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个人信用记录
2012-12-22张永生王瑞锋尹亚飞
| 张永生 王瑞锋 尹亚飞 |
谁动了我的个人信用记录
| 张永生 王瑞锋 尹亚飞 |
个人信用记录,我们的另一张身份证。它除了记载个人基本信息外,重点记录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等。一旦产生不良记录,贷款买车买房都将受到影响。
据调查发现,由于近些年银行“跑马圈地”办信用卡,审查不严,不法分子趁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卡恶意透支,导致一些市民个人信用无辜受损。
北京西城法院法官透露,北京每年类似的案子就有几百上千起。市民维权消除不良记录更是难上加难。
莫名冒出的信用卡
李彤是北京的一名白领,今年准备买房结婚,但计划在3月16日被打乱。当日,自称催债公司的人员打来电话,告诉李彤名下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恶意透支9990元,他们受银行委托催债。
“我从没办过任何信用卡。”李彤当时有点蒙,以为是诈骗电话。但对方报出她之前工作的单位,说是银行联系不上她,催债公司通过之前单位才找到的联系电话。
催债公司还告知,另外一家银行也委托他们对李彤催债,还有一张该银行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四五千元。
李彤跑到位于西城区月坛北街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打印出来的个人信用报告上的确有两张信用卡,都被恶意透支。
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10000元,2011年8月11日开卡,开户当日便被透支。另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5000元,2011年8月22日开卡,也是当日即被透支。
“征信中心人员说这都是不良记录,如果要贷款买房买车,将受到影响。”李彤想不通,这些信用卡是怎么冒出来的?
“身份证有没有被别人借走或丢过?”征信中心人员的话提醒了李彤,两年前她曾丢过身份证。从征信中心出来,李彤开始联系已透支9990元的信用卡的开卡银行,得知名下的信用卡登记的证件就是丢失的那张身份证,申请者还提供一家公司的工作证。
李彤的确在那家公司工作过,2011年3月已从该公司辞职。“有人拿着作废的身份证和伪造的工作证,就能冒名申请信用卡。”李彤疑惑,新旧身份证照片不一样,证件有效期也改变了,“银行怎么就能审核通过?”信用卡申请信息表“直系亲属”一栏上父亲的名字和母亲姓氏更是“胡诌”。
几次三番,电话、面谈,银行总是答应解决。李彤反复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污点”仍在。
三个月还自己清白
事情没有进展,4月下旬,李彤频繁联系银行,银行答复将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申请,为其抹去个人征信不良记录。
几天后,李彤等来的却是法院起诉通知。
拿着起诉状,李彤带着记者找到该银行总部。
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一直不肯透露起诉客户的原因。两个小时的争执后,信用卡中心一名高管现身承认审查的确有问题。但起诉又撤诉的缘由,这名高管并未正面回应。最后,这名高管表示,银行保证会尽快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抹去李彤的不良征信记录。
多次交涉后,银行终于为其彻底消除了不良记录。而名下的另一张其他银行的信用卡,与发卡银行多次交涉未果后,李彤要求银行出示原始申请表。她发现,申请表上假签名下方申请日期的笔迹,与银行审核人员的笔迹相同,“很有可能冒名者没写日期,后来审核人员填上去的。”李彤推测。
“那家银行本来态度很强硬,根本不承认是银行审查不严。”李彤说,当她提出这点质疑后,银行很快帮她删除了不良记录。
从3月到6月,耗时三个多月后,李彤终于“洗白了自己”,她说自己“筋疲力尽了”。
“跑马圈地”留后遗症
问题解决了,但疑惑仍未消除。
李彤还是没搞明白,为何不法分子能轻易冒名办卡,为何银行明知“客户冤枉”还要起诉?
曾代理多起信用记录案件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不法人员无论是使用他人身份证还是身份证复印件,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恶意取款套现,发卡银行都有无可推卸的责任,“这说明银行人员懈怠大意,没有尽到审查责任,甚至个别业务员出于业绩利益考虑,故意隐瞒。”
负责李彤被诉一案的黄姓法官透露,在北京各法院,每年都有几百上千起类似的案子,有的是身份证丢失或是复印件随意丢弃,被别人捡到去冒名办信用卡,“这是银行前几年审查信用卡不严,只为跑马圈地办卡,留下的后遗症。”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银行有责任对提交身份信息的办卡者进行审核,如果因审核不严导致他人被恶意欠款和信用记录受损,受害者可向银监会书面投诉。银监会查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对银行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并督促银行修正受害者的信用记录。
据一家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士透露,信用卡的发放包括受理、调查和审查三个环节。其中受理岗位是关键,受理岗位人员必须做到对申请办理信用卡的客户本人、身份证和签字“三亲见”,否则出现风险将追究责任;调查岗位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基础信息进行调查,对疑似问题通过电话跟访、征信信息网络等进行重点调查,审查岗位人员要对纸质文本等逐一审查。
对已办理的信用卡,银行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业务,一般都是打包给经侦部门,或打包给催债公司进行上门催收,催收不成到法院起诉。“这是程序上的规定,并非逃避责任,损失也是银行自担”。
摘自《新京报》201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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