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结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基于宁波、上海等地“小贷险”的调研
2012-12-21张明喜
刘 钢,张明喜
(1.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北京 100124;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 100033;3.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38)
银保结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
——基于宁波、上海等地“小贷险”的调研
刘 钢1,2,张明喜3
(1.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北京 100124;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 100033;3.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38)
宁波、上海等地纷纷开展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有效地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本文剖析了宁波、上海两地开展小贷险的主要做法,并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保险营销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再保险问题难以解决,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社会信用体系需进一步完善。下一步应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分担的小贷险经营模式,加大小贷险推广力度,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银保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融资渠道有限,长期以来面临着融资难困境。为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分散风险,宁波、上海等地纷纷开展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该保险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轻资产、缺担保和无抵押的现状,通过引入保险工具分散贷款风险,政府投入风险补偿准备资金,为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1 科技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机理与优势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银行降低风险的直接方式主要包括提高准入标准和使用风险缓释工具。在货币政策外生的情况下,提高准入标准势必会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当前,我国金融机构普遍采用政府担保机构保证、第三方企业保证、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权利质押作为风险缓释工具。但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这些工具均较难获得。在这种背景下,小贷险应运而生。
小贷险的投保人是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被保险人是贷款银行。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贷款企业未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贷款银行可以根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投保人主张《借款合同》的债权、向担保人行使并实现担保权后,对仍不足以清偿投保人的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的剩余部分,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具体运作模式详见图1[1]。
图1 小贷险运作模式
小贷险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首先,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风险分散能力。小贷险属于保险范畴,可运用保险精算原则及再保险安排等来分散风险。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不同的是,其业务范围和机构可能分布在全国,通过再保险甚至可以分步在全球,因此能在更广的范围内分散风险,享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同时,贷款风险往往呈现出地域性,即企业的还款能力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方政策的影响,担保公司由于其规模小,所接受的业务相对比较集中,其承担的风险往往具有较高的相关性,经营波动较大。
其次,保险公司具有专业风险管理优势。保险公司尤其是财险公司,保险产品体系宽泛,涵盖企业财产、第三者责任、雇员意外等范围,对投保企业的风险状况和其他基本情况有深入的了解,且具有良好的客户基础。现代保险公司更注重企业的风险管理,可以为企业设计“损失前、损失中以及损失后”的一揽子的风险管理方案,帮助企业在分散和转移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发展的目标[2]。
最后,保险公司具有较低的协调成本。在小贷险中,会出现第三方——银行。站在小贷险的角度来看,银行是被保险人,它的利益受到小贷险的保障,但并不能因为有保险公司的保险,银行就随意进行放款,赚取利息而让保险公司承担违约风险。在当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保险公司与银行在业务合作与股权渗透方面联系愈发紧密[3]。在多数情况下,银行与提供保证和担保的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分担贷款企业的风险。通过小贷险,政府可以撬动保险和银行这两个金融杠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2 宁波、上海等地开展小贷险的情况分析
自2009年以来,宁波、上海、北京等地纷纷开展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小贷险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宁波市政府支持下,中国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宁波分公司组成共保体,成立了事业部制的“小贷险营运中心”,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截至2011年7月31日,宁波市已实际发放小贷保证保险支持的信贷业务共1166笔,累计发放贷款总额11.81亿元,小贷险保费收入达2779.93万元,已决赔款总计121万元。上海市开展的贷款融资保障类保险是由上海市科委牵头,在浦发银行、上海银行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下共同推出的。一年来,已有44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1.43亿元的小额贷款。
2.1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在宁波,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三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40%的水平(2011年4月份开始实行),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004%(经办金融银行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率,保险公司目前年费率统一为保证保险1.8%,借款人意外综合保险为0.204%)。借款人融资成本一般在10%左右,低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贷款成本,也明显低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
上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与宁波类似,不同的是,上海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还可享受保费50%的财政专项补贴。
2.2 风险分担机制
小贷险均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机制。在宁波试点第一年,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按3:7比例分摊贷款本金的损失风险;从第二年贷款开始,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摊比例和方式,根据各银行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实际情况作差异化调整。目前,该产品免赔率最低不超过30%,现除个别银行可自主提高自身风险承担比例外,仍以3:7分摊为主。试点期间,宁波市政府对保险公司赔偿额度超出保费一定比例的超赔部分,纳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补贴范畴给予合理补偿,政府协调各金融机构及公安、法院等部门对业务的支持,同时提供1000万每年的超赔财政资金,并在2011年建立了叫停机制,对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进行了总量控制。
上海市试点方案贷款规模为1.5亿,以每5000万为一个“单位”,选择三家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放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北京中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项目整体策划方案,协助投保、理赔及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上海科技创业中心统一组织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筛选和推荐。对每一个试点单位(5000万元),政府投入风险补偿准备金100万元,上海市政府逐笔承担25%的责任风险,累计赔偿限额最高为100万元,政府赔偿责任终止后,其25%的赔偿责任由银行承担;银行逐笔承担15%~30%的责任风险及违约单项下的全部利息损失 (银行承担的责任风险与企业承担的责任(抵质押率)合计为30%,银行逐笔最少承担15%的责任风险(如银行不需要企业提供任何抵质押物,银行承担30%的责任风险,如银行需要企业提供抵质押,则其占比由银行逐笔确定));保险人承担45%的责任风险;企业法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3 赔付和追偿
在宁波,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的,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理赔后,保险机构向违约企业进行追偿。
在上海,当贷款企业逾期不还款时,银行就该笔贷款启动追偿程序;企业逾期不还款且达到赔偿条件时,政府、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承担风险并进行赔付。同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追偿:
(1)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后,由银行作为主追偿人对违约企业进行追偿,政府及保险公司向银行出具代为追偿的委托书;
(2)银行享有追偿所得款15%的优先受偿权利,追偿所得的剩余部分按照各方实际赔偿的比例(银行要扣除优先受偿的15%的部分)分配追偿所得款;
(3)银行作为追偿主体受政府及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各方向违约企业追偿所产生的追偿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等,以下简称“追偿费用”)不应超过违约企业欠款的7%或是追偿所得款(以低者为限);
(4)追偿费用将按各方实际分配的追偿所得款的比例分摊,如政府和保险公司未能分配到追偿所得款,或政府和保险公司能够分配到的追偿所得款低于或等于其所应承担的追偿费用,则政府和保险公司不承担追偿费用的分摊 (也不分配低于追偿费用的追偿所得款);
(5)政府追偿净得放入专项补偿资金账户循环使用。
2.4 风险控制机制
(1)实行业务专管专营。在小贷险的筹备阶段,中国人保宁波分公司成立了由分管副总经理牵头、产品线部门为主的市级专业团队专门负责此项业务的课题研究和方案设计;正式开办后,中国人保宁波分公司联合共保体成员共同成立小额贷款保险部,作为此项业务的唯一经营团队,由产品线管理部门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直接管控,加强团队专业化建设,实行业务集约化发展。
(2)控制小额贷款额度。试点期间,初创型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经过一年期试点后,产品进行一定改进,就额度方面,目前初创型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加强银保联合程度。要求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对每笔贷款必须进行双人、实地资信审查,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银保双方加强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逾期、追索欠款等情况进行信息共享。
(4)突出保险人独立地位。保险公司负责审贷最后一关,对每笔贷款也有独立审查的权利,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独立判断,拥有放贷的一票否决权;对贷后逾期进行严密管控,对于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拥有提前介入逾期催收工作的权利。
(5)提高借款人的其他风险保障。该险种经营至今,借款人投保小贷保证保险时,必须向保险机构投保借款人意外保险。同时,对某些相当高风险的危险单位,进一步通过财产险、农业险等险种分散其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财产风险。通过不同险种的组合搭配,实现综合性风险保障结构,使得小贷保证保险与其他保险良性互动发展。
(6)建立业务叫停机制。根据《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信贷业务联合监管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当贷款逾期率达到10%或赔付率超过150%时,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并由相关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7)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为防止借款人产生有了保险就可以“赖账”的侥幸心理,宁波市金融办牵头多个政府部门建立对小额贷款借款人失信行为的联合制约机制。对于借款人骗贷、恶意拖欠贷款等失信行为,其企业和个人信息将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劳动、人事等部门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在行政许可、公职录用等方面将参照有关规定进行限制。同时,市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及时查处城乡小额贷款骗贷及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保险营销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现阶段,由于小贷险的专业管理要求较高,保险公司更多的精力仍投入到前期的资料收集、风险选择和风险控制上,没有对潜在客户进行有效挖掘,主动营销机制也未建立,保险公司是一种“等客上门”的经营模式。对于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企业的保险意识相对淡薄,对科技保险尤其是小贷险种的理念、运作接触较少,对小贷险的认识存在偏差。
3.2 风险分散问题难以解决
由于小贷险属于特殊的管理型保险产品,在精算上难以适用横向分散风险的大数法则,在风险上呈现与经济周期相关的时间纵向分布特征,计算保险费率缺乏相关的经验数据,向国际保险市场进行再保险的难度较大,小贷险的风险分散问题在短时间内难以妥善解决,需要政策加以扶植[4]。
3.3 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
为了促进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为其提供了多种扶持政策。比如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采取业务补助和保费补贴的方式扶持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在营业税方面,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可免征营业税;在所得税方面,信用担保机构为应对违约风险而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保险收入则被确认为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及附加[5]。从公平的角度上来看,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都是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因此,保险公司的小贷险业务也应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植。
3.4 社会信用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保险机构在做小贷保证保险资信调查时,有很多资料无法查阅,比如纳税情况、水电费交纳情况等非财务数据,造成资信调查的人力物力成本上升。另外,保险公司在经营小贷保证保险时最好能直接查阅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信息,但目前人民银行尚无给保险公司开放征信系统查询权的先例。
4 政策建议
为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科技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在深入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小贷险是银保结合的新模式,为更好地促进其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4.1 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分担的小贷险经营模式
小贷险是特殊的保险业务,由于以往车贷险等业务的巨大亏损纪录,保险行业对贷款保证保险,特别是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采取严格控制风险的经营策略,业务推进非常谨慎。因此,要发展小贷险,需要通过政府引导,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分担风险的经营模式,避免风险集中转嫁,通过共担机制确保各方优势互补,发挥金融机制择优汰劣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功能,对潜力企业进行集中扶植,才能实现小贷险的多方共赢和持续发展。
4.2 加大小贷险推广力度
一方面,应通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及科技金融促进会等各种中介对科技企业进行科技保险政策宣导和产品推介,对经营单位进行科技保险政策讲解和产品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对科技保险业务的理解程度。另一方面,适当扩大有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机构。当前,我国发放科技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的机构很多,在试点地区,指定与保险公司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小贷险合作的放款机构往往是少数国有商业银行,适当扩大有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机构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小贷险的推广具有重要意义。地方政府可以在本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机构进行招标,选择更为优异的以及更为广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机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小贷险的推广。
4.3 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考虑到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性,为防止出现经济周期性的系统风险,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短期内应学习宁波模式建立业务叫停机制,到达一定上限业务全面暂停,将各方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从未来发展来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化方式向资本市场转移,可在考虑自身所承担风险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净损失率,然后把扣除的损失率以及银行、政府承担部分的超额损失转给资本市场。同时,积极加强与国外再保机构合作,进一步分散经营风险,提升承保能力。
虽然地方政府现在给予保险公司超赔补偿的承诺,但每年的财政政策都会调整,无法形成一种长期的制度性的补偿机制。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集中爆发,避免美国国际集团(AIG)等保险公司被保证险业务快速拖垮的风险,应由政府牵头并联合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巨灾准备基金,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健康发展[6]。
4.4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由于此类业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投入较大,在财政补贴上,不应局限于超额赔款的补贴,对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管理费用成本也应进行一定的补贴。在税收政策上,对符合条件的小贷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4.5 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促进企业信用评级和个人征信,促进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社会征信体系。进一步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环境,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同时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推广使用和信息共享,建立中小企业批量优选和推荐机制,科学、动态、持续地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供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参考使用。
[1]车泰根.我国中小企业贷款违约保证保险的绩效分析及发展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7).
[2]庄慧彬.解决农村融资难题:贷款保证保险与贷款信用保险间的优劣分析[J].保险研究,2010,(3).
[3]曾鸣,黄雅卓.关于开办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探讨[J].上海金融,2006,(5).
[4]林瑞全,沈华峰,黄茂海.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中问题及其对策[J].就业与保障,2011,(10).
[5]周强.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问题探析[J].中国保险,2011,(6).
[6]熊梦倩.浅析保证保险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J].上海保险,2010,(5).
Solving High-tech SMEs Financing Difficulties by the Integration of Banking and Insurance——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Small Loans Guarantee Insurance”in Ningbo and Shanghai
Liu Gang1,2,Zhang Mingxi3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Beijing 100124,China; 2.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Financial Work,Beijing 100033,China; 3.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Development,Beijing 10003,China)
Ningbo and Shanghai have carried out High-tech SMEs small loans guarantee insurance,which alleviates High-tech SMEs financing problem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ingbo and Shanghai’s practices.And it pointes out the main problems:Insurance marketing mechanism has not been fully set up,lack of corresponding policy;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should be further improved.In the next step,we should establish the government guidance of SMEs credit risk sharing mode.Also we should increase small loan risks to popularize,establish risk-scattering mechanism,strengthen supporting policy and construction of SMEs’credit system.
The integration of banking and insurance;High-tech SMEs;Small loans guarantee insurance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际金融危机及其深层次影响研究”(2009GXSIK135)。
2011-12-30
刘钢(1975-),男,北京人,经济学博士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
F832.0
A
(责任编辑 谭果林)