论公民的不服从权利》更显犀利和深刻。
小人物科恩的被捕,与大作家梭罗的入狱相比,影响力当然不一样。但宪法面前公民权利是一样的。小人物有小人物表达的方式,梭罗恐怕就写不出科恩那样的“抒情诗”。哈伦在法庭意见书中为科恩的自由表达辩护,他写道:“表达自由作为宪法权利,在我们这个拥有众多人口和高度分化的社会,不失为一剂良药。这一权利的创设,正是为了能解除政府设置在公共讨论之上的诸多限制,为了能将何种观点应当发表的决定权最大限度地交回到每个人手中。”
发表观点的决定权,最大限度地交回到每个人手中,这就是对钳制“表达自由”的反动。美国宪法和其他许多国家宪法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主要是限制政府权力的,而不是强调公民守法的。而要限制政府权力,公民的表达就是很重要的方式。对于用“粗话”来表达的科恩而言,其最本质的问题是:骂的对象是谁——是公民雇用的政府,还是具体的公民个人?
现如今,美国公民骂政府或者骂总统,都已是常态。只要公权力一出格,百姓肯定要群起而抗议。这天一位网友在微博上给我转了这么个“微段子”:“移民入籍美国要考公民常识,移民局问:美国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是什么意思?中国人会回答:公民必须守法,但美国移民局的标准答案是:政府必须守法。”这就是不同制度环境造成的思想差异,而思想差异正是文化差异中最重要的一种。
哈伦还说:“我们希望,表达自由最终能创造一个更加有力的公民社会和更加优良的政治制度;我们相信,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方式能与美国政治制度所赖以凭靠的个人尊严和选择相适应……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此这般时常充斥着刺耳杂音的社会氛围,并不意味着软弱无能,而恰恰是力量的体现。”这话已是非常通透,公民社会其实就是一个多元的、嘈杂的社会。民主的一个本质表现,就是人的自由个性的觉醒和展现。牢骚太盛者,恰恰用不着“防肠断”。有人说得好,“抱怨是最低成本的抗议,牢骚本身就是建设性,表达不满就是一种推动”。没有公民个人的自由,就没有国家和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没有公民个人的尊严,国家的政治制度就不可能被尊重。
哈伦从事律师职业时,他被称赞为“律师中的律师”;在成为大法官,退休与去世时,他又被称赞为“法官的法官”。如今再读哈伦的法律意见书,就会感觉到那深邃的法理,那荡漾的正气。
一个人的粗话,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诗;同理,一个人的粗话,更可能是他自己的抒情诗。而一个人的堂皇之话,则可能是另一群人的灾难。
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图图主教曾说:“一旦人们下决心争取他们的自由和人权,即使是最尖端的武器,即使是最严厉的政策,也无法阻止他们。”如今我们可以进一步说:即使是最强权的司法,也无法阻止他们。
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生于1899年5月20日,1955年3月17日至1971年9月23日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退休3个多月后,在1971年12月29日辞世。被称为“最高法院研究者必读之作”的《约翰·马歇尔·哈伦——沃伦法院伟大的异议者》一书,记录了葬礼当天的情形:成百上千支红玫瑰装饰着教堂的白色内壁,“作为哈伦的家”。哈伦逝世后,尼克松总统称他为“20世纪的伟人之一”。而为了表示对约翰·马歇尔·哈伦一世的尊重,哈伦指示在他墓碑上,将名字中的“马歇尔”只用一个M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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